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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判決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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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一審判決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覃XX,男,197X年3月XX日出生,壯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廣西**市**縣**鎮那門村那門屯XX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現羈押於**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縣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於2013年12月31日庭審中對本案七個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時,沒有分別進行。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關於“訊問同案審理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的規定,屬於嚴重的審判程序違法。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現有證據已經證明,那新水電站從立項審批到開工建設的各個環節,政府部門和電站項目業主都存在有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再加上後續工作沒有妥善處理好,導致那門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就是引發那門群眾集體阻止電站建設施工的真正原因。一審判決沒有客觀地認定本案發生的原因,也沒有確認**縣那新水電站是否經過各級政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立項,這是一審法院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表現。

  三、一審判決對定案的證據尚未排除合理懷疑

  廣西科桂司法鑒定中心的《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是依據那新水利發電公司提供給公安機關的鑒定材料來作出的。而該鑒定材料尚未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不能確定。因此《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屬於尚未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判決對涉案的被告人不加以區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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