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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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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一)

  1.目的

  為了控制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規範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並使工傷管理有依據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紅塔仁恆紙業有限公司前山工廠及高欄工廠在職的每位員工。

  3.定義

  工傷是指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

  4.職責

  4.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監督和指導工傷管理工作。

  4.3各部門經理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4.4各部門領導採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並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工傷認定及報銷所需相關材料。

  4.5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事故認定和鑒定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辦理工傷理賠報銷手續。

  4.6各部門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應控制並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5.工傷事故認定範圍

  5.1依據《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6. 工傷治療及申報程序

  6.1工傷人員必須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搶救可就近醫院。

  6.2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詳見附件),並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工傷科申報。如部門或個人發生工傷事故拒報或瞞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承擔。並追究事故責任人瞞報責任。

  6.3 人力資源部及時向用人部門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傷亡情況,經審核後於接到工傷報告12小時內,或工傷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社保局電話申報。並於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書面申報工傷認定。

  6.4公司為部分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種,若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事發24小時內向公司財務部報告,並積極配合財務部辦理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7.工傷認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證原件、首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

  7.2 現場證人證明書及現場證人身份證原件、事故人考勤記錄、事故人勞動合同書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7.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7.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7.6 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複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

  8.1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工傷保險部門並且辦理相關工傷保險理賠手續。

  8.2凡本公司已參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承擔的部分費用,剩餘部分費用由公司承擔(但社保不予認可的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

  8.3工傷醫藥費報銷后,因原工傷部位舊傷複發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醫院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且由人力資源部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並經審批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9、傷殘鑒定及補助管理

  9.1購買社保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9.2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其他商業險種的將有保險公司按傷殘程度計賠。

  9.3在工傷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理賠誤工費的。因凡是認定為工傷,無論有無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都由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給員工。故已購買其他商業險種所理賠的誤工費不應再發放給工傷員工。

  9.4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

  9.4.3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由公司為其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醫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10.預防措施

  10.1各部門應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需定期組織的生產安全知識及規範操作知識培訓,使員工按照正確的操作流程作業。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2.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拖延不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2違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確穿帶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4發現有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5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3.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10.3.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於人的。

  10.3.3事故發生后,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10.3.4事故發生后,不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10.3.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10.3.6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0.4對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具體按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1.附則

  11.1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11.2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 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並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並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並於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並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並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後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並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 工傷處理

  第四條 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 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採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複發生。

  員工工傷管理制度(三)

  1 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 定義

  3.1 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 管理職責

  4.1 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情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 各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情況及相關資料按照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

  5 工傷範圍及其認定

  5.1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5.1.1 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 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 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5.1.4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 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的,或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5.1.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複員轉業后舊傷複發的。

  5.1.8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1.10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5.2.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 自殺或自殘的。

  5.2.3 醉酒導致傷亡的。

  5.3 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安全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 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 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根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 工傷上報程序

  5.4.1 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立即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 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彙報。

  5.4.3 企業應及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鑒定小組進行醫療鑒定。

  5.5 對於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須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原因說明清楚並由主管領導簽字。

  5.6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後事後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承擔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後果。

  6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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