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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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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協議書(一)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夥事務,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

  住址:

  出資額:

  類型:

  經營範圍:

  第二條 合夥期限【】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各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資額(單位: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姓名 出資額(單位: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姓名 出資額(單位:萬元 )  比例  出資方式

  各合伙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於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合夥企業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計算該年度企業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於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利潤進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餘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委託合伙人  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七條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夥。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伙人;

  (二)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夥,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征地、軍隊國防建設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夥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合夥企業解散。

  因上述拆遷所獲得的相關經濟補償,計入當年度合夥企業收入。

  第二十一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餘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后,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夥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

  (一)合夥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二)合夥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二十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十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一式六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其餘三份用合夥企業登記備案之用。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後生效。

  蓋章: 蓋章: 蓋章:

  簽字: 簽字: 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股份合作協議書(二)

  甲方: 乙方:丙方:

  甲、乙、丙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資註冊*********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運營期間努力經營並初步達成預定目標。

  丙方是一家規模型生產企業,為有效整合資源。現甲乙雙方的同意丙方出資 入股,成立新股份制公司。經股東各方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新產品研發的指導性方案並參與技術指導,丙方負責******新產品的開發、生產並投入相應配套經費。

  2、**有限公司為***新產品的獨家銷售代理,負責新產品的市場推廣和銷售工作。

  3、丙方負責在六個月之內,完成***的研發和生產工作。

  4、**有限公司負責協助***新產品的市場推廣和渠道拓展工作。

  5、丙方有義務公開所研發產品的元器件、人工以及其他成本的價格。

  6、丙方獨立開發的產品在公開各種成本后,加收6%-8%的利潤價格對*****有限公司進行供貨(年度銷售超過1萬台,供貨價格另議)。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各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佔有股份股份______%;丙方佔有公司股份______%甲、乙、丙三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股東各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各方同意,然後重新核定股份結構。

  三、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股東各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注資、撤資,股權的轉讓

  A注資: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股東各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撤資: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撤資;如執意撤資,撤資后以撤資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撤資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各方同意,任何出資一方不得退出。

  C股權的轉讓:允許股東方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轉讓時,第三方須經其餘股東同意並認可。

  3、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出資各方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①合作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③合作事業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其餘股東各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股東方出資多少,先以共同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股東各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4、糾紛的解決

  股東各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股東各方職務分配如下:

  公司委託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公司必須實現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按照合資股份比例進行共同出資。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股東各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四份,三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各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

  **年**日

  乙方(簽名):

  **年**月**日

  丙方(簽名):

  **年**月**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股份合作協議書(三)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

  甲方____與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並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係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諮詢業務機會並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係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協議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八、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九、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簽字:***

  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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