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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以各種名目請客做酒的規定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為認真貫徹萍辦字(1999)12號文件精神,切實剎住做酒之風,現對本局幹部職工請客做酒事宜如下規定:

  一、嚴禁借本人和直系親屬名義(父母、配偶、兒女)的工作調動,婚嫁、生日、遷居、小孩升學和入伍等喜慶事宜請客做酒。

  二、黨員幹部及工作人員或直系親屬因病去世,需操辦喪事的。必需嚴格按照要求申報、填寫《黨員幹部及工作人員請客做酒呈報表》,局領導報市委辦、政府辦審批,科以下幹部職工報局黨組審批,報經批准后實行,每次做酒嚴格控制在10桌以內。

  三、黨員幹部及工作人員因喪事經批准做酒的嚴禁宴請和收受本單位及業務往來單位幹部職工所送禮金禮物,嚴禁用公款公物操辦酒席,嚴禁從事各種迷信活動

  四、凡違反本規定大事操辦酒宴的,或借酒宴斂財的,除由繳其全部禮金禮物外,根據本次做酒金額處以二倍的罰款,同時,寫出書面檢查,在局幹部職工大會上做深刻檢討。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相關條規給予紀律處分。

  五、凡在規定範圍內可申報做酒的,歸口局辦公室負責收取申請呈報表,報局黨組審批,局紀檢、監察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並請幹部職工監督舉報。

  六、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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