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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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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接待招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制度化建設,促進招接待工作規範化管理,節約招待費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接待原則:熱情禮貌、廉潔節約、對口接待、定額使用、嚴格控制、統一管理。

  第三條 實行按業務關係由分管領導負責對口接待,由局辦公室統一登記,定額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會議和綜合檢查接招待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按實支出。

  第四條 招待範圍。(1)市級以上領導到我區調查了解情況,檢查指導工作需招待的;(2)區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到我局檢查指導工作需招待的;(3)兄弟縣區部門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4)各鄉鎮、辦事處領導和民政辦來我局辦理業務工作需招待的;(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條 接待辦法。區級領導、市局副局以上領導、省廳以上領導以及兄弟縣區的局長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其他領導接待。市局各科室、區直有關部門、兄弟縣區和鄉鎮(辦事處)領導按業務關係對口接待。

  第六條 招待定額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年定額如下:局長2萬元,黨組成員各500元,低保中心、辦公室各5000元,計財股、優撫安置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各3000元,救災救濟股、福利事務股、募委辦各2000元,信訪室、老齡辦、人事股、民間組織管理股各1000元,共計金額6.9萬元。上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來芝山指導工作,按實支出,由局長掌握,辦公室備案。如因工作任務量顯著增加,按待總額增加額由局長掌握。

  臨時性接待或迎檢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煙等招待由相關股室自行負責,所用費用列入定額。

  第七條 招待地點。招待一般不得到高檔酒店就餐,具體招待地點由局領導按照方便實惠的原則考察確定。

  第八條 招待標準。陪同人員由分管領導確定,一般每次不得超過5人,原則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過300元,一般不安排高檔煙酒和飲料,提倡不飲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確需超標準招待的,或確需安排住宿的,應事先報局長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應在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九條 招待程序。堅持先請示登記後接待原則。①接待人向分管領導或局長提出招待申請,填寫派餐單;②分管領導或局長審查同意,確定地點;③接待人到辦公室登記備案;④到指定地點招待。

  第十條 招待費用結算。實行月結或季結。所有招接待費用均由局辦公室和財務室負責結算,以辦公室登記備案的記錄為準,未經登記備案的不予結算支付。經請示同意在定點以外的地點招待的也應及時登記,在一星期內憑國家正式有稅發票報賬,並附詳單。辦公室將招待費用每季匯總核算一次,報局長審查,送財務一份。

  第十一條 定點處的招待詳單由負責招待的當事人簽字認可,註明招待日期、招待對象和招待金額(大寫),招待住宿也應照此辦理,以便與辦公室備案記錄核對。

  第十二條 費用結算程序。(1)辦公室根據備案情況核對認可並簽字;(2)分管領導或當事人簽字認可;(3)財務審核;(4)局長審批。

  第十三條 本制度已經局黨組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以局黨組研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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