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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司管理制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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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司管理制度彙編 標籤:三項制度

  4、各單位對倉庫儲存的救災器材、設備每季度要全面檢查、維修、保養1次,按有關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換。

  5、在正常時期,所有救災器材、設備未經公司總經理、總經理(礦長)批准不得動用;一旦動用,15天內必須按數補充存放。

  6、各生產煤礦每年由總工程師主持、組織通防部門編製《礦井反風演習措施》,經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實施,礦井反風演習總結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7、各生產礦井由總工程師負責,每年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核定報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8、各礦井由總工程師負責,每年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貴州省煤炭管理局審批,並報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9、每年雨季前針對實際,及時部署“雨季三防”工作,明確機構,組建搶險隊伍,儲備防汛財物,確保安全度汛。

  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鈎制度

  1、個人經濟利益必須與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貢獻、安生生產工作的效果緊密掛鈎,以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促進安全生產科學發展,實現安全生產。

  2、在公司系統內對安全生產重獎重罰。公司根據各個時期的實際情況,制定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獎罰額度,把安全生產的各項指標進行分解,黨、政、工、團齊抓共管,人人頭上有指標,全員關心安全,全員管安全。

  3、公司設立安全生產考核機構,成立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公司總經理

  副組長:安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成 員:公司副總經理、工會主席、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主任、生產技術部主任、計劃工程部主任、人資部主任、財務部主任

  安全考核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安全考核的日常業務工作,安全管理部主任兼辦公室主任。

  4、安全考核辦公室的職責

  檢查、督促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制定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總結推**全生產先進經驗,分析、統計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考核各單位、各類人員安全生產工作實況,提出獎罰意見,報公司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審批。

  5、考核原則與紀律

  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與所屬單位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為依據,遵循事實,認真考核。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公開。嚴肅認真,一絲不苟,對事不對人。

  6、獎勵資金來源

  總經理安全生產獎勵基金。違章、違規安全罰款。

  7、對總經理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和安全罰款的管理

  總經理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和安全罰款均由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單列帳戶。發放安全獎金,必須由公司安全生產考核辦公室認真考核,提出考核、獎罰意見,經公司安全生產考核領導小組審查批准,總經理簽字后才能進行。財務部定期向總經理和領導小組彙報資金使用情況。

  8、各礦對其所屬單位中層幹部和員工的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由各礦制定,報公司安全管理部、財務部備案。

  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入井人員必須服從井口檢身工的管理和檢身檢查。

  2、入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11年版)第十條的規定,必須佩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普通無線通訊工具入井,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喝酒入井。下井人員名單由培訓單位、體檢醫院共同開具允許下井證明至礦燈房,礦燈房根據開具的證明製作燈牌。

  入井人員只能憑燈牌領取礦燈、自救器,無燈牌的礦燈房不得發放礦燈和自救器。

  遇到上級檢查等特殊情況需下井領礦燈的憑礦調度開具的允許下井證明領燈。

  由於下井人員類別不同,為方便礦燈、自救器、瓦檢器的管理,礦燈房在製作燈牌時應有所區別。

  3、各礦井井口應設置自動考勤系統,每一入井人員入井,出井必須考勤。未設置自動考勤系統的礦井,必須在井口設立入井、出井管理牌板,設專人負責管理,如實填寫入井、出井報表並在當班報礦調度室。

  4、各區隊值班領導每班上班的前一小時內必須將當班入井人數報調度室匯總,本礦機關人員入井前必須到礦調度室考勤。

  5、礦燈房每班上班的前二小時內必須將上一班未交還礦燈的礦燈號及其使用人姓名報礦調度室,礦調度室責成其所在區隊立即查明,區隊將查明情況彙報礦調度室。

  6、對超過下班時間2小時以上還未出井的員工,其區隊值班領導要向礦調度室彙報員工未及時升井的對不明原因造成未升井的區隊管理人員必須下井查找,並將查找情況彙報礦調度。

