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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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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信力徵文(一):如何讓當事人感受到公正

  司法公信在具體辦案中積累:觀念、方法和真情

  喬蓓華

  我國當前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和利益紛爭錯綜複雜,呈現出主體多元、訴求多樣、數量多發的態勢。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在矛盾糾紛的處理中佔據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司法過程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倡導文明道德風尚是我們法官的職責和義務。在當前環境下,受一些負面新聞的影響,當事人往往對法官抱有懷疑態度,一旦案件敗訴就懷疑法官徇私,這固然有當事人受利益驅使的因素,但從法官自身工作來看,也不難發現有值得改進的地方。我的體會是要樹立司法公信,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一、改變觀念,甘當平民法官

  近年來,法院年輕法官越來越多,學歷越來越高,理論功底也很好,但在做群眾工作方面卻顯得經驗不足。如不善於用樸實的語言與當事人交流,不善於傾聽當事人的心聲,對受理的案件有時簡單地一判了之,但是一紙判決往往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判”字,《辭海》上是如此解說的,判從刀,半聲。從“刀”,表明其意義與刀有聯繫;“半”是把牛分開。本義:分,分開。對於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來說,一紙判決有時候就如同一把無情的刀會割裂珍貴的親情、感情。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要善於釋法,引導、鼓勵老百姓將相鄰、借貸、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等各類民事糾紛通過調解以經濟、便捷的方式解決。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能更好地維繫家庭溫情、鄰里關係、交易誠信,同時也能更多地增強社會寬容和社會責任。年輕法官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改變高高在上的觀念,甘當平民法官,通過不斷提高做群眾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讓群眾感受司法的公正。

  當然釋法、調解的工作中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對於文化程度相對較高、比較有能力選擇調解方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含蓄、間接的方法對其施加影響,進行啟發,從而使其自願且主動選擇調解。對於自尊心較強或比較情緒化的當事人,應該有意識地避開案件的核心問題或者敏感問題,可以先選擇一個過渡性的話題,然後循序漸進地引導,待時機成熟,再切入主題。對於比較重利益或者爭財不爭氣的當事人,可以提供一些參照物,如法律法規、法院裁判、調解案例等,引導當事人進行對比,促其調整心態,把握機會,爭取最佳結果而不是直接批評否定,以免造成對立。對於相對處於強勢地位的當事人,要引導強勢一方學會放棄和大度,營造強者寬容氛圍,讓弱者切實感受到自己得到的實際利益是對方讓步的結果,從而放棄無休止的纏訟。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要給予切實的關心和幫助,必要時通過自己的努力,尋求社會力量為當事人提供幫助,從而淡化另一方對利益的斤斤計較,促使另一方當事人能理解並善待弱者,以適當放棄自己的部分利益來解決爭議。

  二、努力尋找平衡點,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要實現真正的公平公正並不容易,要讓雙方當事人勝敗皆服更不容易。這些年,我深切地體會到,辦案過程中,不但要善於尋找法律依據,還要努力在群眾利益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中找到平衡點。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才能贏得當事人的真誠信賴,這種信賴會讓你感受到身為法官的幸福。

  我受理過一起辭退引發的勞動爭議。征地農民工徐某和季某被企業派遣至某加油站工作,后因企業轉制就崗位安排與公司產生爭議后被解僱。仲裁及一審均駁回了兩人的訴請。兩人失去土地又無特別的技能,生活陷入困境,對未來也失去了信心,而訴訟的失敗也使他們對司法公正產生了懷疑。我接手案件后,多次冒着酷暑到被上訴人單位及其上級公司了解企業改制及員工安置方案。通過查證和分析,發現該案實質系企業轉制引發的爭議,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雖無不可,但剝奪了勞動者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處理結果明顯失衡。最終我們對兩案作出改判,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兩案的判決讓他們轉變了對社會、對法院的看法,也改變了他們的人生。拿到補償金后,徐某開了一家小店,季某也找到了新工作,兩家都過上了幸福美滿的生活。案件判決八年後,她們仍念念不忘法院和法官的公正。

  三、真心實意為群眾解難題,才能讓百姓感受司法的陽光

  司法的最終目的是定紛止爭,需要我們法官胸懷群眾,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解難題、辦實事。作為一名法官,我們在工作中常常會有這樣的困惑:辛勤工作得不到當事人的尊重,一番苦心得不到當事人的理解。漸漸地,有的同志對當事人會變得態度生硬,疏於交流,而這樣卻更會引發當事人的不信任。實踐告訴我:實打實地為群眾辦事,才能讓人民群眾親近司法、信賴司法、維護司法。

