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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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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公共機構節能,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工作聯繫,促進信息溝通和經驗交流,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海南省貫徹<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實施方案》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聯絡員的確定:

  各部門(單位)應確定一名負責本部門(單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幹部作為節能聯絡員,並報送市政府公共機構節能減排辦公室,聯絡員如有變更,要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三條 聯絡員的主要職責:

  (一)收集、整理、傳遞本部門(單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協調督促所屬單位和相關部門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情況;

  (三)分析匯總本部門(單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反映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動態;

  (四)提出推進本部門(單位)或者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按時參加聯絡員會議,並向會議通報本部門(單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情況;

  (六)向本部門(單位)領導彙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措施。

  第四條 聯絡員會議制度:

  (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會議。聯絡員實行工作會議制度,會議包括工作會議和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內容包括:溝通交流公共機構節能進展情況;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工作思路、意見和建議等。工作會議由全體聯絡員參加。

  臨時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內容包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專門課題的調研;研究節能工作中重點突出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措施等。臨時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部分聯絡員或者全體聯絡員參加。

  (二)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和其他有關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通知。

  (三)各部門(單位)需提交全市公共機構節能聯絡員工作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應於會議召開前15個工作日內由聯絡員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合理化意見、建議也可以通過以書面形式隨時報送。

  (四)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須說明原因,並由本部門(單位)委派相關人員參加。

  第五條 各部門(單位)聯絡員應加強工作聯繫,增強溝通交流,相互學習借鑒。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聯絡員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聯絡員,按照節能工作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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