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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教育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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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教育誡勉談話制度 標籤:廉政準則 三項制度 教育的智慧 愛的教育 三生教育

  黨風廉政教育誡勉談話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廉政教育,築嚴拒腐防變的思想政治防線,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實行同領導幹部廉政教育誡勉談話制度,是以變事後監督為事前監督,關口前移,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保護和監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談話本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掌握政策,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談話:

  (一)職務晉陞或者工作調動時,進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實現定期工作目標,造成一定損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鬧無原則糾紛,搞不團結,影響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潔行為或者違紀苗頭,需要提醒或教育幫助的;

  (五)對群眾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有輕微違紀,不夠黨政處分的;

  (六)對群眾反映舉報失實,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過誡勉談話了解或解決的問題。

  第四條談話對象: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正、副科級幹部。

  第五條談話的組織及分工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分別進行。

  對正科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由縣紀委書記負責;對副科級領導幹部的談話由縣紀委副書記或常委(副局長)負責。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領導同志委託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第六條談話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辦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談話對象,報有關領導同意。

  (二)承辦部門應當提前以適當方式將談話時間、地點通知談話對象。

  (三)需要談話對象對有關問題作出書面答覆或者說明的,可以要求談話對象提供書面材料。

  (四)談話對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可以採納的,應當採納,並及時將採納情況告知談話對象。

  (五)談話結束后,承辦部門應做備忘性記錄,記錄談話的時間、地點、次數、談話人員、談話對象等基本情況,不記錄談話內容。受領導委託、指定進行談話的,事後應將談話情況向授權的領導報告。

  第七條對談話人員的要求:

  (一)將談話的內容、要求明確地告訴談話對象。

  (二)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不準挾嫌報復,不準假公濟私,不準提不正當要求。

  (四)不準向談話對象泄露舉報信訪人的單位和姓名,不準將舉報信訪件或者談話對象不宜閱看的其他材料給談話對象閱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談話內容。

  第八條對股級以下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誡勉談話,由各鄉鎮、縣直機關紀委(紀檢組)、監察室參照本制度組織實施。

  第九條本制度由縣紀委、縣監察局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Δ、**縣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檔案對象

  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對象為我縣正、副科級領導幹部,包括縣委、政府任命的國有企業科級領導幹部。

  二、廉政檔案歸檔範圍

  (一)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基本情況登記表,包括本人的簡歷、獎懲、培訓、年度考核、民主評議情況;

  (二)領導幹部家庭和住房情況登記表;

  (三)領導幹部三項報告制度情況登記表,包括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個人收入申報、收受禮品登記以及相關的情況和材料;

  (四)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登記表,包括出國情況,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情況,配備通訊設備及安裝電腦、支付上網費用等情況。

  (五)領導幹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包括責任制考核的有關材料;

  (六)領導幹部執行述廉制度情況登記表;

  (七)領導幹部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登記表;

  (八)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情況登記表;

  (九)領導幹部違紀問題及處理情況登記表;

  (十)領導幹部廉政談話登記表及記錄;

  (十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登記表,包括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和相關材料等;

  (十二)領導幹部離任公共財物交接表;

  (十三)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先進事迹登記表;

  (十四)其他有關領導幹部廉政建設方面的總結、學習體會、調研文章等材料;

  三、廉政檔案歸檔要求

  (一)各種表格內容如發生變化,要及時補報。

  (二)領導幹部廉政檔案要認真填報,有關登記表如填寫不下,可另附表或文字材料,一併歸入本人廉政檔案。

  (三)歸檔材料應真實可靠、完整齊全、文字清楚。需要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必須蓋章和簽字後方可歸入本人檔案。

  (四)領導幹部廉政檔案表格,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墨水、純藍墨水或用複寫紙書寫。

  (五)領導幹部廉政檔案除信訪件、違紀案件、民主生活會、經濟責任審計、先進事迹等材料外必須是原件。

  四、廉政檔案的管理和責任

  (一)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由縣紀委負責管理。組織部、人事局、審計局、檢察院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材料。

  (二)由縣紀委黨風室專人負責對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的管理,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歸檔、整理、轉入、轉出、查閱、借閱、移交、轉遞、保管等項工作。

  (三)組織部、人事局、審計局、檢察院等執法執紀部門形成有關領導幹部廉政方面的檔案材料應於材料形成后的三十天內移送縣紀委,並填寫《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材料移交表》一式兩份,收、送單位各留一份備查。

  (四)廉政檔案編號應按編碼表進行排列。卷內文件材料要按檔案類別排列,固定每份材料的排列位置。每一類中的材料要編製類別、件號、表號、序號和起止頁號。新增材料按類別入卷,續編件號、表號、序號、起止頁號。

  (五)廉政檔案要統一編製案卷目錄。

  五、廉政檔案的查閱、借閱制度。

  (一)凡因領導幹部的考察、任免、調動、組織處理、案件調查及評先選優等情況,經主管領導批准,可以查閱和借閱領導幹部廉政檔案。

  (二)外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查閱、借閱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的,必須持有單位證明,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查閱、借閱。

  (三)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各室相關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經紀委主管領導批准,方可查閱、借閱所負責範圍內領導幹部廉政檔案。

  (四)在任何情況下,領導幹部本人不能查閱自己和有親屬關係的領導幹部的廉政檔案。

  (五)查閱領導幹部廉政檔案須填寫《查閱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審批表》,並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

  六、廉政檔案保密制度

  檔案管理人員和查閱、借閱檔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公開議論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的內容。借閱的檔案須在保密的地方查閱,嚴禁攜帶到公共場所,以免泄密。未經批准,不得任意摘錄、複製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內容。

  七、廉政檔案材料銷毀制度

  經鑒定確認無保存價值的領導幹部廉政檔案材料,經主管領導批准,登記造冊,由專人送指定地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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