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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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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賓館轉讓合同(一)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丙方(出租房):

  甲、乙、丙三方經好友協商,就位於 的 賓館轉讓達成以下協議:

  一、 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所有位於 的 賓館(面積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租賃合同 中的權利與義務。

  二、 丙方與甲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五年,至 年 月 日到期,租金 元/年,租金每年交付一次。該租賃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 該賓館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條款,並且每年定期繳納合同約定的租金及應由甲方承擔的水電費及其他的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

  四、 該賓館現有裝修、裝飾、工具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合同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所有(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租賃合同執行)。

  五、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人民幣 萬元整,轉讓費包括甲方向丙方繳納的押金及合同第四條約定的裝飾、裝修費用及設備費用,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該賓館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變更登記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接手經營賓館( 年 月 日)前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

  八、 乙方逾期未交付轉讓費,除甲方將賓館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還需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5‰的違約金;逾期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由於甲方或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如期交付賓館,甲方或丙方按前款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乙方無法經營導致的損失,乙方自行承擔。若因國家政策拆遷、徵用所給與的補償,對經營利益損失的補償歸乙方所有,對房產本身的補償歸丙方所有。

  十、甲方與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后,乙方可與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合同及本合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賓館轉讓合同(二)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位於布拖中學旁肥牛賓館,面積約600多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房間內配套設施齊全。現就轉讓的相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1、轉讓時間:2012年5月1日

  2、轉讓金額人民幣叄萬元整(小寫:30000.00元)同時轉讓賓館內電視12台、18張床、消防手續。

  3、租金為一年叄萬元人民幣(小寫:30000.00),一年付一次,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租期為10年,在租期內不得漲租金。

  4、從轉讓那天起房間內配套設施都歸乙方所用。

  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各一份。

  6、從轉讓開始那天起,一切費用和事故均由乙方承擔和負責。

  7、轉讓期間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和甲方無關。

  8、轉讓時間到期時,如乙方不再租用時,房內的設備處理,乙方不能無理強賣給甲方,如甲方同意買下時、可以買下,如不願意買下乙方自己帶走。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賓館轉讓合同(三)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就 賓館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原設計用途為辦公樓,現為 (商號)賓館經營的 層樓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 )及其附屬設施轉讓給乙方,與所轉讓房產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

  二、雙方約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設施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三、乙方於合同簽訂時,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首付款的支付辦法 。

  剩餘款項 元由乙方於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交付, 剩餘款項的支付辦法為 。

  四、甲方保證自己是該房產合法所有權人,並保證自己對相關土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五、甲方於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即向乙方交付該房產及附屬設施。附屬設施由甲方編製清單,交乙方確認。乙方確認后的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產時,相應的房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一併交付乙方,甲方保證所提交給乙方證照的真實性。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產及附屬設施的同時,由甲方向乙方移交賓館的經營權。

  該賓館的商號自移交之日起歸乙方享有,乙方有權繼續使用或者變更,甲方不得干涉。甲方承諾不再使用該商號。

  賓館的所有聘用人員自賓館移交之日起由乙方管理,甲方不得干預。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該賓館的工商和稅務變更登記手續並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以上手續完成後,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剩餘款項。

  七、甲乙雙方約定,辦理賓館的工商和稅務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費用由 方承擔;辦理該房產過戶 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 方承擔。

  八、甲方保證未就該賓館設定任何擔保。

  九、如甲方違反本合同條款,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交付房產後不積極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應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若甲方不能應乙方的要求辦理工商和稅務變更登記手續的,應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若乙方不按規定期限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 元違約金,預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甲方交付該賓館前,有關該賓館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與該該賓館有關的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以及為賓館經營採購有關原材料的費用等由甲方承擔;交付該賓館前,有關該賓館的債權由甲方享有。

  賓館經營移交前,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由甲方負擔;賓館經營移交后,留用人員新產生的勞動報酬由乙方支付;

  賓館經營移交后,新產生的債務由乙方承擔,新產生的利潤以及債權由乙方享有。

  十一、甲方雙方商定,在本合同簽訂后,交由 公證處對本合同進行公證,公證費由 方支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外一份於雙方簽訂后暫由乙方保存,在本合同公證時由乙方交由公證處存檔。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轉讓方):

  委託代理人:

  乙方(受讓方):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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