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企業薪酬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員工薪酬管理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關薪酬核定、薪酬計算、薪酬發放,除另有規定外,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原則:

  1、建立明確的分配製度。根據不同部門的工作性質與特點,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與制度,以適應不同部門的需要。同時利於各級管理者有效管理員工,以實現關鍵目標。

  2、建立合理的工資構成體系並與企業效益、個人業績掛鈎。員工收入不僅體現工作能力與所承擔責任,而且更強調對績效的傾斜。

  3、建立積極的激勵機制。鼓勵員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擔更大責任,從機制上激發員工的上進心。同時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機制,做到多勞多得按能取酬。在準確傳達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表彰績效突出的優秀員工。

  第三條公司採用月薪制度,即每月發放工資及相應的福利。

  第四條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企業與個人分別繳納各自所應承擔的稅費(如個調稅、社保等)。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兼職員工可參考本規定參照執行。

  第二章薪酬的構成

  第六條員工薪酬由月薪資、福利、獎金組成。月薪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司齡工資、區域津貼、特殊津貼與其他津貼組成。

  第七條薪資各部分組成及定義:

  1、基本工資:根據員工所獲得的國家承認的最高職稱或學歷、結合任職資格體系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基本工資金額對應表

  公司任職資格評定的薪等國家承認的職稱國家承認的學歷基本工資(元)

  1、2薪等XX

  高級職稱博士XX

  中級職稱碩士1800

  初級職稱本科1500

  技術員大專1300

  技工中專1100

  高中(含以下)1000 2、司齡工資:司齡工資體現公司對長期服務員工的獎勵,初始額為50元,每增加一個年度,增加50元,滿XX年後不再增長。

  司齡工資從轉正後第二年開始核發。

  3、區域津貼與其他津貼組成:

  1)區域津貼體現公司對駐外員工的生活補貼;區域津貼為每月300元(其中北京、廣州地區為每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員工不享受區域津貼。

  2)其他津貼根據經營需要另文規定。

  4、崗位工資:由員工在企業中承擔的崗位責任大小來確定,並以崗位的責任、貢獻、市場價值以及企業對崗位的需求作為評測依據。

  如果請病假(需有醫院證明),扣崗位與績效,如果請事假或請病假但沒有醫院證明,扣發崗位、基本與績效工資,如請年假或調休假,不扣發崗位、績效工資。

  崗位工資依照崗位劃分為8薪等35薪級:詳見附件一《各薪級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對應表》,其中研發類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員的崗位工資基準是同薪級的130%。

  5、績效工資:績效工資體現員工的工作績效;績效工資根據考核周期及考核結果公布次月予以核發。

  1)員工的績效工資標準與薪級相對應,詳見附件一。

  2)第一、第二薪等員工的績效考評以年度為單位,其主要考評依據為公司當年的經營目標實現情況,其績效工資在考核結束后予以核發;

  3)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員的績效考評以季度為單位,在考核結束后予以核發;

  4)根據公司不同發展時期的管理需要,績效考評周期與辦法將做適當調整,具體以當時發文通知為準。

  6、特殊津貼:在特定時期為公司帶來特殊收益或有價值的人員和業務,公司給與的特殊獎勵,特殊津貼在當月予以發放。

  第八條員工福利:包含國家法定福利及公司內部福利。

  1、法定福利:包含五險一金: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法定福利的繳交標準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按月予以辦理。

  2、公司福利:包含午餐補貼、差旅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等。其中午餐補貼在月工資中體現。

  第九條獎金:獎金分為年度獎金與專項獎金。

  1、年度獎金在公司完成年度經營目標的情況下,對工作質量完成出色的部門和工作績效突出的員工進行特別獎勵。

  1)公司年度獎金總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業績予以核定;

  2)年度獎金髮放對象為對公司經營業績實現有重大貢獻的相關人員,具體獎金分配方案由經營管理委員會統一審定發放。

  2、專項獎金為不定期不定額獎金,是根據經營管理需要,為實現階段性重大特定的目標而設定的特別激勵措施。專項獎金方案由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制定,報董事會批准后執行。

  第三章新進員工試用期薪酬方案

  第十條應屆新進員工試用期工資:

  序號學歷崗位金額(元)備註

  第十一條有工作經驗的新進人員,其試用期薪酬根據招聘職位在任職資格體系的要求予以核定薪級,其中崗位工資根據行業情況按70%~90%核發。根據經營需要引進的特別人才,其試用期工資由總經理核定。

  第十二條試用人員不享受司齡補貼、績效工資等,但享受午餐補貼。

  第十三條員工轉正時間:員工轉正時間為每月1日。

  第四章薪酬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日平均薪酬=月薪酬/月平均上班天數(按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計薪期間中途任職、離職及解僱員工固定薪酬計算:

  1、新進員工第一個月薪酬按工作實際天數發給,實際薪酬為:日平均薪酬×實際工作天數。

  2、離職的員工當月薪酬按日計算,並依實際出勤日的薪酬總額支付。

  3、停職前的薪酬,依下列方式計算:停職前的薪酬×實際出勤日期/月平均上班天數(按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在公司內有兼職的人員,崗位工資就高不就低,兼職不兼薪。

