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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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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標籤:安全知識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1 範圍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規定

  3 術語

  3.1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3.2 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 一般規定

  4.1 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 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 生產、儲存和使用

  5.1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 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 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 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 安全評價報告。

  5.2.5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 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註冊登記制。註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中心辦理。

  5.5 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並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籤,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 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複核一次。

  5.7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5.8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後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 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5.13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 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於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 經營

  6.1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 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 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 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 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 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 運輸

  7.1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 危險化學品的託運,只能委託有運輸資質的單位;託運時,託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 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採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 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 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誌,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 劇毒品管理

  8.1 劇毒品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 劇毒品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毒品物質。

  8.3 需要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採購。

  8.4 使用單位領取劇毒品時,須經公安處審批並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註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並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註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並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後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 劇毒品應放置在保險柜內,並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毒品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並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台賬。

  8.6 發現劇毒品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 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應急救援

  9.1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 檢查與考核

  10.1 本標準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 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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