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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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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篇一: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周**

  身份證號碼:43**0119**11194013

  地址:HN省HH市HC區YC鄉CPC店S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HH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HH市**北路

  複議請求:

  1、依法撤銷HH市國土資源局懷國土資騰字【2008】第0*號《限期騰地通知書》。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的征地依據明顯不足。

  (一)HH市體育中心項目係為HH市承辦HN省第十一屆運動會申請立項,然而該市已確定並非HN省第十*屆運動會承辦城市,征地的事實前提已經不存在。

  2002年,HH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HH市體育中心立項的批複》、《關於HH市體育中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複》,均是以“創造條件申辦省第十一屆運動會”為前提,才同意建設HH市體育中心。後續的《HN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均以上述立項為基礎。據此,2003年9月25日,HH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了《關於HH市體育中心建設用地的審查意見》,報請省廳審批。基於當時上述情況,HN省人民政府於2004年1月2日以(2004)政國土字第00*號下發《HN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同意HH市國土資源局徵用合計**.****公頃的土地用於HH市體育中心項目建設。

  然而,目前的實際狀況是:HH市已經確定不承辦20**年省十*運會,原規劃方案被調整,原規劃用於建設綜合競賽訓練館、游泳館等位置的土地被作為經營性用地,用於出讓融資。顯然,目前HH市體育中心被改變其規劃的土地用途,嚴重違背了為“公共利益”建設的初衷,不符合國家關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 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規定,其繼續按照原建設體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徵用土地,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二)原(2004)政國土字第00*號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已經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經不存在。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為2年。而體育中心項目用地自2004年初獲批后,未在兩年內實施其征地補償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04)政國土字第00*號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批准文件已自動失效,HH市國土資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審批的情況下以失效的文件繼續征地已經構成嚴重違法,HH市國土資源局目前對申請人的騰地通知系嚴重侵犯申請人對財產的合法所有權的違法行政行為。

  二、被申請人的征地、拆遷安置程序違法

  (一)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集體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發布上述公告及方案,違反了該辦法的規定。

  (二)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除HH市國土資源局外,還有HH市體育局、體育中心有限責任公司、HH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HH市體育中心建設工程項目部等擅自發布相關征地、拆遷安置文件,與被征地村民簽訂合同等,嚴重違反了征地拆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的規定。

  (三)《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而對申請人房屋進行拆遷評估的HN新時代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單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並非拆遷人,另一方面單方指定行為嚴重違反了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的原則,剝奪了申請人的選擇權,其評估結果顯然不能作為補償依據。

  (四)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確定程序違法。根據HN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及《HN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申請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而HH市國土資源局在擬定及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並未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有任何溝通,未聽取其任何意見,嚴重剝奪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程序嚴重違法。

  三、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嚴重不適當。

  (一)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不適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也就是說,拆遷補償安置的基本標準是讓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徵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未嚴格按其當地的規定執行,另一方面,補償依據系2003年制定,明顯不能反映目前申請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請人確定對申請人的征地拆遷補償款,遠遠不能維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當。《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HH市國土資源局在徵用體育中心建設項目用地過程中,並未依法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甚至連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都沒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嚴重滯后,其置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於不顧,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 的規定。

  (三)評估方法嚴重不適當。被申請人擬按照HN新時代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依H政辦發(2003)6號文件及H建發(2004)76號文件為依據對被拆遷房屋、附屬物及二次裝修的價值進行評估補償,評估諮詢報告中甚至沒有註明該報告所採取的評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評估報告未考慮申請人房屋的區位價值,不是採用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其結論不能體現申請人利益,顯失公平。

  篇二:行政複議申請書

  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  聯繫方式: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證件名稱及號碼:

  工作單位:  聯繫方式:

  被申請人名稱:

  一、行政複議請求

  ……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李xx,男,漢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安徽省黟縣漁亭鎮汪村行政村李村組,系中山市橫欄鎮尚萊特燈飾電器廠業主。

  被申請人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職務:主任。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核准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后,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城市規劃意見等核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於程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XX】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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