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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借閱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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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借閱利用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檔案借閱利用制度

  1、利用範圍:凡在本館保存的所有檔案,我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均可利用。

  2、利用時間:檔案館為利用檔案者隨時提供,利用檔案原則上在閱覽室進行,特殊情況需利用檔案時,需徵得本館同意,方可外借,借閱者要負責檔案的保密、安全並及時返還。

  3、利用程序:電函、信件利用檔案者由本館工作人員代查、代函並按規定收取費用。本人來館利用檔案的需先出示個人所持證件,經驗證持有合理有效證件的,由本館工作人員代查,經本館工作人員檢查複核簽證后,方可帶走所取材料。

  4、檔案利用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1)查閱、摘錄、複製尚未開放的檔案須經館長同意,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2)利用者需要採用複印、照相方法複製檔案,均由檔案館負責辦理,並按規定收費。

  (3)利用者所複製的檔案(證明材料除外)除經本館請示上級領導機關特許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陳列、展示或再行複製,絕密檔案複製件應於使用后交回。

  (4)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和外國人利用檔案,應持市以上有關國家機關介紹信,並按國內利用者的利用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5)檔案利用者,不得在檔案材料上勾畫、圈點、塗改,並有義務愛護檔案,不得轉借和拆卷。凡對檔案造成損壞的要負責經濟賠償,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5、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利用者應主動熱情服務,做到百問不煩、百拿不厭、有問必答、並儘可能以複製件代替原件使用,注意隨時收集利用效果的反饋,不斷改進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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