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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立卷、歸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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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立卷、歸檔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1、根據《檔案法》和有關規定,公文辦完后。各科室兼職檔案員應當在檔案室指導下,按要求將公文原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聯合行文,由主辦部門負責立卷歸檔,其他部門保存複製件。

  2、歸檔範圍:凡是本機關辦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統計報表、錄音、錄像、照片(包括底片)等均應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各種材料。

  3、歸檔時間:辦理完畢的文件,應當第二年6月底以前經過整理立卷送交檔案室歸檔。逾期不交者,責任自負。

  4、歸檔的各種材料應收集齊全、完整。各科室與檔案室在交接案卷時,雙方要認真清點核對,並嚴格履行交接簽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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