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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圖書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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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圖書館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學院圖書館管理制度

  一、入館須知

  (一)憑藉書證或工作證等有關證件進館。

  (二)講文明禮貌,請用文明語言。

  (三)保持安靜,禁止喧嘩。

  (四)講究衛生,禁止在館內吸煙、吃零食、隨地吐痰和亂扔臟物。

  (五)愛護書刊、設備等公共財物,嚴禁損害室內設施或塗損牆壁、地面及門窗。

  (六)衣着整潔,不準穿拖鞋、背心入館,在館內相互間不準勾肩搭背。

  (七)注意安全,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品入館。

  (八)自覺遵守圖書館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管理。二、借書規則

  (一)為適應本院教學和科研需要,充分發揮本館藏書的作用,根據方便讀者借閱,有利圖書管理的原則,特制訂本規則。

  (二)凡申領借書證的本院教職工,需憑人事處通知,學生和進修生需憑新生名冊或教務處證明並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流通部辦理領證手續。

  (三)借書證、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因轉借而發生遺失、污損圖書等情況,均由原領證人負責賠償。如發現轉借,本館有權拒借,並扣下其借書證、卡,並按有關規定處罰。發現塗改借書證、卡,將暫停其借書權利,本人須作出書面檢查,並交罰款伍元。

  (四)借書證、卡應妥善保管,因遺失而發生冒借圖書等情況,均由原領證人負責。

  (五)借書證、卡如有遺失,應書面提出申請,經圖書館同意,方能補發。借書證(帶照片)隨時補發。借書卡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辦理,每張交工本費兩元,嚴禁冒補,否則一經發現,須作出書面檢查並罰款五元。如原證卡找到,應立即交回補證、補卡,否則按冒補處理。

  (六)借書期限。教職工借期三個月,學生一個月。期滿如需要續借,應持原書和本人借書證到借書處辦理續藉手續,續借只限一次。小說不得續借。寒暑假借期連續計算,假期中間到期圖書,開學后一周內必須歸還,否則按超期處理。

  (七)讀者借書必須如期歸還,逾期不還者,每天罰款壹角。還書時,讀者如丟失期限表,須交手續費三角。

  (八)凡借書者,須先查目錄,填寫索書單位交工作人員取書。查目錄時,不得將目錄卡片往外抽提,不得把目錄盒抽出亂放。

  (九)讀者借書,憑本人借書證,每卡借書一冊。借書時必須主動出示借書證。

  (十)讀者借書時,應當面檢查,如發現有污損情況,立即向工作人員聲明,並在污損處加蓋印間,以分清責任,否則由本人負責。

  (十一)讀者借書應妥加愛護和保管,如有污損、遺失等情況,按《遺失、損壞圖書賠償規則》處理。

  (十二)讀者急用圖書,庫內已借完時,可以預約借書。預約圖書到館后通知預約讀者,五天後不來取書,則預約作廢。

  (十三)本館出借圖書以普通圖書為限,庫藏本及工具僅供室內查閱,概不借出館外。

  (十四)確因教學、科研特殊需要,借閱本館缺藏的圖書文獻,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借用省高校圖書館通用借書證並遵守對方圖書館的代閱規則。

  (十五)讀者離校時,應先將所借書刊全部還清,並向本館退還借書證、卡,每缺一張,交款一元,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三、開架書庫借閱規則

  (一)讀者憑本人機讀證,領取代書板入庫自選圖書。

  (二)讀者入庫時,不得穿大衣、風衣;不得將書包、提包及個人的私物帶入庫內;在庫內不得大聲喧嘩。

  (三)讀者選書時,要充分利用代書板,將代書板插入所選圖書位置,如選中該書,則抽出代書板,整理好該排圖書,方可離開;如未選中將該圖書放回插板處,抽出代書板另選其它圖書。

