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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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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合同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簽約合同範本(一)

  甲方:(經紀人)

  性別:

  地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藝員)

  性別: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濟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電影、錄音、錄象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十年,自簽約后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儘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繫。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了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宣傳等內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繫。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布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為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后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

  五、酬金、稅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於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為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稅。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后兩周內主動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乙方收取稅後酬勞的30%,剩餘70%由甲方支配,該70%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

  1)延遲或停止違約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

  2)將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

  3)罰款,罰款金額按照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00%計算,並繼續履行合同;

  4)終止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00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市公證處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經北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xxx年xxx月xxx日。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合同範本(二)

  ****影視有限公司和中國公民小姐/先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過友好協商,就影視有限公司為小姐/先生提供演藝經紀服務訂立本合同。

  一、立約人

  1.1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香港地登記註冊,其法定登記地在中國香港,商業登記號碼為,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

  1.2中國公民(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住宅電話,手提電話。

  二、甲、乙雙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參與演藝業務有關的經紀服務進行合作。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乙方從事演藝事業的獨家及唯一經紀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甲方獨家提供演藝服務。

  2.3本條演藝業務的內容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並為之允許的電影、電視、錄影、廣告、舞台、演唱、錄音、剪綵、廣播、灌錄唱片、登台演出、模特、電台訪問或錄音,親自出席宣傳推廣工作及有關演藝事業需要的活動。

  三、在合同有效期及順延期,甲方為乙方提供經紀人服務,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演出及有關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藝服務,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3.1經乙方同意,甲方擁有安排、接洽簽署一切與乙方有關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權利,甲方簽訂的與乙方演藝工作有關的合約和細則,在守法、合法並事先知會乙方的前提下,乙方應全心全意貫徹執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諾並保證自簽定本合同之日起,無論是否收取報酬,不直接或間接與任何第三者承諾並簽訂,參與任何與本合同有抵觸或損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動、文件或任何演藝事項。

  3.3不論有無報酬,在合約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與任何人及公司簽訂或口頭同意參與、發展或允許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與演出及宣傳有關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3.4在合約有效期內,乙方同意甲方擁有一切有關名字,映像、照片、動畫、形象及聲音的專有使用權,乙方同意甲方擁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約的任何演藝工作的產生或由此而產生的表演權、版權及其它知識產權,無論上述產權是否實際存在、產生或出現。

  3.5乙方同意為證明甲方擁有本合約內所列各項權益而簽訂的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3.6乙方自備各種有效旅行證件,甲方協助並負責辦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國境內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於工作的非政治性團體,但上述團體應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

  3.8乙方有權拒絕違法和色情、暴力、身體暴露及其它有損乙方人格、名譽和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四、甲、乙雙方除擔負本合同內的其它責任外,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4.1甲方

  1、必須全力協助乙方在演藝事業上發展,輔助乙方在各媒體的宣傳和推介。

  2、負責乙方在中國境內、外工作期間的住宿及差旅補助,具體的補助標準及補助辦法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於乙方演藝事業的歌唱、舞蹈及形體健身等專業訓練及其他各種訓練,其費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訓練由乙方自理。

  4、向乙方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它應當享有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藝事業需要的各種專項保險,其險種和保險費標準視工作情形,由甲、乙雙方具體商定。

  6、負責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間的人身安全。

  7、維護乙方的經濟利益和名譽。

  8、負責辦理乙方委託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為演藝事業需要的宣傳活動,盡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專業形象設計建議(包括髮型、服飾、化妝等合理建議),如有異議,乙方必須提出適當理由供甲方參考,甲方應考慮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擁有最終決定權。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屬下演員應有的行為標準,遵照甲方安排參加任何與乙方工作有關的製作會議,拍攝演出,幕後製作或程序,宣傳活動等。

  3、按照甲方安排,在指定時間,準時守約抵達甲方指定的片場,電視台、錄音室等演藝工作場所,按約定完成工作事項。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聯絡電話號碼,使甲方在合理時間內,不論日夜均能與乙方聯絡併發出通告。

  5、遵守甲方與其它公司、私人或團體所訂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演藝合約和協議。

  6、若某項演藝工作於本合約有效期內簽署,而本合約期滿時又未能完成該工作,乙方應繼續為甲方完成該項工作,但雙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條件,甲方應以經紀人的身份為乙方爭取合理補償。