  7、新工人(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才能新工人開始的1個月必須由指定的熟練工人帶領上下井。

  8、外來人員到井下檢查、參觀、考察,必須得到礦調度室同意后,並有本礦熟悉井下巷道和通風系統的人員帶領才准入井。事前,礦調度室要將入井人員的人數、性別、入井時間、帶領人姓名告知井口檢身工。帶領人必須將帶領入井、出井的人數、性別告知井口檢身工。

  9、井口檢身工必須嚴守崗位,交接班必須做到“手交手,口交口,你不來我不走”.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

  入井檢身制度

  1、凡進入貴州博鑫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煤礦的人員,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身,合格后,方可入井;

  2、不接受檢身,強制入井者,罰款300元;

  3、任何職工個人,嚴禁私帶非本礦人員入井,違者罰款400元;

  4、非本礦人員入井,必須經貴州博鑫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后,有公司領導或指派的員工陪同,方可入井;

  5、凡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者、不戴安全帽者、穿化纖衣服者、不帶礦燈者、不帶自救器者、飲酒者不得入井。

  出入井清點制度

  1、凡入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規程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辦理工傷保險,並註冊登記。

  2、凡入井作業人員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否則嚴禁入井。

  3、規範礦井工作秩序,杜絕隨意進入礦井。

  4、入井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入井檢查,對穿戴、自救器、礦燈和工人狀態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入井標準的嚴禁入井。

  5、凡入井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煙火入井。

  6、對出井人員進行逐一進行清點登記,要詢問作業地點的安全情況,並將情況彙報至礦調度室。

  7、查看瓦檢員、安全員對井下檢查記錄情況,督促不出現假檢、漏檢。

  8、要對出井人員進行檢身,檢查是否有非正常攜帶爆炸物品出井。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1、各礦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工種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編製、審查、落實工作負責。

  2、工種、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法規,對工種、崗位安全技術操作的有關規定和公司、礦的有關要求。

  針對工作環境、工作地點、操作對象編製工種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確保操作過程的安全。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包括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操作過程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的各個環節。

  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要針對不同的條件,明確各工種、各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操作標準、時間、空間順序要清楚。

  基本要求包括:操作前的準備工作,檢查安全裝置、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檢查周圍環境的不安全條件,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保證操作過程的安全。

  操作順序要按照操作對象的要求制定,先幹什麼,后幹什麼,怎麼干,嚴禁什麼等都要寫清楚。

  明確各工序、各環節的操作標準和達到標準的注意事項。

  3、各礦要認真組織各工種、各崗位職工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休假復工、或調動單位及調動工作地點的職工要首先組織其學習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每個季度要組織各工種、各崗位的職工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工作環境、工作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補充、修改、完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各單位每季度要對本單位範圍內的各工種、各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一次自查、自審工作。要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對照本文要求,及時補充、修改、完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裝訂成冊,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學習貫徹。

  安全舉報制度

  1、舉報人

  公司系統全體員工、家屬、學生,以及關心、支持公司煤炭生產和安全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舉報。

  2、舉報內容

  對在煤礦安全工作上,有下列情形均可舉報。

  (1) 領導幹部、管理人員有違法、違規、違紀違章的。

  (2)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煤礦或對事故情況弄虛作假的。

  (3) 礦井通風、防瓦斯爆炸和突出、防滅火、防治水等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

  (4)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

  (5)生產現場有事故預兆或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6)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未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的。

  (7)領導未按規定下井跟班帶班作業、下井檢查的。

  (8)生產現場隱患未處理強制冒險作業的。

  (9)違反《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行為。

  3、舉報形式

  舉報人可通過面談、信函、電話等形式舉報,也可留名或匿名舉報。

  4、舉報電話:

