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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養豬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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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養豬協會章程

  一、宗 旨

  第一條 x x鄉養豬協會是研究養豬理論與養豬實踐,發展農村副業生產,為提高人民生活,脫貧致富而自發組織的村民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循黨在新時期的理論和基本路線,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推動養豬事業蓬勃發展,促進農村生活的改善,提高農村經濟收入,為農村經濟發展,開闢一條新路子,作出嘗試性的貢獻。

  第三條 本協會廣泛吸納有志於養豬事業的人員,歡迎有關學術團體和科研教學單位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推進養豬業的科學發展。

  二、任務

  第四條 研究養豬業的實際問題,總結各村以及鄰縣、鄰鄉的養豬經驗,提供養豬業管理、增產、增效的建議,發揮本協會諮詢、參謀、傳播信息的作用。

  第五條 普及養豬科學知識,促進×X鄉養豬業的發展,大幅度推廣培育優良種豬。

  第六條 通過協會組織的各種研究、實踐、學術活動,聚集人才,交流經驗,取長補短。

  第七條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有關養豬方面的講座、學習班,力求理論聯繫實際,科學指導生產。

  三、會 員

  第八條 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志於研究養豬業的科學及實踐的村民或縣機關工作人員、其他行業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協會管理機構按規定條件審查批准,即為會員。

  團體會員則主要由鄉、村集體申報以及各地區相關學科的團體、農科院畜禽研究所、畜牧學校教學單位組成,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經審查批准,即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權利:

  會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申請參加本會科研課題活動,獲得協會支持和資助。

  對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議。

  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條會員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定。

  積極提供養豬研究情報與外地科研成果。

  努力完成協會交給的一切任務。

  按規定標準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由,但須書面告知協會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即視為自行退會。

  四、組織

  第十三條 本協會是X X鄉養豬業方面的權威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協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

  第十四條 協會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第十四條 協會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工作和任務。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主持選舉理事會成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全體協會會員民主協商推選產生。

  第十六條 領導協會各專門機構開展活動,召開學會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全體協會會員民主協商推選產生。

  第十六條 領導協會各專門機構開展活動,召開學會年會。

  五、其 他

  第十七條 協會設在X×鄉×辦公室。

  第十八條 本章程從制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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