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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家稅務局黨組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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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家稅務局黨組議事規則 標籤:潛規則 離婚潛規則

  中國共產黨xx市xx區國家稅務局黨組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正確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學規範的區局黨組議事制度,完善黨組決策機制,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序化,充分發揮黨組的集體領導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有關條例,以及市局黨組和區委有關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區局黨組直接對市局黨組和區委負責,是區國稅局的政治領導核心,負責在區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市局黨組、區委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組織帶領全局國稅幹部圓滿完成以稅收收入為中心的各項國稅工作任務,指導區局機關黨委工作。黨組會議既是區局黨組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區局黨組對全局統一組織領導的具體實施形式。因此,開好黨組會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黨組會議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

  2、實事求是的原則;

  3、講政治、議大事、顧大局的原則;

  4、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5、對領導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人員

  第四條: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必要時,經黨組書記決定,可通知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條: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召集。必要時,黨組會議可由黨組書記委託黨組副書記或其他成員召集。

  第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列席人員由黨組書記確定。

  第七條:黨組秘書由黨組書記指定專人擔任,直接對黨組書記負責,具體承辦會議的通知、記錄以及黨組會議紀要的起草、分送和黨組決議的督辦。

  第三章 會議內容

  第八條:黨組會議實行集體領導,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下列問題:

  1、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會議、文件精神。

  2、研究部署區局的重要工作。

  3、審定需上報的重要文件、材料。

  4、審定依照權限在區局範圍內執行的稅收規範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內部工作制度。

  5、討論決定區局科級及科級以下幹部的任免、調配、獎勵、處分等事項。

  6、研究決定區局預算、決算。審定區局的正常行政經費預算、決算以及設備裝備購置和基建工程預算、決算。

  7、討論部署機關黨委的重要工作任務。

  8、其他需要在黨組會議上研究決定和通報的事項。

  第九條:黨組民主生活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通過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和廣泛的交心談心活動,運用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進行黨內監督,實現黨組團結。會議具體內容,按照市局黨組、區委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條:黨組政治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按照上級有關指示要求,有計劃地和全面、系統地組織理論學習。黨組成員在參加中心組學習的同時,還應自覺地進行自學,完成年度理論學習任務。

  第四章 會議程序

  第十一條:黨組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由黨組書記確定,會議前通知與會人員。

  第十二條: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全局的重要問題,事前應深入到基層和幹部職工中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后,形成初步方案。會議討論的有關文件、材料,應早作準備。研究人事、經費等重要問題,有關職能科室應在會前將初步方案向黨組書記彙報。

  第十三條:黨組開會議事,要充分發揚民主。與會人員應認真討論,暢所欲言,發表明確意見。要充分考慮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力求協商一致。對於分歧較大的議題,或者有重大問題需要核實的,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暫緩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四條:黨組會議決定問題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一般採用口頭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如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表決以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人員的半數為通過,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

  第十五條:執行決議

  1、黨組會議表決結果,由黨組書記當場宣布,並指定專人向缺席者傳達。

  2、黨組會議要有會議紀錄。如需形成會議紀要,由黨組秘書起草,報黨組書記簽發后,印發與會人員。

  3、黨組會議的決定由分管的黨組成員組織實施,黨組書記要檢查督導,黨組成員應及時向黨組會議或黨組書記彙報決定執行情況。黨組決議未能及時落實的,分管的黨組成員須向黨組會議或黨組書記說明原因。

  第五章 紀律和要求

  第十六條:黨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才能召開。研究幹部的任免、獎懲,必須有三分之二的黨組成員到會。個別成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會前要向黨組書記請假並徵得同意。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等形式表達。但不計入表決的票數。

  第十七條:黨組會議討論任免幹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2、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在通知下發前需複議的,必須經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同意方可進行;

  3、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第十八條:堅決維護黨組集體領導權威。黨組會議一經形成決定,黨組成員必須無條件服從並堅決執行,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會後不得發表違背黨組決定的言論。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黨組決定的,必須經黨組會議討論同意。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的,黨組書記或黨組成員可臨機處置,但事後應及時向黨組報告。

  第十九條:黨組實行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黨組成員要在分管工作中,認真落實執行黨組決定,及時向黨組書記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同時,分工協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覺維護黨組的團結統一,形成黨組堅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二十條:在黨組會議上,黨組書記與黨組成員的關係是平等的同志式關係。黨組書記在集體領導下負主要責任,在重大問題的決策上應負責地提出意見和見解,同時又要善於聽取和集中與會人員發表的各種意見,自覺接受集體的監督。黨組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提好建議,當好助手,並自覺地接受黨組書記的督促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嚴守會議的機密。黨組會議的決定,由會議指定人員,按照會議規定的範圍和方法傳達宣布,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黨的組織紀律,不得泄露散布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黨組定期檢查分析本規則執行情況。對模範執行、實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職責、不堅持組織原則、違反本規則和決策程序的,要追究責任,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的不良影響的,報請上級黨組織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上級黨組織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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