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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司管理制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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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司管理制度彙編 標籤:三項制度

  3、制定工程質量資料積累與分析制度

  通過工程質量資料的積累與分析,摸清井下各種自然條件的呈現規律,找出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和規律,從中汲取經驗教訓,從而改善井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安全教育與培訓(復訓)制度

  1、凡公司的職工均須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復訓)。未經培訓(復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有關證書的不許上崗。

  2、公司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和具體工作實際,擬定教學計劃、選定教材、設置課程認真進行培訓。

  3、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復訓)必須保證時間。特種作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92學時,其它作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復訓時間按國家安監總局第3號令執行。

  4、嚴格執行培、考分離原則,保證培訓(復訓)質量和效果。

  5、培訓(復訓)計劃一經確定,必須認真組織落實。

  6、當月培訓(復訓)工作當月完成。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完成的,應書面報告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及單位分管領導。

  7、各類人員培訓(復訓)班開課前須書面向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8、授課、實際操作的實行點名簽到考勤制度、培訓(復訓)記錄不全者,視為培訓(復訓)工作不認真。

  9、培訓(復訓)結束后,應組織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

  10、公司、礦外培(復)訓人員,經主管領導批准后,應報公司登記備案。培訓(復訓)結束后,學員要持培訓(復訓)合格證或有關證明經安全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差旅費及相關費用。

  11、公司培訓機構對培訓(復訓)要求做到“四有”,即:有開班報告、有備課教案、有測試結果,有培訓(復訓)記錄,並達到培訓(復訓)目的。

  12、每月月底由公司及所屬礦安監部門組成檢查小組,對礦的培訓(復訓)工作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匯總報分管領導。

  13、派送到公司培訓(復訓)的人員,必須按時、按要求參加培訓(復訓),考試、考核不及格,按礦(公司)有關文件進行處罰。

  14、各級各類人員取得證書後要妥善保管,做到持證上崗。所有資格證書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或轉讓,否則,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資格證書,原辦證費用由其個人承擔,安全部門通知財務部門后,由財務部門從其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

  ①未按規定接受複審;

  ②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或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到3次及以上的;

  ③弄虛作假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

  20、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若持證人在本工種崗位上發生嚴重違章行為或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若屬操作者本人的責任,不論其本人是否受傷,也將嚴肅追究其責任,直至追究所有責任人法律責任。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1、按照“礦負責、貴州博鑫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督”的原則,礦、區(隊)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公司安全監察部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總經理(礦長)(經理)、區(隊)長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全面負責。各分管副總經理(礦長)(經理)、總工程師、副區(隊)長、技術主管對總經理(礦長)(經理)、區(隊)長負責,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3、公司總經理負責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領導。各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分管範圍內和本職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

  4、礦井事故隱患,系指煤礦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礦(廠)解決不了,須由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區(隊)解決不了,須由礦(子公司)解決的隱患。

  C級:由區(隊)、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隱患的確認與上報。礦、區(隊)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月組織一次礦井事故隱患等級的確認。按級別和類別逐級上報;B類事故隱患區(隊)報礦 ,A類事故隱患礦報公司,事故隱患未整改完之前,須每次都報,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畢。

  6、事故隱患的整改。事故隱患的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總經理(礦長)(經理)、區(隊)長全面負責;分管副總經理(礦長)(經理)、總工程師、副區(隊)長、技術主管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事故隱患的整改,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責任落實。

  7、事故隱患的管理。安全科負責事故隱患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事故隱患的統計報告,按照統一報表納入計算機管理。

  8、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場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無措施的,不得生產。

  9、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導致事故發生,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一、為了規範各礦生產技術工作,嚴格安全技術審批管理,使技術工作更好地為生產服務,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礦實行礦長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制。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是礦技術管理的第一負責者。

  三、生產、機電、通風部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工作,對各自分管的業務負技術管理責任。

  四、經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簽發的作業規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未經簽名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若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即時編製補充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后執行。

  五、各礦建立工程設計和規程措施會審制度。所有技術方案、設計,都必須經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生產、通風、機電、地測、安全等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集體會審,然後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准。

  六、各礦井的開拓延深設計、採區方案設計、探放水設計、貫通工程設計、“四新”技術推廣應用,礦委託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製設計后,上報公司審查再報縣煤管局等部門批准。

  七、編製及審批人員職責

  1、編製人員在編製設計、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時,必須先對現場情況進行認真細緻的了解,並對相關性的或重大的問題提請分析、研究,然後按商定的可行性措施或方案進行編製。

  2、編製的內容必須全面,涵蓋現場生產的各個環節,做到切實可行。

  3、負責審核、審批的人員必須及時或按時審閱並簽字。   4、負責審核、審批的人員必須結合現場實際和有關政策,

  規定逐項逐條審批,並簽出審批意見。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礦井下防爆設備器材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經過考試合格的防爆檢查員檢驗,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入井;失爆及帶病設備嚴禁入井使用。

  二、設備、器材硐室應保持清潔,無淋水、積水。設備器材應清潔衛生,完整良好,不得有裂紋和變形。閉鎖裝置應可靠牢固。

  三、隔爆電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隔爆面無鏽蝕、傷痕,結合部或轉動部分的間隙應符合《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2、接線柱絕緣良好,有螺絲、彈簧墊、密封圈、擋扳,進出線的喇叭口有電纜壓緊裝置。

  3、消弧罩、消防器完好齊全。

  四、電纜敷設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對設備器材的使用、維修等進行編號建檔管理。

  六、機電科全面負責相關工作的開展及管理。

  七、嚴格把好設備、器材入井的檢測、驗收關,確保失爆及帶病設備不進入井下。

  八、嚴禁在井下帶電搬運電氣設備、器材。

  九、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搞好電氣設備和線纜的檢查工作並做好台帳。

  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搞好礦井電氣設備的“三大保護”工作。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公司要針對本單位具體情況,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執行。

  2、各煤礦每年2月25日前,根據本單位本年度生產計劃、生產區域安全預測,對上一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報公司審批后執行。

  3、經批准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和批文在調度室、安全管理部(科)、簽訂《救護協議》的礦山救護隊、檔案室各存放一份,同時報礦井所在地縣政府求援、安監部門備案。

  4、各級領導幹部和安全、技術、生產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救護隊全體指戰員必須認真學習批准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由總經理組織每年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一次,對演練中暴露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6、各單位配備、儲存的應急與救援的器材、設備,每季度要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一次,按有關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換。

  7、在正常時期,所有應急與救援的器材、設備未經公司總經理、總經理(礦長)批准不得動用;一旦動用, 15天內必須按數補充存放。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

  1、各煤礦每年2月25日前,根據本單位本年度生產計劃、生產區域安全預測,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當年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公司審批后執行。

  2、經公司批准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批文在調度室、安全管理部(科)、簽訂《救護協議》的礦山救護隊、檔案室各存放一份。

  3、各煤礦要組織本單位全體管理人員和員工,以及礦山救護隊全體指戰員認真學習批准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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