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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區國稅局廉政預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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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區國稅局廉政預警制度 標籤:廉政準則 三項制度

  xx市xx區國稅局廉政預警制度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工作方針,防範和減少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發生,促進區局國稅人員廉潔從政,規範執法,確保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和廉政勤政制度的在區局正確貫徹執行,依據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稅收工作中心,通過全面的預警機制,強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監督制約制度,實施有力管理監督,促進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科學、規範、廉潔運行,為全面完成區局各項工作任務的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第三條廉政預警制度的實施堅持主動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

  廉政預警制度的實施在區局機關紀委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同時,區局對各單位落實廉政預警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廉政預警制度的實施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採取區局對機關科室、稅務所,下管一級的辦法,多頭預警,層層保障。必要時,區局也可直接對基層單位實施廉政預警。對個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區局重點對各單位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實施預警。

  廉政預警的途徑和內容

  第六條實施廉政預警通過以下途徑發現:

  (一)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

  (二)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等反映的;

  (三)地方糾風辦、行風熱線等相關部門移送的;

  (四)其他發現情形。

  第七條發生下列事件應實施預警:

  (一)單位或所屬人員有可能發生違法違紀以及重大違規行為或已經發生,需今後防範制止的;

  (二)單位或所屬人員出現了不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三)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大決策等貫徹執行中,易於出現重大偏差失誤或不廉違規行為;

  (四)即將或正在實施大型基礎建設、人事任免調整、大宗物品採購等重大涉及人、財、物行為;

  (五)區局機關紀委認為需要啟動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實施廉政預警應着眼防範,結合具體實際,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直接行使“兩權”的單位或個人,告知其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和廉政制度等規定,並要求組織學習貫徹;

  (二)依據廉政談話制度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談話;

  (三)開展針對性的全員學習教育;

  (四)建立健全權力行使中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並加強組織上的管理和監督;

  (五)落實報告制度,定期彙報預警事件的工作開展及廉政勤政情況;

  (六)進行事中、事後的稅收執法檢查或監察;

  (七)需採取的其他可行措施。

  廉政預警的實施

  第九條廉政預警實施程序:

  (一)啟動預警機制。區局監察部門應協同各職能部門,積極了解“兩權”運行情況,需啟動預警機制加以防範的,應立即向機關紀委彙報情況,實施廉政預警,防範制止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發生。發生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事件時,一般由監察部門填制《廉政預警啟動表》,經區局機關紀委審核同意后啟動;機關紀委未啟動,單位自行發現本單位確有應啟動預警機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向區局機關紀委彙報情況,填制《啟動表》並經審核同意后啟動。啟動表應註明被啟動單位、啟動事件、啟動原因、採取的措施以及實施要求等內容。

  (二)實施預警措施。預警機制啟動后,被啟動單位應嚴格落實《啟動表》註明的各項措施,由區局監察部門監督實施。依據規定需上級實施的廉政談話、執法監察等,由區局監察部門進行。

  (三)反饋落實情況。廉政預警措施實施結束后,實施單位應將實施過程、結果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況記入《廉政預警措施實施情況反饋表》,及時報送監察部門備案。監察部門應及時將廉政預警制度落實情況向區局機關紀委彙報。

  第十條 [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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