  (四)選好圖書到借書台辦理借書手續,還回代書板,到借書台外取書。

  (五)讀者辦理完借書手續后,應當面檢查所借圖書是否有污損、缺頁、書的內容與書目不符等現象。如有當即聲明,經工作人員檢查批准后,方可是加蓋污損章;否則責任自負。

  (六)本人借書證不得轉借。如有轉借一經發現者,扣留其證並按有關條例處罰。

  (七)每證借書量:學生讀者每證最多可借4冊,研究生10冊。教師講師以上10冊,職工5冊。

  (八)借書期限:學生讀者為30天,教工讀者為90天,到期未看完者可辦理續藉手續,僅限一次,續期30天,逾期不還按超期處理(文藝書不能續借)。所有圖書一經借出,7天內不得歸還。

  (九)讀者如未辦理借閱手續將書帶出書庫者,按偷竊論處。

  (十)讀者還書時,應持本人證到還書台辦理還書手續,不得人替別人還書。

  (十一)還書時,如經工作人員檢查發現有新的污損、破裂、撕頁、偷梁換柱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十二)讀者要愛護所借圖書的條型碼,如有損壞或儀器不識碼者,由本人負責。

  (十三)讀者如多選圖書又無允借權限者,要將圖書送還原處。

  (十四)讀者在書庫選書時,要保持書庫衛生,不要隨地吐痰、亂扔紙屑果皮,不得亂動儀器設備等,違者將對其批評教育及經濟處罰。

  (十五)讀者應按期歸還圖書,超期一天,罰款壹角。四、藝術書庫借閱規則

  為加強藝術書庫管理,更好地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特制定以下規則:

  1.本書庫圖書僅供設計系師生借閱。中文圖書借閱對象為該系師生(50元以上的圖書對學生不外借),外文圖書借閱對象為該系教師(200元以下允許外借,200元以上僅供室內閱覽)。

  2.借期:教師2個月,學生1個月,允許續借一次。超期一天,書款50元(含50元)以內罰款5分,50元以上罰款1角,望廣大師生按時歸圖書。

  3.借書時,讀者要認真檢查(貴重圖書須逐頁檢查),如發現有污損、缺頁等情況,應及時向工作人員聲明,並在污損處加蓋印記。否則,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在書上勾畫、塗抹等情況,能清理乾淨者,賠款1元;無法清理、污損較嚴重者按圖書原價賠償,圖書歸本館所有;無法清理、污損嚴重者,原則上賠償新書,如買不到新書,按丟書辦法賠償。

  (2)撕頁、挖剪者,視為竊書處理。本人須作出書面檢查,圖書館給予通報批評並按書價10倍罰款,原書歸圖書館所有。

  (3)缺頁者,視具體情況給以書價的2——10倍罰款,原書歸圖書館所有。

  4.幾項收費標準:

  (1)外文圖書拍照,收費1元/張,外單位5元/張;

  (2)外文圖書及貴重中文圖書複印收費1元/冊;

  (3)外單位查閱資料收費2元/冊。

  5.丟書按本館《遺失、損壞圖書賠償規則》賠償。

  五、外文圖書借閱規則

  1.本館外文圖書僅供教師和高年級學生(三年級以上)借閱。

  2.教師憑本人借書證換取代書版,入庫借閱。學生須先查目錄,然後填寫索書單,交工作人員取書,方能借閱。

  3.外文圖書借期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續借一個月,逾期不還,每天罰款一角。

  4.教師憑5、6號證借閱,學生憑4號證借閱。

  5.工具書、原版書只供室內查閱,概不外借。

  6.讀者借閱圖書應當面檢查,如發現有污損等情況,應向工作人員說明並在污損處加蓋印章,以分清責任。

  7.對竊書者,除追回原書外,按《輕工學院關於偷損書刊的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六、代書板的使用方法

  代書板即書位板,用以標記圖書在書架上的位置。使用代書板的目的是防止圖書借位亂架、難以查找。使用代書板的要求和方法如下:

  一、讀者入庫選書時,凡從書架上取下圖書,須將代書板橫插在原書的位置上,以板代書。

  二、如果所取圖書不中意應將圖書放回原處,抽出代書板另行挑選。

  三、凡所取圖書被選中者則抽出代書板連同圖書一起拿到借書處辦理外藉手續。

  七、讀者機讀證管理辦法

  (一)辦證資格和方法

  1.凡申領借書證的本院教職工,需憑人事處通知,學生憑教務處新生名單,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到流通部辦理。辦證時,每人須交工本費10元(其他人員按臨時借書證管理辦法辦理),並提供一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借書證由申辦單位自行填寫,粘貼照片。填寫時必須做到字跡工整,人名與照片相符。

