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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實驗小學安全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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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實驗小學安全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標籤:安全知識 小學班主任 小學數學 小學語文 小學數學教師五項修鍊

  實驗小學安全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工作,促使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師生平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安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按照高度重視、落實責任、突出重點、嚴格監管、不斷整改、注重教育的工作思路,把保障學校和師生安全作為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抓緊抓實,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它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應符合安全標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此項工作的管理,指導學校積極採取預防措施,督促落實各項設施符合安全標準。

  第四條 學校應當對師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針對學生的年齡、性別及身心發展特點,開展提高學生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安全教育。應開展系列安全教育演練活動,增強學生對安全隱患的預見和解除能力,提高學生自救、自衛、自護的能力。

  注重教師的師德教育。堅持開展“樹師風、揚師德、鑄師魂”教育活動,引導教師自覺執行師德規範,增強關愛學生的責任感,建立和保持和諧的師生關係。禁止以在校中小學生為對象進行有償家教;禁止歧視差生;禁止向學生家長索要財物、吃請或變相索要財物;禁止侮辱學生、體罰打罵或變相體罰學生;禁止亂髮資料、亂辦班、亂收費,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

  加強師生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國家安全意識。

  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講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氛圍。

  第二章 安全常規管理

  第五條 學校應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工作的總體安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將安全工作與教學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實、同總結、同考評。強化安全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逐級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校長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學校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具體抓安全工作並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工作幹部負具體組織實施安全工作的責任。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格局,所有教職員工都要對與己職責相關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學校應加強班級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應對本班學生安全負責,各任課教師應主動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級的安全管理及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各班應設立學生安全委員,並充分發揮其在班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要加強學生參加校內集體活動的組織與管理。要加強對學生春季預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節性特點的安全教育,並制定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七條 學校要加強接送學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各種安全事故。

  要做好中、小學生上學、放學的安全組織工作。

  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安全防範網絡,實行24小時值班和進出校門登記制,保證安全信息渠道暢通,發現情況及時報告並處理;節假日及寒暑假,應實行領導帶班制,由學校幹部或教師值班。

  第九條 學校應實行安全隱患檢查、登記、整改、銷號制度。定期對消防、衛生、校舍(牆)及教育教學設施、器材、藥品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隱患逐個登記造冊,並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消除隱患后銷號。

  第十條 學校應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預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組織有關人員熟悉預案,明確任務和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對安全工作的檔案管理。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檔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帳及檔案制度建設。

  第十二條 學校應站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及時化解和消除矛盾。應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時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機制,對各種矛盾進行分類處理。要由專人負責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對容易引發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學校應成立專班,拿出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及方案,積極做好化解工作,並將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三條 學校應適時組織師生開展消防專業知識培訓,通過授課、參觀、報告、知識競賽等形式,在師生中普及消防常識,增強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應抓好教學樓、圖書室、實驗室、微機室等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對於一時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上報。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嚴格管理,實行定點限量存放,專人看管,其貯存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條 學校消防設施設備應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教學樓、校舍等公共場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須暢通,且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標誌,嚴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上設置柵欄門並上鎖。

  第十六條 嚴禁亂接亂拉電線,嚴禁在教室、辦公室、宿舍內生火取暖或擅自動火施工。

  第十七條 學校應制訂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使師生自覺遵守。制訂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每年組織師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八條 加強校辦工廠和門點的消防安全工作,確保責任、制度、措施、獎懲四落實。

  第四章 衛生安全

  第十九條 學校須認真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按規定設置醫務(衛生)室,有條件的學校設立心理健康教育及個案諮詢室,配備衛生工作人員,保健教師及心理教師,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衛生防疫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應對學生體質狀況進行監測,定期組織學生體檢,掌握學生體質健康狀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醫務(衛生)室所購藥品和醫療器械,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藥品和器材。

  應妥善管理醫療器械,做好用具和藥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食堂及小賣部管理,謹防飲食安全事故發生(詳見《學校飲食衛生安全工作規範》);應注重校園環境建設及管理,為學生提供乾淨、整潔、協調、溫馨的學習環境。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衛生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學生住宿的教育及管理,養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衛生習慣。

  學校嚴禁在教室內吸煙,幼兒園內嚴禁吸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季節特點,做好冬季流感傳播、夏季蚊蠅傳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特別重視做好預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一旦發現患傳染病的學生,要果斷採取措施,及時救治學生,並立即向上級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與家長聯繫,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重視學生的飲水衛生,解決好學生在校的飲水問題,嚴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入校。

  第五章 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定期排查學校教學用房、師生公共生活用房、圍牆的安全隱患,及時對安全隱患部位進行修復。

  第二十七條 在進行校舍維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設時,有關安全部分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施工規範和強制性條文的要求,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設項目開工之前,校方須與施工單位簽定安全施工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與教學區必須隔開,且實行全封閉管理。學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施工區,禁止學生進入施工區。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必須經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驗收合格,並交質檢部門備案后,才能投入使用。嚴禁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學樓房要按房管規定實施管理,嚴禁改變用途(不準設小賣部、辦工廠或出租)或結構;學校非教學校舍原則上不能對外租賃,確因學校需要租賃的校舍,須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無安全隱患,且相關手續完備),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校辦工廠不能租賃后再轉租轉包。

