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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項目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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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項目實施方案 標籤:安全知識

  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項目實施方案

  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的精神,為加強中醫藥文化建設和科學普及工作,使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和利用中醫藥在認識生命、維護健康、防治疾病、養生康復等方面的基本理念和知識方法,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工作。為做好該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項目目標

  (一)大力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和文化,加強人民群眾對中醫藥的理解和認識,維護人民群眾對中醫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中醫藥醫療保健知識和科普文化需求。

  (二)推動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隊伍建設,拓展宣傳普及渠道,探索構建宣傳普及運行機制,不斷提高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能力。

  (三)增強社會對中醫藥的普遍理解與認同,為中醫藥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和輿論環境,推進中醫藥繼承與創新。

  二、項目範圍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項目內容

  (一)開展中醫藥宣傳活動

  1、活動方式與內容

  ⑴ 採取科普講座、中醫健身方法演示、義診、文化表演、知識競賽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

  ⑵ 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中醫藥方針政策及中醫藥發展成就;二是中醫藥防病治病的基本理念和知識;三是中醫藥養生保健知識與方法;四是中醫藥歷史知識、名人故事等。

  2、活動目標

  ⑴ 使群眾了解中醫藥的有關方針政策,了解中醫藥的發展成就。

  ⑵ 使群眾了解中醫藥的基本理念,掌握一些中醫藥科普知識,學會一些常見的中醫藥養生保健方法。

  3、活動要求

  ⑴ 每個縣(市)至少開展以上宣傳方式中的三項。其中科普講座至少五場;義診至少五次;其他宣傳方式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選擇開展。

  ⑵ 宣傳活動要深入到社區、街道、鄉鎮、村莊、學校、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每個縣(市)直接受益人群至少五千人次,受益人群儘可能廣。

  ⑶ 項目的組織開展注意發揮和利用當地新聞媒體的作用,通過媒體擴大影響,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爭取良好的宣傳效果。

  ⑷ 每次活動結束要就活動形式、內容和效果進行小結,並留有活動的相關文字及影像資料。

  在開展中醫藥宣傳活動中,各省要注意選拔和培養中醫藥文化科普人才,培育和建設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二)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

  1、工作方式與內容

  ⑴ 採取組織編寫、製作出版中醫藥科普作品(含音像製品)、在媒體上開設欄目等方式,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

  ⑵ 工作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各省組織編寫出版中醫藥文化宣傳及科普作品,印製發放中醫藥知識宣傳品;二是協調當地主流媒體開設中醫藥知識和科普宣傳欄目或專題介紹中醫藥知識;三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創新工作方式,豐富活動內容。

  2、工作要求

  將作品出版及宣傳資料發放、所開設媒體宣傳欄目的內容及效果等情況形成總結。

  在開展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工作中,各省要對基層需求進行調研,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形成調研報告。此外,各省還要召開一次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研究探討工作的長效機制。

  四、項目組織實施

  (一)我局負責項目實施的宏觀管理與總體評估,組織專家對各地項目貫徹落實方案進行審核,並對實施結果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項目貫徹落實方案,報我局審核同意后認真組織實施。

  五、項目資金安排

  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2480萬元(未含中醫醫院中醫藥文化建設的620萬元),重點用於組織開展中醫藥宣傳活動和加強中醫藥知識宣傳普及的經費補助。各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共同制定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具體補助內容及金額詳見財社〔2008〕212號文件《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下達2008年中醫藥部門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附件三,已發)。

  六、項目執行時間

  本項目執行時間為2008年—2009年。各省(區、市)於2009年1月31日前編製完成項目貫徹落實方案;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項目任務。

  七、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我局負責審核各地的項目貫徹落實方案,對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各省(區、市)要加強對本地項目的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

  (三)加強項目績效考評工作。在項目執行中期,我局將進行中期考核與評價。在項目執行結束后三個月內,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總體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與評價,並將項目總結評估報告上報我局和財政部。我局將根據各省項目實施情況對實施結果進行檢查與評估。

  (四)嚴格按照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加強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下達各地的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我局和財政部將按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並將各地項目執行的實際效果作為安排下年度相關項目資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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