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計劃方案 >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手機:M版  分類:計劃方案  編輯:pp958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製、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製

  第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製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並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按照相應的環境應急預案編製指南,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製環境應急預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后發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製國家法定節假日、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製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製目的、編製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製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對環境風險種類較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突發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製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綜合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件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內容。

  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編製相應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製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預案。現場處置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徵、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編製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並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製臨時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製的環境應急預案中除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二)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三)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製工作,並充分徵求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環境應急預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編製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製環境應急預案。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製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製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協會和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製完成後,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製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範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製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製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製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的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三個工作日前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十七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並通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並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並復函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製指南或者編製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於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的預案進行評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編製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編製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當編製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製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編製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二)

  1. 目的

  預防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處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危害、損失和影響。

  2. 組織

  2.1機構名稱:環保污染事故應急小組

  2.2組長:總經理

  2.3副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副經理

  2.4成員:環保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部門負責人、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各車間主任、辦公室主任、財務部門負責人、供應部門負責人。必要時聘用相關專家。

  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環保管理部門。

  3.事故分級

  3.3.3 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 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中毒(重傷)5人及以上;

  2)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 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3.4 較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 死亡1人或2人,中毒(重傷)3人及以上、5人以下

  2)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 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3.3.5一般環保事故(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 無人員死亡,有3以下人重傷,有多人輕傷。

  2) 引起部分群眾不滿。

  4. 預防和預警

  4.1 預防工作

  1)建立污染源、放射源台賬。加強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廠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2 預警

  1)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已發生的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其他區域時, 進入預警狀態。

  2) 進入預警狀態后, 發布企業預警公告,同時由組長決定是否通知地方政府政府環保管理機構。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3 我廠可能性事故

  1)最大可能污染物:硫化裝置泄漏。

  2)可能原因:生產設備發生重大故障,槽罐中料漿無控制大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滿足需要而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大外排量:硫化氣體53m3。

  4.4 控制硫化污染事故的措施

  1)現場負責人應儘可能阻止或減少硫化裝置泄出。

  2)現場負責人應指揮和協調各生產車間對硫化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修維護,對操作員工進行操作培訓。

  3)如有可能外泄漏時,應對員工進行緊急疏散並通知附近居民,報告當地政府。

  4)對未能堵截的污染物要先期處理,而後再處理已堵截部分。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

  I 、II級 由企業應急小組響應。

  III級 由所在單位響應。

  5.2 響應程序

  1)保持各部門、應急小組成員與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相關專業人員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必要時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由現場工作人員隨時將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隨時將情況報告應急小組組長,由組長決定是否報告相關部門,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5.4 指揮和協調

  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是事故初期的現場負責人和指揮協調人,應急小組組長可根據事態決定現場指揮和協調人。

  6. 安全防護

  1)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防護鏡、耐酸鹼手套、耐酸鹼鞋、、防護服等,防止化學傷害,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2)如有化學傷害發生,要採取必要的現場救護措施,必要進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傷員到醫院搶救。

  3)現場應設置警示標誌或警示崗,防止不了解情況人員誤入危險區域或誤用污染物品。

  4) 受災或受污染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小組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a.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b.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c.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7. 污染監測

  事故發生后,環保管理部門要制定污染監測計劃,對可能污染進行監測,直止無異常方可停止監測工作。

  8. 信息發布

  應急小組長組長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發布,其他人不得無組織發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或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所有人員不要聽信謠言,以訛傳訛。

  9. 應急保障

  1)物資準備

  a.硫泄漏可用洒水中和稀釋;

  b.消防水槍兩把;

  c.防護鏡3副,呼吸面具3隻,耐酸鹼鞋3雙。

  2)通訊保障

  所有相關人員要保持通訊暢通。

  3)人力保障

  應急響應后所有部門配合現場指揮給以人力支持,服從調配。

  10.應急結束

  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污染環境物已停止外排,排出污染物已得到合理處置,污染影響已消除,應急小組可宣布應急結束。

  11.后處理

  應急結束后要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對應急過程進行總結,事故責任人要受到處理和教育,功人員要得到表彰,制定防範措施,對事故的污染影響進行監測,對事故受害者進行理賠,對事故的損失進行評估和匯總,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您正在瀏覽: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網友評論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