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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範文2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pp958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別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

  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

  __年__月__日

  郵政編碼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試用期____

  本合同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排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為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极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 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複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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