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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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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意見(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現就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海檢刑追訴[20**]001號)《追加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犯強制猥褻婦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提請法庭採納。

  本辯護人對控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犯強姦婦女罪在上次開庭時已經進行了辯護,檢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強姦婦女罪系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證據不能支持,因此其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這裡不再闡述。現就公訴機關追加起訴被告人邱君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本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意見如下: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強制猥褻婦女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缺失痕證。

  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法定標準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因為案件不能重演,更不能再現,我們在坐的每個人包括證人都沒有目擊案件的過程,所以只能通過證據再現當時的案情。通過證據再現,不能充分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證明被告人確實犯有強制猥褻婦女罪為了說明這一點,現將本案證據逐一向法庭進行分析。公訴機關的證據體系主要有以下幾部分組成。

  (一)被告人供述。本案被告人經揚州五台山精神病醫院鑒定系“邊緣智力”,IQ值為67分,俗稱愚笨。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為本案定性的依據,因其陳述與其智力不相符合。所以,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我們不予採信。應視為沒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據《刑事訴訟法》46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檢方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犯有強制猥褻婦女罪。

  (二)被害人的陳述。本案之所以指控被告人犯有強制猥褻婦女罪,當然最重要的依據就是被害人陳述。但被害人經鑒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中度。因此推斷其沒有語言表達能力和行為上的認知能力,據此,本案被害人的陳述我們不予採信,因其陳述與其智力不相符合,應以證據為依據。但檢方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犯有強制猥褻婦女罪。

  (三)證人證言。被害人老公徐劉東和其小叔子徐帥沒有一人是目擊者,沒有一人能證明被告人猥褻了被害人,且系其直系親屬,因此,其二人的證詞當然不能作為本案定性的依據,不能認定強制猥褻被害人事實的存在。只能說明證人有作假證之嫌。所以本案證人的證言不能作為確定被告人犯有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依據。

  (四)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製圖、照片。該組證據只能證明一個現場的存在,並不能證明本案件的存在。所以“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製圖、照片”不能作為確定被告人犯有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依據。

  (五)司法鑒定。經鑒定,被害人為“精神病患者中度,無性防衛能力”。因此推斷被害人的陳述不能作為本案定性的依據。因其陳述與其智力不相符合。應以事實為依據。經鑒定,被告人系“邊緣智力”,IQ測試值67分,MR精神病學稱愚笨,因此,被告人邱君的供述我們不可採信,因其陳述與其智力不相符合。應以事實為依據。

  (六)泰州市海陵分局的《情況說明》只能說明那天晚上有人報過警,並不能證明本案真實的發生過。

  至此,根據本案的證據,不能有效的形成證據鏈,不能前後和互相印證,因此,不能證明被告人猥褻了被害人,刑事訴訟實行的是嚴格證據原則,各證據之間只有排除一切矛盾,得出一個唯一結論,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最重要的是缺失關鍵證據即痕證。凡是事物運動所遺留下來的印記或跡象均稱為痕迹。在刑事偵查(或司法鑒定)範圍內,根據痕迹反映的內容不同以及在案件中解決的問題,通常把痕迹範圍分為廣義的痕迹和狹義的痕迹。廣義痕迹即由於作案者行為引起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客觀環境和物質結構形態的一切變動現象。例如:傷痕、血痕、嘔吐物、排泄物、煙頭、紙片、毛髮以及指紋等等。狹義的痕迹即與犯罪事實相關,在客體上形成的根據形態學特徵能供同一認定的物質變化形態。包括:指紋、足跡、工具痕迹、槍彈痕迹、車輛痕迹、牙齒痕迹等等。強制猥褻婦女都會留有因強制所致的糾扭打鬥致被害人身體出現傷痕、抓痕、遺留毛髮、唾液和其它物體損壞、衣服破損等暴力和脅迫所致的痕證,而本案沒有上述痕證。沒有痕證即不能確定本案被告人邱君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本案所謂的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應列為不知反抗和不會反抗,即屬於強制範圍。但被告人邱君如果實施了“摸殷某某的乳房”應在其乳房上留下指紋和掌紋,不能僅相信他的所謂的供述,要有其它一系列證據進行佐證,如果認定某人偷了保險箱的錢,首先得根據他作案時留在保險箱上的指紋和掌紋信息才能確定他真正偷了保險箱的錢。那麼現在確定被告人摸了本案被害人的乳房,也應找到被告人留在被害人乳房上的指紋和掌紋信息,才能確定本案被告人真正對本案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而本案中公安偵查機關並沒有搜集到被告人在其乳房上留下的指紋和掌紋信息。現場也未搜查和搜集到被害人的毛髮等。因此,缺失痕證,就不能確定被告人犯強制猥褻婦女罪。脅迫即語言上的威脅和語言上的強迫,應有視聽證據,本案更沒有。被告人強制猥褻被害人應有被撕扯壞的衣服、撕脫的扭扣等強制、暴力猥褻的痕迹。所以,沒有暴力、脅迫、痕證,就不能確定被告人犯強制猥褻罪。根據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刑案的舉證責任在檢方,而且需要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和的高標準。從上列舉證質證的情況來看,控方的現有證據明顯不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邱君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的證詞、物證等各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前後呼應,不能形成證據鏈,缺失最重要的物證——痕證。本案被告人莫說是一個“邊緣智力”的愚笨患者,即使按一個正常人的標準,即警方所說的“具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標準,僅有被告人的供述依法也不能定罪,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警方用“自首”和“可以從輕”等不排除其它非法手段獲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本案定性的依據。被告人分不清是與非、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證據是立足點,判決以證據說話,證據不充分,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就應該無罪釋放。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份有效的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者缺一不可。

  二、牽強附會,適用法律錯誤。

  在強制猥褻婦女罪中,我國刑法對於其具體標準並不明確。猥褻婦女,一般意義上的猥褻即指沒有暴力的猥褻,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醫學專用、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對“猥褻智力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婦女則有明確規定,即:“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由此推斷,退一萬步說,即使本案被告人猥褻了“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的被害人殷某某,也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條款,而不應適用刑法,最多予以治案處罰,而不構成犯罪。控訴方牽強附會,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以上辯護意見提請合議庭採納,提議當庭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立即釋放被告人xx。被告人xx已經被拘捕羈押九個半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但此案距人民法院受理時間起至今已經六個半月之多,大大超出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20**]163號)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中規定:“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必須始終堅持依法進行訴訟,認真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對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人民法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過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對於查證以後,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有罪推定使被追訴人、本案被告人成了實際的罪犯,剝奪了被告人的人身權和自由權,侵犯和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開庭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邱君有遺漏的罪行”,這一“發現”“遺留”的並不成立的罪行使被告人在拘留所多呆了五個多月,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褻瀆和強姦國家法律的行為是不能令人容忍的。現提請法庭依法當庭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提請人民法院迅速作出公證判決,還被告人清白,以彰顯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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