  第三十一條 校園內不能種植有毒、有刺等容易傷害學生的植物。

  第三十二條 校園周邊300米內如有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工廠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氣站等設施,應積極主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反映,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

  第六章 設備設施安全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一切設備、設施必須安全可靠。所有教學儀器設備設施要按照規定,落實防潮、防塵、防熱、防蟲、防鏽、防磁、防碰、防變質、防揮發的安全措施,並有可行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有害、有毒化學藥品須設專櫃,由專人管理,學校實驗教學在使用有害有毒藥品時,必須在教師的指導下,按規範操作,防止傷害事故發生。

  第三十五條必須經常(特別是災害性天氣后)對學校電路及電器設備進行檢查,在第一時間內修復損壞或者老化電線、電器設備,做到安全可靠,運轉正常。

  第三十六條 學校鍋爐必須購買合格產品,安裝后需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並定期進行檢查審驗,鍋爐操作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且嚴格按規定操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高層建築(相對周邊建築的高度)、計算機網絡中心及其他重要設施設備(特別是雷區),應安裝防雷設施,3至5年須對防雷設施檢測一次,確保學校樓房、電器設施及師生安全。

  第七章 集體活動安全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教師參加文藝體育、社會實踐以及參觀、考察、春遊等外出集體活動,要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批。組織活動的單位必須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及活動安全預案(包括活動內容、活動時間、活動人數、安全保障措施等),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組織。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應目的明確、安排周密。行前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工作預案,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請當地交管部門認定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並按交通工具核載人數,安排師生乘車。

  第四十條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

  第四十一條 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要按“誰審批、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

  第八章 體育活動安全

  第四十二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對體育器材、設備進行檢查、養護和維修,對達到使用年限的必須及時更換。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加強對運動會、體育課教學活動和體育課訓練活動的組織,做到安全、有序。對一些可能發生傷害事故的運動項目,應有保護性措施。學校不能讓有特異體質或疾病的學生參加不適宜的體育鍛煉。

  第九章 網絡安全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安全防範與管理。將學校計算機與網絡的管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範疇;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網絡運行監控;定期做好服務器和終端機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時對殺毒軟件進行升級。在教學和工作中應對不良網站進行監控和屏閉,如發現不良網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線。在上網過程中,發現“FLG”分子的反動宣傳時,應做好記載,並立即向上級部門彙報,控制不良信息散發傳播。實行涉密計算機網絡系統建設申報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現代信息及計算機網絡安全教育。開展計算機網絡工作人員和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保密法和保密程序培訓,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杜絕泄密事件的發生。強化學生網絡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網絡安全意識,培養學生自覺抵禦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七條 學校師生在網絡安全規範上應做到:不在網上傳輸涉密信息;不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不通過非正當手段侵入服務器及各工作站;不利用網絡資源發布損害國家、損害集體、損害他人的違法信息;不瀏覽色情網站、反動網站以及一些非法信息。

  第十章 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

  第四十八條 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檢查應做到橫到邊、縱到底,不留死角。

  第四十九條 檢查應做到常規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採取“抽查”、“互查”、“自查”等多種形式(具體要求見第十一條)。

  第五十條 對校辦工廠、出租場地、經營門點,應作為重點進行仔細檢查(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是否規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防範制度是否健全等)。對不符合條件存在安全隱患的工廠或門點要採取堅決措施,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停業(在租賃合同中應有具體條款體現)。

  第十一章 事故的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內,到現場負責領導和指揮。首先做好人、財、物的搶救和疏散工作;第二,組織人員保護現場;第三,做好上報工作。上報的時間界限為:發生安全事故,6小時內口頭上報,24小時內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3小時之內口頭上報,6小時之內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應立即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已造成食物中毒或懷疑是食物中毒的,應採取下列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教育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二是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三是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四是配合衛生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五是落實衛生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第五十三條 發生治安事件(行兇者闖入學校鬧事,毆打師生)時,一是要組織人員做好穩定工作,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態的擴大;二是要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三是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救治,同時做法醫鑒定;四是控制肇事者,及時摸清對方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協助公安部門破案。

  第五十四條 出現爆炸、房屋坍塌等意外事故時,一是要組織人員搶救,將受傷人員及時送醫院治療;二是注意疏散和轉移有關人員,防止更大傷亡;三是立即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十五條 出現緊急的、突發的、無法預見的事件,一是要頭腦冷靜,控制局面,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二是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三是教育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可能出現的新聞單位採訪人員的工作,防止發生負面效應。

  第十二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表彰和獎勵。每年底或年初,根據《武漢市各級各類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評估參考標準》組織學校安全工作評估,召開安全工作會,總結布置學校安全工作。對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

  第五十七條 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學校或單位,取消其各類評先的資格;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區,取消其教育先進區的評選資格(詳見《武漢市教育局關於教育系統安全工作“一票否決”規定》)。

  第五十八條 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辦學體制和幹部管理權限,市教育局直屬單位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市教育局追究行政責任;區、大單位教育局(處)所屬單位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市教育局責成區、大單位教育局(處)追究行政責任;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責任事故的單位,市教育局予以全市通報。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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