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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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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房屋拆遷制度

  房屋拆遷制度包括房屋拆遷管理體制、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及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戶口制度三種情況,下面具體介紹有關房屋拆遷的三種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房屋拆遷制度包括房屋拆遷管理體制、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及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戶口制度三種情況,下面具體介紹有關房屋拆遷的三種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房屋拆遷管理體制: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各省、自治區建委(或建設廳)和城市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如拆遷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為獲得行政許可、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它只對特定的項目,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有效。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遷人製作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上述文件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齊全,拆遷範圍和對象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用於拆遷的資金是否已經落實,臨時周轉房是否準備充足,拆遷的期限和步驟是否切實可行等。

  拆遷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拆遷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後,應及時給拆遷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必須嚴格按拆遷許可證所規定的內容實施拆遷行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的,應及時取得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

  (三)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戶口制度:拆遷主管部門在批准拆遷申請后,應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以防止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遷人的安置負擔和拆遷難度。

  因出生、軍人複員轉業退伍、婚嫁、刑滿釋放回家、學生畢業回家等特殊原因確需入戶或分戶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拆遷範圍內合法擁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並具有正式戶口的人,才能成為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對象。

  以上三種情況是對房屋拆遷制度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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