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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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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並主持。

  2、會議出席人員:局長、副局長、工會主席、紀檢組長。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席並負責記錄。

  3、會議內容:(1)傳達上級重要文件和指示;(2)研究黃河治理開發和經濟發展的有關重要問題;(3)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4)創新工作、重點工作、中心工作、主要工作階段性進展情況;(5)通報有關情況;(6)應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問題。

  4、對於會議內容,需要保密的不得泄漏;未議定的問題不傳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主管局領導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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