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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質押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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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質押協議書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如各種票據)。

  範例參考

  財產質押合同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為:(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1)質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賬麵價格: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一——(大寫)元整,質押率為--%,實際質押額為--一(大寫)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后…——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佔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

  第四條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並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元整。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期限。如主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一一銀行辦理專項存款,並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交--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_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術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主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上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依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小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為,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他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兒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問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豐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略):

  第十三條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防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淆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箍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約時間: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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