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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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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鼓勵先進、鞭策落後、獎勤罰懶,規範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穩定、持續、快速的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均稱為公司員工。

  第三條 公司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行政處分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 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生產、管理及改進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為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二)積極進行技術革新和四新技術應用,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有較大經濟效益的。

  (三)及時、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或在搶險搶修中挺身而出,使人員及財產避避免受較大損失的。

  (四)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制止、揭發違法、違紀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的。

  (五)對本崗位工作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對公司填補業績、增加資質、開拓新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五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記功,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六條 記功,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的榮譽稱號,由工會提出建議或者組織評選,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第七條 對員工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群眾討論或評選,並經公司批准。員工獲得獎勵,由公司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 處 罰

  第八條 公司給予員工紀律處分時,應遵守如下原則:

  一、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

  二、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第九條 公司員工紀律處分有四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

  第十條 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一周內兩次以上擅離崗位,懈怠工作的。

  二、嚴重失職、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下的。

  三、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的。

  四、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的任務,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

  五、違反規定在禁火區吸煙,但未造成損失的。

  六、一周內兩次半小時以內的遲到、早退的。

  七、不按規定填寫本崗位職責規定的原始記錄的。

  八、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

  九、年度內一次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的。

  十、年度內連續曠工2天以下(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下同)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4天以上、8天以下(不含節假日)的。

  十一、違反公司其它規章制度,情節較輕的。

  十二、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的。

  十三、由於個人疏忽遺失或損毀公司財務、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記過處分:

  一、對所在單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不能如期完成,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經常違犯勞動紀律,如遲到、早退、脫崗、串崗、干私活等,一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二次的。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製造事端者或挑撥離間,蠱惑人心,破壞公司團結,情節嚴重的。

  四、因工作疏忽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五、違反考勤制度弄虛作假的。

  六、年度內兩次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內連續曠工2天以上、4天以下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7天以上、10天以下(不含節假日)的。

  八、嚴重失職、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九、由於個人疏忽遺失或損毀公司財務、金額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內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的。

  二、虛報業績、瞞報事故的。

  三、造謠惑眾詆毀公司,給公司形象造成損害的。

  四、在工作時間內飲酒、賭博、打架、鬥毆的。

  五、非法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公司,給生命財產安全造成較大威脅的。

  六、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製造事端者或挑撥離間,蠱惑人心,破壞公司團結,情節嚴重的。

  七、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情節較嚴重的。

  八、對下屬正常申訴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

  九、拒絕主管人員調遣、指揮並有嚴重侮辱或恐嚇之行為者。

  十、年度內兩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調遣以及正常工作安排的,態度惡劣的。

  十一、未經許可向他人透露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或其他材料、數據、圖紙、領導指示決定等。

  十二、試圖掩飾、包庇其他員工所犯過錯行為,對其他員工所犯的錯誤行為提供不真實的證明情況。

  十三、因工作疏忽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十四、嚴重失職、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十五、年度內累計記過兩次的。

  十六、嚴重違反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

  十七、由於個人疏忽遺失或損毀公司財務、金額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內的。

  十八、年度內連續曠工4天以上、7天以下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節假日)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處分,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公司內煽動罷工的。

  二、上班期間酗酒的。

  三、任何時候吸食毒品的。

  四、參加不法組織的。

  五、故意傷害其他員工或客人至輕傷及以上的。

  六、偷竊公司財物,金額超過1000元及偷竊業主及相關方財物的。

  七、私自偽造公司重要文件的。

  八、故意進行危害公司或其他員工安全的行為和事宜的。

  九、故意給公司的設備、設施或其他財產造成損害,直接損失超過1000元的。

  十、故意違反公司行為準則,情節特別嚴重的。

  十一、向未經授權的人透露專有資料或保密資料的。

  十二、請假在外單位從事本人專業範圍內的工作的。

  十三、被判任何刑事罪的。

  十四、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十五、嚴重失職、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十六、連續曠工7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不含節假日)的。

  十七、一年內受兩次及以上記大過處分的。

  十八、違反操作規程或工藝紀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

  十九、年度內三次及以上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的。

  二十、由於個人疏忽遺失或損毀公司財務、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明示禁煙區內吸煙引起火災,致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二十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處分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 對受到行政處分人員的經濟處罰,採取一事一議制,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除經濟處罰外,還可對違紀員工並處停職檢查處理,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停職檢查處理的員工,停職檢查期間的停發工資或生活費。

  第十六條 員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七條 警告滿3個月、記過處分滿半年、記大過處分滿一年以後的員工,在評獎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員工同樣對待。

  第十八條 處罰權限及程序

  對違紀員工給予處分時,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建議,報勞動人事部審核后交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任何處理決定必須徵求公司工會意見。

  第十九條 受紀律處分的員工有下列權利:

  一、受處分者本人有向所在單位進行申辯的權利。

  二、在批准員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後十日內,向勞動人事部提出書面申訴;但在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三、員工對公司處分不服的,可申請勞動爭議調解或仲裁。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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