  15885331018(公司總工)、15286665759(公司安全監察部經理)。

  5、受理部門

  公司安全監察部。

  6、查證、處理

  受理部門接到舉報后,必須及時登記,在10天內查實,如經查實屬實的,需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處理;緊急危及安全的重大問題,要立即查實、處理。

  7、舉報獎勵

  公司對舉報有功人員按其舉報的內容、類別、性質、收到效果的大小,給予50——5000元獎勵;對因舉報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者,給預重大獎勵。

  對惡意舉報、誣陷他人者,經查實,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罰。

  8、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必須做好對舉報人的保密工作,防止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

  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管理規定

  1、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煤礦主要礦領導(法人、礦長、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副礦長)每月必須堅持輪流帶班下井指揮作業。

  2、法人代表每月不得低於10天。

  3、礦長每月不得低於15天。

  4、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每月不得低於15天,其中夜班不得低

  於3天。

  5、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必須每天跟班作業。

  6、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有一名副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指揮作業。

  7、領導帶班過程中主要對井下安全狀況、工程質量、物資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全面的檢查,同時下達當班生產任務。及時發現並監督處理安全隱患內容,對隱患處理要有記錄。

  8、礦領導下井必須建立登記檔案,並如實做好當班記錄。該項工作由煤礦綜合辦公室負責監督和管理。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風瓦斯管理

  1、採掘工作面及硐室供風應符合《規程》中通風作業計劃的規定。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風速符合規定。嚴禁串聯風、擴散風、無風、微風作業。

  2、通風瓦斯管理人員等應經常對礦井通風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保障通風系統良好可靠,對同一地點2道(含2道)的風門必須實現連鎖。

  4、採煤工作面回採完畢后,應在15天之內撤出一切設備和材料,通風瓦斯部及時封閉。

  5、通風瓦斯部必須按季度繪製礦井通風系統圖,並送交有關單位。總工程師每年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及反風、救災演習。

  6、瓦斯員在現場交接班,並作好記錄。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及“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檢查瓦斯要做到手冊、牌板、日報(班報)三對口。杜絕空班漏檢現象。

  7、排放瓦斯要有專門措施。臨時停風的地點要撤人、斷電,設置柵欄、警標,並由施工隊設上警戒,長期停風區應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8、所有施工地點、機電硐室、總迴風道必須設點檢查瓦斯,每月編製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

  9、設立專門的防突隊伍,並加強對考察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10、對所有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都必須進行防突預測預報,在考察指標不超限的情況下方能進行采(掘)工作。

  二、防滅火管理

  1.通風瓦斯部要有分管防滅火工作的人員,每月必須向公司報防滅火工作計劃,每月至少檢查1次防滅火工作。

  2、採煤工作面和煤巷掘進的《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並付諸實施。否則,不能進行施工。

  3、消除採空區密閉外及其他地點超過35℃的高溫點及一氧化碳超限(火區密閉內除外)。

  4、每一火區都必須建立符合規範的火區管理卡片,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啟封火區要有計劃和經公司批准的措施。

  5、加強外因火災的管理,杜絕放炮、電器、機械等引起的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綜合防塵管理

  1、礦井主要運輸巷,採區迴風巷道,皮帶巷,回採工作面上、下平巷,掘進工作面,溜煤眼,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皮帶巷每隔5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地點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採煤工作面迴風巷距采面上出口不超過30米的範圍內應有一凈化水幕,機巷進風側應設一組凈化水幕,水幕應能布滿巷道全斷面;所有轉載點有噴霧裝置,否則,采面不能生產。

  3、定期沖刷積塵。所有採掘工作面都必須使用水炮泥。

  4、隔爆設施的安設應符合標準,做到採區之間、井巷之間,採掘工作面之間均有隔爆設施隔離。隔爆袋的安設,水袋水量要符合要求。

  5、每月三號以前,各採掘隊將上月綜合防塵情況送通風瓦斯部匯總後報公司、有關部門。

  四、綜合監測

  1、所有採掘工作面必須實行“瓦斯電”閉鎖,瓦斯傳感器的安裝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要求。

  2、採區總迴風巷的測風站內應安設瓦斯傳感器。

  3、瓦斯抽放泵站應在距房頂部下300毫米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5%.

