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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教育培訓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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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教育培訓工作辦法 標籤:為人民服務 行政執法培訓 幹部培訓 暑期培訓 黨務工作

  為進一步提高我所人民警察整體素質,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於加強幹部教育教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我所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職業化建設,促進我所工作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上級的指示精神,結合我所警察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適應禁、戒毒工作新形勢、新任務需要,積極推進全員教訓,使全所民警政治、業務素質明顯增強,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學歷和專業結構更加合理,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複合型的民警隊伍。

  二、培訓內容

  (一)共同科目:全體民警履行職責應具備的政治理論和有關知識

  1、政治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風廉政建設;時事政治等有關內容。

  2、業務知識:領導科學、管理學、心理學、教育矯治知識、人民警察職業道德; 管理知識、公文寫作與處理、警體技能訓練等內容。

  3、現代科技知識:高新技術知識、市場經濟理論。

  4、法律知識: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制定的關於勞動教養方面的決定、規定、試行辦法。

  (二)分類科目:不同職級的民警應側重掌握的政治理論和相關知識

  1、副處級警察:要以領導科學、行政管理、廉政教育為重點,着力提高科學領導能力。

  2、科級警察:要以崗位職責、執法管理有關規定等內容為主,培養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務實工作作風,着力提高組織、執行能力。

  3、科級以下警察:要以《幹警行為準則》、《執法細則》、《若干制度》和本職崗位職責等內容為主,培養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風,着力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基本能力。

  三、培訓類別

  (一)初任培訓。是指對沒有從事過戒毒工作警察或沒有直接受過戒毒業務培訓的人員進行的培訓(包括:新錄用、新調入人員和軍轉幹部)。

  (二)任職培訓。是指對新任職的各級領導幹部,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進行的培訓,按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三)業務培訓。是指對警察所任職位和從事的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的培訓。

  (四)繼續教育培訓。是指對警察以更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進行的培訓。

  四、培訓方式

  (一)在職培訓。警察教育培訓主要採取個人自學與集中組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組織形式包括:在崗培訓、脫產培訓、參觀考察、理論研討、掛職鍛煉、崗位練兵等多種方式。其中,各類參觀考察、掛職鍛煉要提前擬定考察課題,結束后要提交考察或總結報告。

  (二)學歷教育。男45歲以下,女40歲以下未取得大專學歷的在職警察,要參加相關專業的大學專科段的學習;已經取得大專以上學歷但非法律專業的在職警察,可參加相關專業本科段的學習;其他在職警察,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國家承認的學歷教育或相關認證教育(如心理諮詢師、國家司法考試等)。

  五、組織領導

  (一)警察教育培訓工作,在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由政治處組織實施,所部各業務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做好規劃、督促、指導、協調、檢查、考核工作。

  (二)警察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我所副處級(實職)以上領導幹部參加省局、省廳組織的各項教育培訓以及有關專項業務培訓;所部負責我所副處級非領導職務、科級及其以下 警察的教育培訓。

  (二)每年初,政治處要根據省局的有關培訓要求制定下發全所警察年度培訓計劃,對全所各類人員的培訓做出統一部署;各部門要以政治處的培訓計劃為依據,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年度培訓計劃,進一步明確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時間,提出具體要求並組織實施。所部將適時對全所的培訓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六、呈報審批

  (一)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部門向政治處提出下一年度的專項業務培訓需求,待政治處匯總報所黨委研究批准並列入下一年度經費預算后,由申請部門在政治處統一安排下負責具體實施,培訓結果統一整理后報政治處存檔。

  (二)各部門培訓計劃要在政治處培訓計劃下發后15日內,將本部門培訓計劃上報政治處備案,不得無故拖延時間或拒不上報。

  (三)所領導班子成員外出參觀考察、學習,民警3人以上跨省外出參觀考察,需提前15日向省局政治部報告,由局政治部統一協調,待批准後方可實施,不得未經批准私自對外聯繫參觀、考察、掛職等培訓項目。

  七、考核驗收

  (一)部門教育培訓工作考核

  各部門民警教育培訓工作作為年度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考核結合年度工作考核一併進行。考核採取檢查培訓記錄、抽查民警個人情況等形式;重點檢查培訓質量和培訓任務完成情況。各部門民警教育培訓工作情況,作為集體年終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

  (二)民警個人參加教育培訓的考核

  1、在崗培訓、崗位練兵。以民警到課率(佔15%)、學習記錄(佔20%)、學習心得(佔25%)、考試情況(佔40%)、為測評要素,對個人進行綜合測評。

  2、脫產培訓。以民警學習記錄(佔20%)、學習心得(佔20%)、結業考試(佔30%)、培訓鑒定(佔30%)為測評要素,對個人進行綜合測評。

  3、參觀考察、理論研討。以民警考察、總結報告或理論調研文章質量(參考標準:A、主題明確,邏輯清楚,語言流暢,卷面整潔,視情況評為90DD100分;B、主題比較明確,表達清楚,卷面工整,視情況評為80DD89分;C、主題一般,表達尚可,卷面一般,視情況評為60DD79分;D、主題不明確,邏輯混亂,表達不清,評為60分以下)為主要測評要素,對個人進行綜合測評。

  4、掛職鍛煉。以民警在掛職單位現實表現(佔30%)、總結報告(佔30%)、掛職單位鑒定(佔40%)為主要測評要素,對個人進行綜合測評。

  5、學歷教育。以民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為主要測評要素,對個人進行綜合測評。

  政治處要建立警察教育培訓檔案,警察參加教育培訓的情況要作為民警個人年度公務員考核和職務晉陞的重要依據。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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