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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處理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管理秩序,嚴肅黨紀政紀和****管理的各項規定,規範對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行為的處理,確保*****幹部職工隊伍穩定,促進*****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有關規定以及**的各項制度,結合*****的各項規定和操作規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員工,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都按照本辦法處理;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員工,是指與*****有勞動合同關係的人員。

  第四條 處分種類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幹部職務)、內部待崗。

  第五條 違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規違紀應當受到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六條 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錯誤的,合併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應當受到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內部待崗處理的,即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第七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減輕處分:

  1、主動交待錯誤的;

  2、主動檢舉揭發同一事件其他當事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3、主動賠償、挽回經濟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經濟損失的;

  4、主動挽回不良影響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加重處分:

  1、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2、抗拒、干擾、妨礙組織調查的;

  3、串供或阻撓他人揭發問題、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當事人或者強迫他人違規違紀的;

  5、有其他情節需要加重處分的。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一個聘任期內(其他工作人員在同一工作崗位上),犯同類錯誤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加重處分。

  第十條 凡屬本辦法處理範圍內的行為,同一歸口*紀委按照程序查處,對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幹部職務)和內部待崗的,由*紀委下達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分別由組織人事和人力資源部門實施,並將處理結果報送*紀委。

  第二章 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第十一條 單位(部門)內部出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受到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甚至刑事處罰的,視情節給予單位(部門)黨政主要領導(或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通報批評直至解聘職務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規定接受有可能影響正確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品饋贈的,視情節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責令退出個人所得,並給予2倍數額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規定接受或索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視情節對有關人員給予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直至內部待崗處分,責令退出個人所得,並給予2倍數額的罰款。

  第十四條 私自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其他用具為個人使用的,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到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報銷應由個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種費用的,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直至內部待崗處分,責令退出個人所得,並給予2倍數額的罰款。

  第十六條 利用公款在上下級、單位和部門之間相互請客送禮的,對決策人通報批評處分;造成嚴重影響的,加重處分,責令相關人員按照承擔責任的大小分攤所有費用,並給予2倍數額的罰款。

  第十七條 不遵守職業道德,以弄虛作假、謊報成績等手段騙取榮譽、技術職稱等個人利益的,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並取消其所騙取的個人利益。

  第十八條 違反規定在自己分管的業務和職責範圍內,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造成影響的,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規定參與與供應處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活動,給予有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造成影響的,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第二十條 員工的配偶、子女參與與供應處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活動的,視情節給予員工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採購、***檢驗、**配送、基建工程、設備維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性活動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並責令立即退還公物或按照原價進行賠償。

  第二十三條 擅自處理本單位廢舊物資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全額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違反規定借出差、好差、學習之機利用公款進行旅遊娛樂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決策人員通報批評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並責令相關人員承擔所花費用。

  第二十五條 參加賭博活動的,一律給予內部待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參加業務單位安排的高消費娛樂及健身活動的,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通報批評處分。

  第二十七條 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給予參與活動的當事人通報批評,並責令當事人退還消費款項。

  第二十八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收入申報、禮品登記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及時報告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不自覺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眾監督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做假帳或做帳外帳以及設置“小金庫”的,給予決策人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處分,給予具體操作者通報批評處分,並追繳“小金庫”的全部餘額。

  第三十條 違反《關於嚴禁機關工作人員影響公務和形象飲酒行為的暫行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當事人調離工作崗位(幹部解聘職務)直至內部待崗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地方,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2006年1月1日前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在2006年1月1日以後被發現的,依照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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