  (二)借書證使用管理規定:

  1.借書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違反,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如在轉借使用當中出現問題,由借書證所有者自行承擔。

  2.讀者持借書證在開架書庫享有借閱權利,讀者借閱圖書權限:教師讀者副教授以上15冊,講師10冊,期限150天;職工及研究生讀者5冊,期限150元;學生讀者可借4冊,期限30天,借書超期每冊每天按0.10元罰款。教師、學生一視同仁。

  3.讀者要愛護借書證,不得對其進行撕、折、水浸,如因保護不當損壞借書證,修改時按補證對待。

  4.借書證如有丟失,讀者需馬上到圖書館流通部辦理掛失,如因不及時掛失而冒借的圖書由丟證者自負,已借圖書須先歸還,方可辦理補證。

  5.學生入庫選書時,需持借書證換取代書板,借書時交還代書板,持借書證到借書處辦理借書手續。

  6.因丟失而需補證時,要出具證明到流通部證件室申請補辦,補辦新借書證時,除交一張照片外還要收取工本費。

  (三)退證辦法

  1.學生退學、休學,畢業生離校前及教職工調離時須在本館流通部辦理退證手續。退證前須還清所借圖書,學生退證以個人為單位辦理。

  2.借書證如有丟失須交丟證罰款10元。

  3.學生復學及專科升本科的讀者要出具有關證明重新辦理新證。

  八、圖書借閱違章處罰條例

  對違犯圖書借閱規則者,除批評教育外,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入庫大聲喧嘩、隨地吐痰、亂扔污物、庫內吸煙、腳踏牆壁、書架、亂動儀器、微機者,每項罰款5元。

  (二)借用他人書證者,除扣留其書證外,罰款10元。證主領時按補證處理。

  (三)選書時不用代書板;未將選后不借的圖書放回原處;將書拉倒、拉亂,未主動排好造成亂架者,每項罰款2元。

  (四)丟失代書板者,罰款5元;借書超期每冊每天罰款1角。

  (五)損壞圖書,如圈點、批註、油漬、墨跡,按書價的40%——60%賠償;撕、挖、剪壞圖書,造成破損、缺頁,除將原書仍交圖書館外,按原書價的2——3倍賠償。

  (六)丟失或損壞書標、條碼、類號,每項罰款2元。丟失磁條罰款25元。

  (七)丟書按《遺失損壞圖書賠償規則》處罰。

  (八)丟失圖書後,若在一個月內買到的同版圖書頂替者,每冊交加工費2元;

  (九)未經辦理借書手續,將書帶出書庫者,一律按偷竊圖書論處。對偷竊圖書者,除按原書價的10倍罰款外,寫出書面檢查,存入讀者檔案,通知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相應處分。

  (十)丟失機讀證要及時掛失,否則責任自負,補證時交補辦費10元。

  (十一)對無理取鬧、不服從管理、不聽勸阻者,除通知所在單位教育處理外,視情節輕重罰款5——20元,並扣留其借書證兩個月。

  (十二)所有罰款,一律交公,工作人員不得截留。

  九、遺失、損壞圖書賠償規則

  (一)讀者借閱圖書必須注意愛護,妥善保管,如有污損、遺失等情況,除立即歸還污損圖書外,應負賠償責任。

  (二)讀者污損圖書(如圈畫、批註、塗改、撕頁、剪裁、摺疊等)不影響內容完整和閱讀者,根據污損程度和認錯態度好壞,分別按原價的1/5、1/3、1/2罰款。

  (三)讀者污損圖書程度嚴重,影響內容完整和閱讀,或遺失圖書,應以原書的相同版本或經本館同意的新版本賠償,並交手續費五角。否則下列規定現賠償金:

  甲、中文圖書

  1.丟失文藝小說一般照原價的二至三倍賠償。

  2.丟失教學參考用書,複本多,視其出版時間按原價的三至五倍賠償。

  3.丟失教學參考用書,複本少,視其出版時間按原價的五至十倍賠償。

  4.丟失多卷集圖書中的一冊,如複本較多按丟失圖書的五倍賠償。如系貴重圖書,複本又少,按全套書價賠償。

  5.丟失本標價圖書,由本館根據版本、複本量、使用價值酌情定價賠償。

  乙、外文圖書

  1.丟失國外出版的原版書按原價的二至五倍賠償。

  2.丟失國內發生出版的圖書按原價的三至十倍賠償。

  (四)遺失圖書賠償后,兩個月內找到原書可持原書及收據辦理退款手續,並交手續費三角。

  十、閱覽室文明守則

  (一)遵守閱覽規則,做文明讀者。

  (二)愛護書刊、不撕頁、不圈划、不將書刊攜出室外。

  (三)愛護室內設施,不亂拉桌椅。離開閱覽室時,將坐椅輕輕放在桌下。

  (四)保持室內安靜,不大聲說話,不勾肩搭背,不談笑打鬧。

  (五)自覺維護室內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紙屑、果皮。

  (六)服從管理,尊重工作人員。舉止文明,講究禮貌。十一、現期報刊閱規則

  1.讀者進入閱覽室,不準攜帶書包,期刊和圖書。

  2.本院師生員工憑藉書證入室閱覽,陳列的所有報刊、雜誌,只限在室內閱覽,不準攜出室外。

  3.讀者入室選刊時,必須注意刊物整齊、對號,不得亂插、亂放,選刊后應就座閱覽。

  4.讀者要愛護報刊資料,不準塗抹、圈點、污損或撕頁取面,如發現上述情況,按規定賠償。

  5.凡盜竊刊物者,除追回原刊物外,按規定予以罰款,並給予行政處分。

  6.愛護室內設施,保持室內安靜與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皮等臟物。不準大聲喧嘩,禁止吸煙。

  十二、外文期刊、中文過刊閱覽規則

  1.讀者進入閱覽室不準攜帶書包、期刊和圖書。

  2.本院師生員工憑藉書證入室閱覽。陳列的所有報刊、雜誌只限在室內閱覽,不準攜帶室外。

  3.讀者入室選刊時,必須注意刊物整齊、對號,不得亂插、亂放,不得在刊架前長時間逗留。

  4.讀者要愛護報刊資料,不準塗抹、圈點、污損或撕頁取面,如發現上述情況,按規定賠償。

  5.凡盜竊刊物者除追回原刊物外,按規定予以罰款,並給予行政處分。

  6.愛護室內設施,保持室內安靜與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皮等臟物,不準大聲喧嘩。

  十三、情報教育室管理規則

  1.情報教育室主要收藏中外文檢索工具書。

  2.教育室供本院讀者進行文獻檢索和檢索實習。

  3.室內陳列的書刊資料一般不外借。

  4.讀者進室檢索,應先登記,書刊用畢應放回原處。

  5.要保護室內整潔,不準在室內吸煙、隨地吐痰、亂扔紙屑、大聲喧嘩等。

  十四、輕工學院關於偷損學校書刊的處罰暫行規定

  魯輕院字(1991)第45號

  我院圖書館館藏文獻是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的國家財產,全院師生員工既有借閱的權利,也有愛護的義務。但有的讀者不按正常手續借閱,任意偷竊或撕毀書刊,這種不道德的行為是對國家財產的侵犯。這不僅使館藏文獻的完整性受到破壞,也直接損害了廣大讀者的利益,必須予以反對和制止。為此,特做好暫行規定。

  一、全院讀者應以愛護學校書刊為已責,反對和檢舉偷損書刊的行為。

  二、凡偷損學校書刊者,除給予所偷損書刊的十倍罰款外,還要按書刊價值給予以下處分:

  1.價值50元以下(含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2.價值50元以上、80元以下(含80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價值8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教職工可參照以上規定處理。

  三、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以前發生的偷損書刊問題,只要本人承認錯誤,並主動送回書刊,即不予追究,不罰款,不處分。否則,一經查實,即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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