  7、接受甲方認為有利於乙方演藝事業的如歌唱、舞蹈、形體、表演、化妝及有關的專業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報讀的課程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8、負責辦理甲方交辦的其它合理事項。

  五、乙方承諾承擔下列義務:

  5.1乙方有絕對法定權利、年齡及自由與甲方訂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沒有在此前及不會與任何人、機構、公司訂立任何會與本合同相衝突,或影響甲方利益的合同或類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諾(不論是否以書面記錄或口頭承諾),乙方在簽定本合同時,向甲方聲明本合同生效前與第三者的任何承諾。

  5.3乙方獲得任何與發展其演藝事業有關的機會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有關該等事宜,乙方需以第一時間知會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許任何人為乙方接洽任何有關乙方演藝事項的事宜。

  5.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棄任何甲方與第三者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藝事項及其實施細則。

  5.5乙方應當經常保持身體健康,以應付演出事項的工作,不參加對身體或生命有危險或對人壽保險投保有影響的活動。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棄沿用的姓名或藝名。

  5.7乙方不做出任何影響甲方及其子、母公司聲譽、形象、商譽的行為或言論。

  5.8乙方確認甲方為其獨家經紀人公司,甲方擁有安排、洽談乙方演藝事項的決策權。

  六、甲、乙雙方的利益分配

  6.1甲乙雙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

  1、電影、電視、錄影、廣告、舞台演唱、錄音、剪綵、廣播、灌錄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兒工作,電台訪問或錄音,親自出席宣傳推介,創作及其它台前幕後工作得收益BR>2、名字、映像、照片、動畫、形象、聲音等權益收益。

  3、在履行本合約時產生的或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收益。

  4、各項其它收益,但非合同約定範圍產生的收益除外。

  6.2甲方對乙方在合約期內的演藝收入做出保證,負責合約的第一年全年薪酬(扣除傭金外)不低於港幣元,第二年全年薪酬(扣除傭金外)不低於港幣元,從第三年起,往後每年的全年薪酬收入(扣除傭金外),不低於港幣元;甲方同意並保證乙方收取的年薪酬為完稅後的凈收入。乙方每年演藝收入,沒有達到甲方承諾的保證薪酬金額,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以上有關演出收入在每年結束后的第一個月結算。

  6.3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3:4:3的比例分配6.1條所列各項收入,其中:

  1、上述收入的30%作為甲方輔助乙方並致力推介乙方在演藝事業發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項的甲方傭金。

  2、上述收入的40%份額由乙方獲取。

  3、上述收入的30%用於乙方的服裝、化妝、攝影及宣傳廣告費用,該筆款項由甲方負責,甲乙雙方共同管理。

  6.4乙方收取的演藝收入超過甲方承諾的最低年薪酬,乙方應當依照各地政府稅務規定,就超出年薪酬的演出收入自行繳納由甲方根據本合同安排的演出收入的稅費,乙方超出年薪酬部分因繳納稅費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糾紛,乙方負全部責任。

  6.5乙方保證並承諾不擅自或經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給予任何形式的演藝收入,乙方承諾以第一時間通知甲方。

  6.6乙方應收取的對外演出及有關工作酬勞,甲方代乙方收取,並在每月首個工作日支付給乙方。

  七、轉讓

  7.1經雙方協商,甲方在徵得乙方同意后,可轉讓、授權甲方在合同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7.2乙方無權轉讓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關權利、責任和義務。

  八、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盡職盡責,違背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嚴重違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約定條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所列的有關事項。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糾紛而嚴重影響工作。

  8.5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及工作地區。

  九、違約

  9.1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時,由過失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失,由雙方分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9.2過失方應當賠償無過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十、不可抗力

  10.1由於傷殘、戰爭、天災人禍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知會對方,並應在15天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照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為唯一全部關於甲乙雙方於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協議、承諾,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約或承諾關於同樣或相近事宜,甲乙雙方確認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約或承諾。

  十二、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十周年。如甲乙雙方願意繼續合作,經協商,可延長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適用文字為中文,合同文本由中文書寫。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即時生效,立約時間為公元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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