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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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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境內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縣的水土保持工作,縣水土保持部門行使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工作職權,具體職責和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審批全縣境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監督“三同時”制度的執行;

  (三)負責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

  (四)負責全縣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的中、長期規劃編製和水土流失普查,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狀況;

  (五)劃定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並實施管理;

  (六)核發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書》;

  (七)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違法行為;

  (八)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推廣新技術和開展監測工作。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將水土保持綜合防治任務納入到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同時縣對鄉(鎮)人民政府實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制,將完成指標納入年終文明目標考核。

  第六條 對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堅持誰使用土地,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八條 堅持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度。凡在本縣境內從事各種生產建設和各類開發建設性活動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經縣水土保持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或水土保持方案批複。

  (一)凡是在全縣境內從事各種生產建設和各類開發建設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委託具備有編製水土保持方案資質的單位編製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

  (二)在全縣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續建的各種生產建設和各類開發性建設項目,佔地面積在5畝以上(含5畝)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必須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餘的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九條 禁止在250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250以下50以上的荒坡地,必須向縣水土保持部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並經批複後方可開墾。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鏟草皮、挖樹蔸。

  第十條 在林區採伐林木,採伐方案中必須有縣水土保持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第十一條 在本縣境內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電力、建材及其它企業、經濟開發區、採石、燒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報縣水土保持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對縣境內各種生產建設和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沒有編製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的,發改部門不予立項;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征地和採礦許可;環境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水務、建設、規劃、工商、稅務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登記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或在建的建設項目涉及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及個人必須按規定補報水土保持方案,辦理批准手續,並對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治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縣水土保持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實需要修改調整的,必須申報批准。

  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的,由縣水土保持部門簽發合格批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的具體範圍由縣水土保持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條 凡在本縣境內從事各種生產建設和各類開發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對擾動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須負責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必須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縣水土保持部門組織治理。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統稱水土保持規費,徵收標準分別是:

  (一)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1、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損壞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喪失的,按生產建設佔地面積每平方米1.5元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2、損壞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應根據恢復同等規模和標準設施的現行工程造價確定補償標準;損壞水土保持科研設施的,按恢復同等規模設施造價和科研中斷損失費用現行價格確定補償標準,損壞程度和補償標準應由有價格認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費: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負責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達不到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按下列標準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土保持部門負責治理。

  1、損壞原地貌的,按損壞面積每平方米2元徵收。

  2、亂堆入、亂傾倒廢棄土、石、砂、碴的,按每立方米3元徵收。

  3、燒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噸產品1元徵收。

  4、採礦的,按每噸產品1元徵收。

  5、燒瓦、燒磚的(農民自用除外),按每萬塊3元徵收。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接到縣水土保持部門交納水土保持規費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如數交清。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規費的徵收,由縣水土保持部門持《行政事業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收取;徵收到位規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罰沒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土保持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在250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挖樹蔸、鏟草皮的,每平方米罰款2元;

  (二)未經批准在250以下50以上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每平方米罰款1元;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幅度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土保持部門限期補辦好水土保持手續,並處以1000-10000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土保持部門限期補辦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凡侵佔或破壞水土保持科研場地和治理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水土保持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限期恢復或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執法人員,堅持政府統一培訓,執證上崗,亮證執法,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由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從嚴查處。

  第二十三條 阻礙、拒絕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土保持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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