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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工商局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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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州工商局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實施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農資經營行為,維護農資市場秩序,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營造和諧社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自治區工商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博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農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大精神、中央(2005)1號和(2006)1號文件為指導,以服務“三農”、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的違法行為、營造農資市場誠信經營環境、營造和諧社會為目標,通過建立農資經營信用分類監管體系,實現對各類農資經營主體的准入行為、經營行為和退出行為的全過程監管,全面推進我州農資市場誠信建設,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竟爭的良好經營環境和放心消費環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能和農資市場各類經營主體信用等級情況,有針對性地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達到有效監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價認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以建立經濟戶口為依託,結合對經營主體經營行為的動態監管,對在履行執法監管職能過程中掌握的與其信用相關的信息進行定量、定性分析,確定各類經營主體信用等級的系列活動。

  第五條企業信用等級認定管理應立足於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堅持統一標準。

  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所登記的各類農資經營主體的信用認定工作,按照統一的認定標準,公布信用等級整體情況。

  第七條納入信用分類監管的對象是:全州所有從事化肥、種子、農藥、農機具等農資經營的企業法人、營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方式包括農資生產、批發、零售、代銷等。

  第二章建立經濟戶口

  第八條經濟戶口資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有效監管的重要載體,全市農資市場各類經營主體都要逐戶建立經濟戶口(包括書式和電子)。

  第九條經濟戶口的內容:

  (一)、書式經濟戶口包括:企業概貌,生產經營的產品、商品及服務項目,註冊登記概況,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備案書,年度檢查記錄,回訪檢查記錄,許可證登記記錄,許可證年度檢驗記錄,12315投訴、受理、處理結果記錄,企業違法違規整改記錄,註冊商標記錄,合同監管記錄,產品質量認證記錄,不良行為查處記錄,榮譽表彰記錄、廣告監管記錄,其他專項監管記錄等方面內容。

  (二)、電子經濟戶口包括:信息提示模塊(包括企業年檢企業期限、許可證期限、營業期限、限期整改期限等情況),信息查詢模塊(包括“公開查詢”和“審批查詢”),企業概貌,企業生產經營產品,商品及服務項目,註冊登記概況,年度檢查記錄,回訪檢查記錄,許可證登記及年度檢驗記錄,12315投訴、受理、處理結果記錄,企業違法違規整改記錄,註冊商標記錄,合同監管記錄,榮譽表彰記錄,不良行為查處記錄,產品質量認證記錄,廣告監管記錄,許可證情況記錄和其他專項監管記錄等方面內容。

  第十條經濟戶口的錄入以工商分局(所)為主,機關職能科室為輔。錄入內容要及時、準確、真實,重點突出與信用相關方面的內容。

  第三章信用等級內容及認定方法

  第十一條企業信用監管等級是依據企業信譽分數和失信分數按照一定比例或分值將企業評定為A、B、C、D四等和AA、A、B、C、D五級。AA為優良守信企業,A為守信企業,B為警示企業,C為失信企業,D為嚴重失信企業。

  第十二條企業信用起始基準從零分起計。

  第十三條企業信譽分值的設定如下:

  (一)、主體資格:最高得分為10分。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必需的前置審批手續,得10分。

  (二)、經營行為:最高得分為20分。企業按規定建立台帳得2分;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得4分;亮證照經營得2分;明碼標價得2分;簽訂責任狀得2分;有承諾書和信譽卡得2分;農資商品按要求抽樣留存得6分。

  (三)、遵紀守法情況:最高得分為20分。企業連續三年、兩年和一年沒有因違法違章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分別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標註冊認定:最高得分為10分。其註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市級知名商標的信譽分值分別為10分、8分、6分。

  (五)、廣告行為:最高得分為10分。三年、兩年或一年內未因虛假廣告宣傳而受查處分別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為10分。企業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重合同守信用”榮譽稱號的分別得10分、8分、6分。

  (七)、質量認定:最高得分為10分。企業的生產、經營、服務、管理體系獲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質量認證的得10分。

  (八)、受表彰獎勵情況:最高得分為10分。

  1、獲得國家、省、市、縣的黨委、政府榮譽表彰的信譽分值分別為10分、8分、6分、4分。

  2、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獲得國家、省、市、縣級黨委、政府榮譽表彰或榮譽稱號的信譽分值分別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條同一個企業獲同一類榮譽稱號的信譽分值按最高分值計算,不同類榮譽稱號的信譽分值累計計算,各類個人榮譽的信譽分值按最高分值計算,不重複累計。

  第十五條各類榮譽的有效期為兩年,註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條每個企業評定得分乘以規模係數,即為該戶信譽分值的實際得分。規模係數設置為:註冊資金500萬元以下為1;500—5000萬元為1.1—1.3;5000萬元以上為1.5。

  第十七條企業失信分值的設定如下:

  (一)、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以及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營業執照的;

  (二)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使用名稱造成侵權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四)超範圍經營需辦理前置審批項目的;

  (五)利用合同進行欺詐活動的;

  (六)提供虛假文(證)件,弄虛作假騙取動產抵押物登記的;

  (七)經銷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商品的;

  (八)進行廣告虛假宣傳的;

  (九)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十)其他違法情節較嚴重的行為;

  (十一)企業嚴重商業失信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因違反專項規定被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行政許可、取消資質但沒有被責令關停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失信分值為2分:

  (一)、違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法律法規,擅自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不含前置審批的項目)等登記事項及擅自改變企業名稱尚未造成侵權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規定的限期內發布公告或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繳付認繳註冊資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業的股權被司法機關凍結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懸照經營,明碼標價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台帳、實行索證索票制度 的;

  (七)、未簽訂承諾書、責任狀和實行信譽卡制度的;

  (八)、農資商品未作抽樣留存的;

  (九)、應當申請法定備案而未辦理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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