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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創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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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黃河河務局激勵創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激勵創新,提高黃河治理開發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根據《黃河水利委員會關於激勵創新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和全體治黃職工。

  第二章 創新的內容

  第三條 創新包括站在科學技術前沿,做前人沒有做過的原始性創新;採取新理念、新方法改變現有工作模式和方法,獲得比傳統做法更加科學、效率更高的繼承性創新;應用其它先進技術成果,推動本行業發展的應用性創新。

  第四條 創新涵蓋黃河治理開發與管理的各個層面,內容包括治黃、改革與發展中的理論創新,技術創新,體制、管理創新和具體工作實踐中群眾性的小發明、小創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五條 創新是各單位(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每一個職工的義務。各級領導要鼓勵創新,支持創新,把創新活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標任務,落實管理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積極組織和發掘創新點,營造人人勇於創新的寬鬆氛圍。

  第六條 省局設立 “年度創新獎”、“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和 “年度創新組織獎”。對獲得“年度創新獎”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的個人,予以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對獲得“年度創新組織獎”的單位(部門)頒發獎牌和獎金。

  第七條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年度創新獎”獲得者的業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獲得省局“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的第一完成人,獎勵一級工資。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 獲得者,在省局職稱評審時加7分,一、二、三等“年度創新獎”獲得者,在省局職稱評審時分別加5分、3分和2分(5年內有效)。

  第八條 獲得 “年度創新組織獎”的單位(部門),按照《山東黃河河務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年終考核時予以加分。

  第九條 產生經濟效益的創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東黃河河務局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魯黃科發[2000]6號)執行。

  第四章 創新獎的申報與評審

  第十條 年度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由省局辦公室負責創新成果評審的日常管理,受理創新成果的申報、形式審查、登記、匯總,組織評審、獎勵、歸檔等項工作。

  第十一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局屬各單位都要明確創新管理部門,對創新成果進行審查,擇優申報。幾個單位(部門)共同完成的創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部門)上報。

  第十二條 申報年度創新獎,須認真填寫《山東黃河河務局年度創新獎勵成果申報書》,提交創新總結報告和應用情況、經濟效益等證明材料,一式三份,於每年10月15日前報省局辦公室。特殊情況下,可以隨時申報。

  第十三條 省局設立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下設“理論、技術”、“體制、管理”和“三小”三個初審組,分別由科技處、人勞處和山東黃河工會負責初審組的工作。

  第十四條 省局 “年度創新獎”,分為“理論研究”、“應用技術”、“體制、管理”和“小革新、小發明、小創造”四個類別,分別設立一、二、三等三個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理論研究”類創新成果是指在有關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資源調度、利用和保護、水文等基礎研究領域,有創新和突破,創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論或新方略。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5個以上,學術價值高,對促進治黃技術進步具有顯著作用;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3個以上,學術價值較高,對促進治黃技術進步具有較顯著作用;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有一定學術價值,對促進治黃技術進步具有明顯作用。

  第十六條 “應用技術”類創新成果是指在研製、引進、推廣

  應用先進技術方面有創新和突破,或在治黃實踐中應用的新設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5個以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在水利行業可推廣範圍內推廣40%以上,年增收節支6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顯著作用;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3個以上,具有較廣闊的應用前景,在水利行業可推廣範圍內推廣30%以上,年增收節支4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較顯著作用;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具有一定的應用前景,在水利行業可推廣範圍內推廣20%以上,年增收節支2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明顯作用。

  第十七條 “體制、管理”類創新成果是指結合我局實際,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土資源開發利用、計劃財務、經營開發、人事管理等方面,對現有體制進行深化改革,有創新,有發展,或制定了大力推動工作發展的規定、制度、辦法、實施意見等。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5個以上,實施后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顯著提高了綜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或年節支60萬元以上;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3個以上,實施后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較顯著地提高了綜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或年節支40萬元以上;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實施后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明顯地提高了綜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或年節支20萬元以上。

  第十八條 “小革新、小發明、小創造”類創新成果是指根據治黃工作實際,開發研製出具有使用價值的新產品,或對原有的機械設備等進行技術改造,提高了勞動效率等。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3個以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推廣應用30台(套)以上,年增收節支15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明顯作用;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2個以上,具有較廣闊的應用前景,推廣應用20台(套)以上,年增收節支1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明顯作用;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具有一定的應用前景,推廣應用10台(套)以上,年增收節支5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九條 單位(部門)獲得省局“年度創新獎”並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獲得“年度創新組織獎”候選資格。

  濟南市局、東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獲四項(其中一等獎一項)以上“年度創新獎”;其它市局、工程局、設計院獲三項以上“年度創新獎”;其它局直單位(部門)獲二項以上“年度創新獎”。

  第二十條 省局辦公室於每年11月初,將通過形式審查的創新成果歸類送三個初審組進行初審,初審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初審會議由初審組組長主持,須有80%以上初審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初審主要審查申報材料,對創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應用價值等做出評價,推薦獎勵等級。

  結果經到會初審組成員簽字后,交省局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初審結束后,由省局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須有80%以上的評委出席,方可舉行。

  省局辦公室向評審委員會彙報初審結果。

  評審委員會評出獎勵成果及獎勵等級,提出 “年度創新組織獎”獎勵建議。

  第二十三條 初審和評審時,初審組成員和評委會委員須按照有關迴避規定主動迴避。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結果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在省局辦公自動化網絡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自公示發布之日起十日內為異議期。在此期間,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對獲獎成果有異議,均可向省局辦公室書面提出,省局責成主管單位(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二十五條 獎勵標準。

  省局 “年度創新獎”一等獎獎勵前七名,獎勵金額1萬元;二等獎獎勵前五名,獎勵金額0.5萬元;三等獎獎勵前三名,獎勵金額0.3萬元。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獎勵前九名,獎勵金額5萬元。

  “年度創新組織獎”獎勵金額1萬元。

  第二十六條 多人完成的創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獎金額度不低於40%。

  第二十七條 局屬單位職工 “年度創新獎”的獎金,由申報單位頒發;“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年度創新組織獎”,省局機關職工“年度創新獎”的獎金,由省局頒發。

  第五章 創新成果的管理與運用

  第二十八條 獲得省局 “年度創新獎”的成果,符合黃委年度創新獎勵申報條件的,由省局推薦申報黃委創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應用前景廣闊,能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的創新成果,省局給予啟動資金進行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 獲得“年度創新獎”的項目,如需繼續深入研究和實施的,省局予以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獲獎創新成果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行為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研究黃河,或與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黃創新成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局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具體的創新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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