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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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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規章制度 標籤:幼兒國學 三項制度

  民辦幼兒園規章制度(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促進我縣民辦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三條 民辦學前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民辦學前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 民辦學前教育事業納入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民辦幼兒園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縣教育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縣民辦學前教育工作發展規劃的統籌協調,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民辦幼兒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與工作考核。具體包括:審核認定幼兒園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對幼兒園進行分等定級,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的教師資格。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幼兒園做好校園安全保衛工作,及時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載運幼兒的車輛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縣衛生部門要貫徹有關兒童衛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規,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規範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檢查、指導幼兒園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及時處理幼兒園發生的傳染病等影響幼兒安全的事件。

  第九條 縣住建、質監部門要落實城鎮和新農村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加強幼兒園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第十條 縣消防大隊要指導制定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消防安全業務培訓,定期檢查、指導各種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傳力度,結合幼兒園工作實際,經常開展各種消防演練活動。

  第十一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全縣幼兒園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核認定,監督、檢查幼兒園食堂、飲用水的衛生狀況。文化、工商等部門應當對幼兒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營造有利於幼兒成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全縣民辦幼兒園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對園舍設施進行安全鑒定,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縣民政局主要負責對已獲縣教育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幼兒園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縣財政、物價部門主要負責對全縣幼兒園的收費進行管理和督查。

  第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把學前教育納入城鎮、新農村建設規劃,負責本鄉鎮民辦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審批程序和舉辦條件

  第十五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依法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縣合作舉辦民辦幼兒園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六條 舉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本縣教育發展規劃。

  (二)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範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合法的幼兒園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五)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含消防)隱患;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環境衛生、衛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十七條 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規範的名稱和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擬聘任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

  (五)擬辦民辦幼兒園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擬辦民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規劃目標、教育教學原則、招收對象和範圍、師資隊伍構成、課程計劃、擬使用的教育教學指導用書等)。

  (七)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審核意見。住建、質監部門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設施質量安全鑒定書。

  (八)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證》。

  (九)有資質的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十)有校車接送的幼兒園需公安交警部門提供有效證照。

  第十八條 民辦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申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擬辦園所在的鄉鎮中學(城關中心小學)遞交申辦報告,鄉鎮中學(城關中心小學)審核同意后,再向縣教育局申報。縣教育局根據本縣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布局要求以及申辦者的條件進行審批。

  對申請正式設立的民辦幼兒園,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審核合格者給予書面批複並頒發辦園許可證。

  對申請籌設的民辦幼兒園,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下發書面批複及籌設批准書。籌設工作應在三年內完成,同時,提出正式設立申請;超過三年的應當重新申報籌設。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持縣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后,應當到縣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並經縣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證後方可招生。

  第二十條 停辦民辦幼兒園的,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併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變更舉辦者的,應進行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核准。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的,應報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核准同意,不得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允許和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範圍內,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尊重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和學習特點,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保教並重,關注個別差異,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的發展。

  民辦幼兒園不得將本園擔負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辦;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二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嚴密各項防範措施,確保安全。建立衛生保健制度,安全防護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幼兒園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一致。不得發布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合的廣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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