  我曾經處理過一起當事人揚言開胸驗肺的案件。當時正值新聞媒體就河南張海超開胸驗肺的新聞進行連篇報道。農民工張某在公司安排的體檢中被查出雙肺紋理增多疑似結節陰影,懷疑自己患上了塵肺,多次到公司和仲裁部門吵鬧,要求公司帶其至職業病醫院診斷。仲裁委員會及一審法院均認為個人的請求不屬受理範圍,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期間,張某揚言再不支持其請求,就仿效河南的張海超開胸驗肺。對張某的大吵大鬧和惡語相向,我始終平靜處理,在耐心聽他傾訴,耐心釋法明理后,我和承辦法官又專程走訪了市職業病醫院,了解相關醫學知識及檢查手續。此後,我們多次組織雙方坐下協商,公司方最終答應陪同張某至職業病醫院再做檢查。而張某也向我們撤回了上訴。臨走時,他握着我的手,一個勁地請求原諒,說自己的態度不好,錯怪法官了。

  司法的公正需要我們每位法官的努力付出。我相信通過我們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進法治中國的偉大進程。

  [作者簡介]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審判員。曾獲得“全國法院辦案標兵”、“上海市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

  司法公信力徵文(二):面對面的藝術

  ——庭審的服判息訴功能

  呂鷹一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庭審是承辦法官直接面對雙方當事人的最主要方式。它不同於電話溝通、法律文書裁判等非直接方式。庭審時,承辦法官與各方當事人是面對面的狀態,因此,整個過程是一個複合型的信息載體,包含了語言、行為、神情甚至潛意識性表達。這就決定了庭審在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功能之外,還有另一個重要功能——服判息訴。而這個功能往往被承辦法官所忽視,對案件處理造成障礙。

  人是情感型動物,充滿了複雜的心理活動,而行為多為這些心理活動的外在表現。以訴訟為例,當事人以“打官司”作為救濟途徑,除了希望通過訴訟追究對方責任,彌補自身損失之外,時常還有另一種訴訟預期,要求對方給個“說法”。民商事法律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權利義務關係,但在經濟生活中,由於掌握社會資源的不同,各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處於不對等地位。當雙方出現糾紛時,處於優勢地位的一方往往對另一方解決問題的訴求置若罔聞,迫使弱勢方不得不“找個說理的地方”。這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無關,即不能因為一方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具有優勢地位,就認為其是糾紛中的違法方。我想強調的是,由於經濟活動中弱勢方處於不對等的地位,使得其在司法訴訟中,存在對這種不對等進行心理補償的訴訟預期。承辦法官必須對這種訴訟預期予以重視,並給予相應反饋。由於庭審時,各方均會面對面地解決問題,故這個過程恰恰是對這種訴訟預期最佳的反饋契機。

  經濟活動中的弱勢方,往往是訴訟能力的欠缺方。一方面,由於其在交易過程中不具有話語權,因此訴訟前,在實體權利約定和證明上便處於不利地位,例如,合同條款的訂立,關鍵證據的形成及保留等;另一方面,訴訟過程中,其往往無法依照法律規定,規範地完成自身意思表示,對於法官希望了解的案件事實,亦不能給予針對性地回應。這時承辦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多會在內心中對弱勢方產生不滿,抱怨其完全不能按照法官的審理思路完成庭審活動,妨礙庭審有效進行。具體表現為:急切地打斷當事人的陳述,對一方當事人不停地追問,經常使用否定式提問(你不知道法律規定嗎?),提問內容隱含指責(你為什麼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呢?),對當事人陳述心不在焉,甚至在當事人陳述過程中與另一方當事人交談等等諸如此類的行為,使得弱勢方心理補償的訴訟預期無法達到,其心中積怨會進一步加深,並最終爆發出來。具體表現為:庭審中,不斷提出異議、拒絕回答法官問題、申請迴避;庭審后,拒絕調解、重複投訴;裁判后,上訴、信訪。

  以下,我結合實例,談一下自己對庭審服判息訴功能的兩點體會:

  第一,法官需能與當事人“共情”。共情(Empathy),人本主義學者最先提出的一個心理學名詞,並被現代精神分析學者所廣泛使用。關懷一個人,必須能夠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須能夠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樣,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樣從外面去審核、觀察,必須能與他同在他的世界里,並進入他的世界,從內部去體認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的目標與方向。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嘗試與當事人換位思考,而非固執地僅從自身出發考慮問題,漠視當事人的訴求。