  第十七條由於公司的績效考評是以工作績效作為考評依據,而不是工作時間。因此,原則上對於加班不予發放加班費。如確系需發放加班費的,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第五章員工工資的調整

  第十八條員工調薪:公司視業績的成長情況及員工的績效成績及能力進展情況,由分管領導提名,經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調薪的內容:

  1、基本工資的調整:員工在取得公司認定的新的職稱或學歷后,資歷工資在當月予以調整。

  2、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的調整:

  1)員工因工作需要調動、工作能力進行薪級調整時,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標準依據薪級變動當月調整。

  2)半年績效考核及年終績效考核后,依據評估結果對崗位進行調整,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標準依據薪級變動當月調整。

  3、司齡津貼每年1月1日統一調整。

  第六章薪酬發放

  第二十條薪酬的發放:為當月發放上個月的薪酬。

  第二十一條薪酬計算期間及發放時間:

  1、薪酬計算期間為本月1日起至本月結束。

  2、每月最後一天製作本月在冊員工薪酬報表。

  3、每月薪酬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第二十二條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

  1、薪酬的支付,通常以現金或匯入存摺的形式發放。

  2、薪酬個人所得稅、法定保險和公積金項目,在發放前直接從薪酬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人事行政部每月最後1日匯總整理本月在冊人員名單、考勤記錄提交給財務部,財務部結合本月的調薪變動申請表,填制"月薪酬報表"等,財務部簽署後轉呈總經理核定,再轉財務部門核發薪酬。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員工薪酬採取密薪制,員工應對自己的薪酬保密,並不打聽及傳播他人薪酬信息,如有違反,公司將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扣發崗位與績效工資、降職降薪、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的修訂權屬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授權人事行政部進行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薪酬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市屬國有企業的薪酬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及由其出資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薪酬,是指企業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報酬。

  第四條 企業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出資人依法管理企業薪酬總額及企業領導人員、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二)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鈎的原則。經濟效益增長,薪酬總額增加;經濟效益下降,薪酬總額減少。

  (三)堅持兩個低於的原則。薪酬總額的增長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員工平均薪酬的增長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政策及不可比因素產生的效益,不得作為增加薪酬的依據。企業領導人員與企業其他員工的薪酬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第二章 薪酬總額的確定

  第五條 企業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薪酬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一年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總額為基礎,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

  (二)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年度實際發放薪酬總額情況;

  (三)企業近三年平均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實際薪酬水平;

  (四)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二年後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的總額為基礎,參照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人員增減變動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與企業凈利潤額掛鈎。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浮動係數)非充分競爭性企業及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掛鈎指標另行確定。

  第八條 薪酬浮動係數根樓堂館所建設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0.7以內。

  第九條 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於凈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凈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低於企業前三年平均薪酬總額的20%,員工個人薪酬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企業凈利潤額以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凈利潤額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和員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由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支付。

  企業和員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二條 企業員工薪酬為稅前收入。員工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三章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國有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非職工代表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第十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職工人數及個人崗位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間確定。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的具體確定,按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府〔20*〕140號)、《*市屬國有企業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暫行辦法》(*府〔20*〕43號)執行。

  第十五條 情況特殊、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不得擅自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需提高的,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規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推進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方案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審核;年度職務消費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並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兼職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人員,是指受持有國有產權的派出單位的委派(下稱派出單位),在其子企業中兼職的人員。

  經批准在子企業中任職、並已轉移了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屬於兼職人員。

  第十九條 派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人員在子企業兼職,對確需在子企業兼職的,應當按照《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市國資黨通〔**〕4號)的規定,報經有幹部管理權限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 兼職人員應當在派出單位領取薪酬,按照兼職企業薪酬管理制度規定,將在兼職企業獲得的薪酬作為管理費全額上繳派出單位。

  第二十一條 派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薪酬水平、兼職人員所兼職位及其職責履行情況等因素,從上繳的管理費中提取10%-50%補貼兼職人員。兼職人員在兼職企業沒有取得管理費收入的,派出單位可以視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兼職人員的具體補貼標準,由派出單位提出意見(如派出單位有上一級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須逐級審核),報市國資委審批。

  兼職人員的總薪酬,應控制在派出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2倍以內。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薪酬實行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年終決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每年年初,企業應當在深入分析預測全年經營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當年的薪酬預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預算及兼職人員薪酬預算,應當在薪酬預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草案,應當送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查批准。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薪酬儲備金制度,薪酬發放應當留有餘地,以豐補歉。

  未經批准,企業不得改變結餘薪酬儲備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編製上年度的薪酬決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決算及兼職人員薪酬決算,應當在薪酬決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草案,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查批准。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據市國資委批准的年度薪酬決算,對全年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清算,超額計提的予以調整,超額發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提和發放薪酬,不得超標準計提和發放。遇有特殊情況,須事先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審核,並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對其全資、控股企業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超額計提薪酬的,超提部分沖減企業當年成本;超標準發放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超過標準部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您正在瀏覽: 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網友評論
企業薪酬管理制度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