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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鍋爐煙塵污染整治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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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東市河東區城區鍋爐煙塵污染整治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河政秘〔2002〕53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我區城區鍋爐煙塵污染問題,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按照河政辦〔2004〕8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區政府決定在我區城區範圍內開展鍋爐煙塵污染整治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如下: 一、組織領導 1、成立“河東區城區鍋爐煙塵污染整治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李 超 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李 琨 區政辦副主任   尹 偉 區環保局局長 成 員:蒿海艇 區經委紀檢組長   李永民 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秦 輝 區技術監督分局副局長   顧湧泉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武亞東 區工商分局副局長   武春付 向陽街道辦事處黨委委員   馬秀洲 河東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任大明 新華街道辦事處黨委委員   姚紅軍 區環保局副局長 2、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姚紅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職責分工 各成員單位要切實重視煙塵整治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成員單位職責和任務,具體分工為: (一)區環保局: 1、牽頭協調煙塵整治聯合執法活動; 2、對煙塵污染基本情況調查摸底; 3、負責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4、掌握和通報煙塵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5、負責區直單位鍋(窯)爐煙塵污染整治工作。 (二)區經委: 負責監督檢查應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及產品,並依法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取締。 (三)區質監分局 負責對鍋(窯)爐安裝、使用、檢驗、改造等監督管理,以及鍋(窯)爐操作人員的資格考核。 (四)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加強鍋(窯)爐使用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促使鍋(窯)爐使用單位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避免或減輕安全事故。 (五)區工商分局 對申辦或年審營業執照的鍋(窯)爐使用單位,嚴格進行核查。 (六)區公安分局 保障煙塵整治專項行動順利開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 三、煙塵污染整治要求 1、按照國家經貿委《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規定,“0.4-0.7噸/時立式水管固定爐排鍋爐”應予淘汰,由經貿部門實施; 2、經檢驗、檢測,達不到安全要求的鍋(窯)爐禁止使用,沒有合法操作使用證件的司爐工不準上崗,由質監部門實施; 3、對現有1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必須改油、改氣、改燒無煙煤,1蒸噸以上燃煤鍋(窯)爐,還必須配套使用除塵設施,以確保煙塵和噪聲符合國家排放標準;今後,熱電廠供熱範圍外新建或更換的1蒸噸以上燃煤鍋(窯)爐,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由環保部門監督實施。 4、對辦理營業執照的鍋(窯)爐使用單位,沒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年檢; 5、根據鍋(窯)爐使用單位的具體違法情節,由具有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6、各成員單位要組織本單位執法人員認真開展執法檢查,並積极參加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執法人員要文明執法、嚴格執法,採取積極穩妥的工作方法,以說服教育、引導為主,防止出現過激行為,保持社會穩定。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聯繫,協調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違法案件移送制度,確保煙塵整治專項行動的順利進行。 四、實施時間 專項行動自發文之日至2005年8月3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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