  以一起合同糾紛為例,原告系一退休婦女,被告則為一家知名大型公司。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原告訴請根本不可能得到支持。庭審中,原告不停地哭泣傾訴自己的不幸,基本訴請都不能陳述清楚,更不要提舉證質證,致使庭審根本無法有序地進行下去。法官如果僅從自身考量出發,會抱怨自己運氣差,分到了這麼個“麻煩”案件,庭審中與當事人虛與委蛇,勉強應付,希望庭審快速完成,不時地還會表現出不耐煩和冷嘲熱諷。

  如果法官嘗試了解當事人,從她的角度看這起糾紛,就會有不同的感受。原告系一名五六十歲的退休婦女,離異,無子女,因為本案系爭事故,造成其十二根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完全喪失,分別被鑒定為八級和九級傷殘。她不知道如何對自身權利進行救濟,僅能病急亂投醫地到法院來試一試。如果你能體會到她的無助,你便會自然流露出對她的同情。每個人都是有同情心的,關鍵在於如何將它們激發出來,這些發至內心的真情實感,當事人是可以感受得到的。需要強調的是,筆者並不認同在這種同情驅動下脫離本案事實強壓另一方調解,而是認為法官需要讓當事人明白,情感上法官明白她的感受。這與案件最終如何處理無關,但做到了這一點,會大大降低當事人把法官看作其對立面的風險,其對裁判的接受度相應地亦會提升。

  本案庭審中,法官沒有表現出不耐煩,更沒有對當事人不規範的訴訟行為予以呵斥,而是引導當事人完成整個庭審過程。也許“引導當事人”與現代司法理念南轅北轍,但在現階段律師資源極度匱乏,法律援助機制還不完善的大背景下,中國法官不得不做這些“額外工作”。庭審后,承辦法官繼續與原告溝通,使她明白雖然情感上她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她大多數訴請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有了前面庭審的鋪墊,當事人不會對法官產生懷疑、抵觸的情緒,她會覺得你設身處地為她考慮,也就會順理成章地接受你的建議,接下來,承辦法官表示會考慮減免其訴訟費。至此,當事人情感補償的訴訟預期得到滿足,糾紛解決也就水到渠成了。最終,該件訴訟標的三十餘萬的案件,以三萬五千元調解成功,對於案件處理結果,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

  第二,法官需注意庭審細節。由於信息不對稱,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始終處於忐忑不安的狀態,內心充滿了焦躁和懷疑,這就使得當事人對於法官的一言一行都非常敏感。

  一起商事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繫上海本地企業,另一方當事人為外地北方企業,外地企業方從庭審開始就對承辦法官是否會傾向本地企業存有疑慮,庭審過程進行的並不順利,臨近中午,承辦法官宣布暫時休庭,下午再繼續進行庭審。這時,承辦法官用滬語對上海企業方強調,法庭需要他補強的證據應儘快提交。外地企業方的委託代理人因為無法聽懂雙方交流內容,馬上提出異議,質問承辦法官為什麼用滬語與一方當事人交流,認為法官偏幫本地企業,判決對己方一定不利,要求承辦法官迴避,並要求向監察部門投訴。一個細小的動作,使得整個案件審理工作陷入了被動。

  這個矛盾的處理則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注意庭審細節的積極效果。面對當事人的責問,承辦法官耐心予以解釋,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並未得到緩和。在交談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外地企業方的委託代理人是帶着行李來開庭的,經過詢問得知,為了能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其一下火車就趕到法院,連早飯都沒吃。同時,其還表示,由於企業經營狀態不好,不願在上海住宿,增加開支,希望開完庭后能立刻返回。承辦法官當即表示可以安排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就餐,用餐之後能抓緊時間馬上開庭。外地方當事人當即表示不需要在法院就餐,但對承辦法官的態度明顯轉變,之後的庭審進行得非常順利,案件最終亦以調解方式審結。

  這些體會一部分是來自我親身辦案經歷,更多地則是來自於資深法官的言傳身教,因為它需要豐富的人生閱歷,需要千百次庭審的點滴積累。作為經驗尚淺的青年法官,所能做的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總結汲取這些寶貴經驗,這恰恰是我們這些 “學生法官”所欠缺的。現今普羅大眾對於司法的訴求絕不是一紙判決那麼簡單。

  [作者簡介]

  呂鷹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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