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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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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標籤:三項制度 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 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處行政許可工作實際,現將我辦行政許可崗位責任明確如下:

  一、組織領導

  成立湖北省民政廳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省民政廳行政審批辦公室主任由分管行政審批的廳領導兼任,常務副主任由民管處處長兼任,副主任由民管處、福利慈善處、社會事務處分管行政許可的處級幹部兼任。明確負責各項行政審批崗位責任制的人員、權限、標準等。

  二、崗位職責和工作權限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一般要經過受理、審核、複核、審定、辦結和投訴等環節,行政許可各工作崗位要在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工作程序。

  設置崗位應遵循內部牽制原則,起着互相監督的作用。無利害關係的崗位人員可適當合併,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的實際,可以合理簡化,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應不得缺少審核環節。

  實地踏勘、舉行聽證時,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 人。

  (一)受理崗位

  1 、負責範本性表格文書的發放,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對申請人的諮詢進行答覆。

  2 、負責接收、清點、檢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對資料不齊但不能現場補足的,填寫《補正通知書》。

  3 、對不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告之申請人不受理;對不屬於本廳職權範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同時出具書面憑證。

  4 、負責一般性的審查,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申請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應填寫《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核崗位

  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並實地踏勘,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經營資格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三)複核崗位

  對初步審核意見進行複核,提出客觀、公正的複核意見。

  (四)審定崗位

  對複核意見進行審定,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五)告知崗位

  行政許可決定的及時告知舉辦者, 並下發文件和證書。

  (六)投訴崗位

  接受有關行政許可的各類投訴。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二)

  1、負責制定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3、負責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對各類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協調、督查。

  4、負責為國內外投資者從事各類經濟活動提供相關的諮詢、代理服務,協助有關單位做好項目的規劃、論證、定點、實施等工作。

  5、受理有關影響經濟發展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查處。

  6、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保證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行政審批科有工作人員在崗。

  7、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行政審批科的受理、分辦、送達等工作,協助做好內部督辦和抄告工作。

  8、工作人員確需請假的按有關制度執行。

  9、監督窗口服務行為並受理投訴。

  10、嚴格交接班工作並作好值班記錄,值班記錄應包括日期、申請人姓名、申請事項、辦理情況等。

  11、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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