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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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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標籤:班幹部選拔 學生幹部 幹部作風 班幹部 科級幹部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認真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是全旗各級黨組織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配套規定,各級黨組織在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廉潔勤政,團結務實、具有領導現代化建設能力的堅強領導集體。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選拔任用旗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幹部、各蘇木鄉鎮場科級領導幹部。

  第二章 選拔任用的條件、資格

  第五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功底,能夠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改革發展和穩定中的現實問題;

  (二)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做出實績;

  (三)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批評和監督,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識、群眾觀念和民主作風,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在有利於領導幹部年輕化的前提下,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由副科級提任正科級職務的,一般要在副科級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由科員提任副科級職務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齡。提拔擔任蘇木鄉鎮黨政正職的年齡一般應在40歲以下,提拔擔任旗直黨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齡在45歲以下。

  (二)一般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須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訓機構三個月以上的培訓。

  (四)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蘇木鄉鎮黨委成員職務的,必須要有二年以上黨齡。

  (六)身體健康,能承擔繁重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青年幹部、專業技術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三章 班子調整、配備意見的提出

  第八條 換屆時,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按上級統一部署的原則、意見實施。

  第九條 班子或幹部個別調整時

  (一)組織部門根據班子建設的實際或班子缺額情況,提出調整、補配意見。

  (二)黨組或部門黨委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班子缺額情況提出補配建議。

  (三)旗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安排調整和補配。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或幹部主管部門主持。

  換屆時,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的職位推薦。

  黨委(黨組)或幹部主管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換屆或對班子擬進行較大調整時,要對班子成員進行民主測評;領導班子成員出缺,擬在本系統或在其他部門中確定人選補充的,應進行民主推薦;確定後備幹部對象,也應進行民主推薦,黨委研究決定或通過一推雙考方式確定。確定考察對象時,要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條 機關、部門單位班子調整時,需從本機關、本部門、本單位補充時,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本機關、本部門、本單位全體人員;

  (二)下屬單位負責人。

  第十二條 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部門成立考察組,制定推薦方案,並採取一定形式預告,向幹部群眾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和有關事項;

  (二)採取召開推薦會、個別談話、填寫推薦表等方式進行推薦;

  (三)由考察組匯總推薦情況;

  (四)向旗委彙報推薦情況。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薦材料,並向組織部門填寫提名推薦表。若所推薦人選與民主推薦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推薦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某些領導成員人選,還可以採取組織推薦、群眾推薦、個人自薦和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無論組織推薦或個人推薦,都必須對被推薦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時間。領導班子換屆調整時,民主推薦工作一般應在換屆會議召開三個月前進行。領導班子日常調整充實,民主推薦應在考察之前進行。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條 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幹部管理部門進行嚴格考察。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如考察對象在本年內已按本實施細則進行過考察的,如無特殊變化,可不再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條 制定考察方案。為保證考察工作規範有序,凡相對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確指導思想、主要任務、考察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對象要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對新提拔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或擬調整人選,在上會討論前,應充分徵求分管領導及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旗委組織部根據考察任務組成若干個考察組,每個考察組必須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

  第二十條 考察人員負有以下責任:1、認真執行幹部考察的政策規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對象的情況。3、如實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考察對象的歷史和現實表現、工作實績、特長和不足以及民主測評情況。4、起草考察材料,正確評價考察對象,並對考察材料署名負責。5、遵守幹部考察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考察人員有以下權利:1、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及相關資料。2、根據不同對象和具體情況對考察方式提出建議。3、全面了解和掌握與考察有關的情況和內容。4、有權拒絕考察對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關的領導詢問考察情況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考察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主:1、不準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象。2、不準泄露考察工作情況,不得在非工作場合議論幹部考察工作。3、不準參加與自己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第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及其他特殊關係考察對象的考察工作。不準接受考察對象、考察單位的宴請和安排的營業性娛樂活動。5、不準接受贈送禮物,不準借考察之便牟取個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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