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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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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問題的解釋 標籤:這片土地是神聖的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關政策解釋

  為了依法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糾紛,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農民土地承包上訪問題,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有關問題做以政策解釋,便於農村各級幹部在處理土地承包糾紛過程中有所把握和遵循。

  1、戶口在人不在農民(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下同)已參與二輪土地承包回來要地的,有地源的地方,在其承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義務的基礎上(指在外地期間),應恢復其原承包田。未參與二輪土地承包回來要地的,如果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協議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或與當地村委會無任何聯繫的,按自動放棄承包經營權處理。

  2、戶口在人不在農民已參與二輪土地承包回來要地的,村集體將戶在人不在土地作為小調整地源,調給其它農戶並簽訂30年土地承包合同及發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可從現有機動地中補給同等面積的承包田。

  3、戶口在人不在農民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因棄耕、逃債、超生舉家搬遷到外地至今,原則上按自動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理。對於個別在外地無生活出路,舉家又搬回且能長期經營土地的,如有地源可通過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議定后調給部分承包田。

  4、戶口在人不在農民在第一、二輪土地承包期間,主動將其承包田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由村裡按機動地長期發包的(3年以上,含3年,下同)或化解村級債務以地頂債3年以上能夠收回的,歸還其耕種。如發包、化債合同合法有效不能收回的,可通過利益調整,由原承包人與現經營者協商,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5、農戶之間或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流轉,由於國家政策調整導致土地經營權雙方因價格和期限引發的合同糾紛,對短期合同原則上應將因政策調整而增加的收益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對長期合同應通過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仲裁或直接訴訟司法部門裁決。今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戶之間土地流轉必須通過村委會,由村裡備案。未經農戶同意,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他人不準代為流轉承包地使用權。

  6、在第一、二輪土地承包期間,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欠款(含超生罰款)收回承包經營權的,如果農戶要地,有還欠能力的,可一次性還清欠款,無力償還欠款的,經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議定后,可與村集體簽訂還款計劃后,歸還其承包田。

  7、村級機動地要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以內,超出部分要分到農戶。具體實施方案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交給村民大會表決,確定調給人口和數量。

  8、機動地長期發包或抵債的,大多數農民滿意的,可維持原合同;大多數農民不同意,要按規定修訂和完善承包合同,特別是要針對“兩補一免”政策調整后,對一些未經村民議事會討論、地價偏低的機動地發包或抵債合同可按規定調整承包費。

  9、今後機動地必須實行公開競價發包,最長發包期限不得超過3年,同等條件下優先發包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機動地發包過程、合同簽訂(含續簽),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2/3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

  10、按政策應該給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地源應從本集體所有或歸本集體使用的機動地、林影地、開荒地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中解決。對於應該給土地的必須保證其口糧田,以解決吃飯問題。

  11、對於戶在人不在要地無地源的,以及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沒有分到勞力責任田(包括現年滿38周歲以下青壯男勞力,當時鄉村企業人員、村幹部,下崗民辦教師)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通過八條政策扶持措施予以解決:一是積極發展個體私營企業,包括小作坊、小飯店、食雜店、小酒坊等,地稅、工商、衛生、交通、城管等有關部門要減免相應稅費。同時,鄉村兩級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資金、技術等問題。二是把農業貸款和畜牧業中長期貸款向這部分農戶傾斜,選擇適宜發展的奶牛、肉牛、生豬、家禽等養殖業。三是在今後鄉村範圍內籌勞方面,優先考慮這部分農戶,通過出勞收入緩解補充因無地而造成的生產、生活困難問題。四是把村集體對外發包的草原、漁池、林木、機動地等資源,在進行專業發包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發包給這部分農戶。五是把這部分農戶作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重點考慮對象,實行免費培訓,定向輸出,扶持政策在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放寬。六是結合項目建設,對本地已開工建設的項目,在用工上應首批吸納這部分農戶勞動力。七是通過農村現有的各類專業協會、聯合體及經紀人隊伍,最大限度地吸收這部分農戶,參與到各個經營領域的活動。八是各鄉村可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思維,廣辟門路,造創條件,全力做好這部分農戶生產、生活和穩定工作。

  12、嚴格清理土地承包管理違紀違策問題。對於在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過程中,問題比較集中,農民反映強烈,而且確實存在着偏親向友、仗權承包以及嚴重不合理髮包等違紀問題,村集體必須將該部分土地如數收回,按政策妥善處理。對於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且問題表現突出,影響面較大的,要按有關政策及時糾正,對違法違紀的幹部,要嚴肅處理,並將結果向群眾公布。

  13、有關徵用農村土地補償問題,對於過去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的,哪級佔用就由哪級負責,按當年征地補償標準足額償還;對於補償偏低或違規徵佔農民土地的,要依法糾正。今後,凡是徵佔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徵用,嚴格程序,依法補償,如期到位。否則,一律不準征地,不準開工建設。

  14、對於沿江壩外地(滯洪區內)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作為承包田已經分給農戶的,由於農戶棄耕被村集體收回的,或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按規定由村收回的,必須按機動地管理。由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發包形式、底價和承包年限,同等條件優先原承包農戶。對於沿江壩里低洼地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作為承包田已經分給農戶的,由於棄耕被村收回現已長期發包的,按規定修訂合同條款,通過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調整原承包戶與現經營人的利益關係,待合同到期后歸還原承包戶。

  15、對於取得兩地戶籍不在本村居住的農戶,參加本村二輪土地承包並只在本村一地有承包地的,其承包地不得收回;在異地有承包田的,在本村獲得承包田一律收回;未參加本村二輪延包現在回村要地的,原則上不予處理。

  16、關於婚入婚出的承包地問題,在現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婦女不能同時在兩地佔有承包地。二輪土地承包時,已婚婦女取得承包地,因離異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給承包地,原村應保留承包地。

  17、對二輪土地承包以來,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沒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在給予相應補償后終止合同。村幹部承包機動地的,沒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要予以糾正。

  18、在二輪土地承包期內,家庭成員承包中某個成員或部分成員去世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耕種;在承包期限內,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消失,由發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19、對於村集體所有或村集體使用的草原、水面、林木等資源的發包項目,群眾反映強烈的仗權發包、低價發包、隨意延長承包期、發包程序不合理、合同不規範等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可通過農村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依法仲裁解決,也可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0、由於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農民上訪,原則上應由該農戶家庭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員直接提出上訪要求,不準委託他人代為上訪。

  21、妥善解決好土地承包糾紛問題,關係到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全權負責,不得把矛盾上交,堅決把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層。

  以上政策解釋歸屬市農業委員會,如本解釋與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相抵觸,以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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