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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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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籍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一)

  為嚴格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入學

  第一條按照省有關高中招生規定,凡符合錄取條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憑通知書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須按學生志願和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實施的初中升學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準私自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錄取的新生,不準接收已被其他中學(含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已錄取的新生。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時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除名。

  第二條各中學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新生註冊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發給學籍卡和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留級後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各中學根據學籍和統編學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複核,發現德、智、體幾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確須休學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學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或因居住遷移,經學生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可由轉出地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將該生錄取通知和有關材料,發往轉入地的市或縣教育主管部門,由轉入地安排入學。

  第五條初中畢業生一般不得免試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級表彰的初中優秀學生,可免試升入省、市示範高中。

  第六條普通高中班級學額應不超過56人(包括留級、轉學和復學生)。

  二、考試

  第七條學校要按普通高中課程計劃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考核分考試與考查兩種。

  第八條考核以平時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學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為,要嚴肅認真地對學生本人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以及遵守中學生行為規範、中學生守則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考試要以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為依據進行,同時重視對學生相關學科實驗操作能力的考查;體育考查着重考查學生的身體素質、身心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技術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九條改進考試方法,減少考試次數。每學期只舉行期末考試。高中畢業會考,由省統一組織進行。符合條件的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批其學生的畢業會考可由學校自行組織。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格檢查。

  第十條文化課考試成績一般實行百分制,考查成績採用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每學期的各科成績按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平均計算。學期成績不及格的,於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學年成績,會考學科以會考成績為準,非會考學科按上、下兩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實施新課程改革后,考試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每學期都應寫學生操行評語,評語應由班主任負責,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視學生一學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以激勵為主,實事求是地肯定學生的優點和進步,同時指導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寫的評語要徵求任課教師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可以對學生操行評定等級。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操行評為優秀、不合格者需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審定。

  操行評定結果(包括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學生及其家長,並記入學籍檔案。

  三、升級、留級、畢業、結業

  第十二條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學生補考後,考試有兩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試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兩科不及格,應予留級。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應准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管理;畢業證書均須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在照片右下角加蓋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畢業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簽字章,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學生畢業要從嚴掌握。高中畢業班學生須是畢業會考考試及考查(含補考)各科成績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方可畢業。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准予跳級,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並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學生,准予提前畢業,由學校提出報告,可以在校最後學年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四、獎勵、處分

  第十七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很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由司法機關處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后,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准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后,由校長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准,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十九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五、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

  第二十條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后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准,發給休學證書,並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因病尚未痊癒,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同一學段,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后,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學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學生意願給予休學、留級或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退學的應由學生本人持有關證明提出申請,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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