  4、裝置的調試按每7天進行一次,對於沼氣湧出量大的地點,每周至少調試2次,並有記錄可查。

  5、所有裝置,由所在區域的施工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凡裝置被損壞,應及時與通風瓦斯部聯繫,對有意破壞、盜竊者要嚴肅查處。

  6、監控系統必須做到24小時不間斷監控,微機室24小時不離人。

  瓦斯排放制度

  一、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都必須事先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1、恢復通風的掘進工作面或啟封盲巷,當其停風區的瓦斯濃度超過1%或CO2濃度超過1.5%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

  2、採掘工作面因風量不足等原因造成局部瓦斯積聚。

  二、凡是瓦斯排放,都必須根據具體排放地點編製針對性的專門措施。

  1、明確責任,2、確定排放風流流經路線和方向,3、明確停電撤人範圍。4、計算瓦斯排放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5、明確風流控制措施。6、明確現場指揮和監督人員的職責與權限。7、明確局部通風機的管理辦法。8、明確恢復正常供風和供電的措施。

  三、瓦斯排放措施的審批權限。

  1、瓦斯或CO2濃度未超過3%時,瓦斯排放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2、瓦斯或CO2濃度超過3%時,但排放風流未流經其它採掘工作面或切斷其它採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瓦斯排放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批准,並報公司總工程師備查。

  3、瓦斯或CO2濃度超過3%時,且排放風流流經其它採掘工作面或切斷其它採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排放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四、瓦斯排放措施的編審和貫徹。排放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共同編製集中會審。批准后的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召集參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員集中貫徹,責任落實到人,並簽字備查。

  五、非特殊情況,各礦至少提前7天呈報公司審批瓦斯排放措施。

  杜絕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1、各礦要成立以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有安全、機電、瓦檢等負責人參加的局部通風管理小組。

  2、局部通風機安設前,技術負責人必須測**裝地點的全風壓風量,只有在全風壓風量滿足要求時,方可安裝。

  3、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每班指定專人負責。配有專職瓦檢員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由瓦檢員負責管理,若無專職瓦檢員,局部通風機由掘進班組長或當班負責人管理。

  4、嚴禁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工作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都不準停風。

  5、井下運轉的局部通風機,每周至少安排機電人員檢查兩次,機電科也要定期檢查,並建立記錄。當班的瓦檢員、電工、和施工負責人必須隨時檢查局部通風機是否正常運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掘進工作面發生無計劃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由施工人員或瓦檢員設置柵欄和警標,並在全風壓供風處切斷風筒,並由專人看守。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停風區。看守人員應待在全風壓風流巷道中。

  7、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掘進巷道和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由指定人員啟動局部通風機送風。恢復通風后,掘進巷道內的電器設備必須經指定電工檢查證實符合規定后,方可由指定電工恢復送電。

  8、因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需排放時,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排放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與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2、公司安全監察部(以下簡稱安監部)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公司轄屬範圍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3、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4、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5、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6、特種設備更新、改造、大修、維護及保養(含鍋爐化學清洗)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資質證和註冊的質量保證體系手冊及相關的資料、證件。

  7、施工單位履行告知程序后,應及時到安監部報告,安監部接報告后應在1周內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施工前的聯合檢查

  8、施工單位在施工結束后,提出書面報告,安監部按照條例、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質量檢查。檢查合格后報省或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驗收,不合格不準投入使用。

  9、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省(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

  10、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設計、製造生產許可證單位設計、製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產品。

  1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制定特種設備(分類)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做好詳細的記錄,經分管領導簽字后存檔備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1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出現事故不立即組織搶救或擅離職守,給予降職直至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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