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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局局長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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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局局長安全職責 標籤:安全知識

  局長安全職責

  1、局長是本企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和本規定的執行,以及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並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負責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主業與多種經營的關係,保證本單位不發生因“短期行為”而損害企業的安全基礎,不出現多種經營影響主業的負面效應。保證生產一線職工思想穩定。

  4、組織制訂年度安全目標計劃,審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活動和重大措施,按企業控制重傷和一般事故的目標,層層落實,分級控制,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目標。

  5、負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並協調本單位黨、工、團組織,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產。

  6、主管並建立獨立有效的安全監察專職機構,按規定配備充足合格的安全監察人員,健全安全監察體系,完善安全監察手段,支持安全監察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監察職責,主動聽取安監等部門的工作彙報,並保證安監人員與同線生產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7、審定“兩措”計劃,並保證所需費用的落實。

  8、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情況分析會或安委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9、至少每季度對一個站所、班組、工區進行一次全面的生產、施工現場巡視檢查,每月深入現場、班組檢查生產情況不少於兩次,掌握一線實際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

  10、貫徹重獎重罰原則,審批安全獎懲辦法。

  11、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規定,參加或主持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典型的事故,應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提出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12、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職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監督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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