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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交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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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交辦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信訪工作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範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上訪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複雜的案件經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彙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範,手續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彙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XX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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