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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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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辦法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學院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我校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提高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是指使用學校財政性預算資金或部門自籌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採購對象,如保險、租賃等。

  第三條 學校的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與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無直接關係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任何方式干擾學校的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按相關規定應當納入政府和行業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由學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沒有納入政府和行業採購範圍的採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學校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凡達到集中採購限額的採購項目,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未達到集中採購限額的採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遵循保證質量,注重效益,滿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項目承辦單位是指項目隸屬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的採購項目,必須通過項目承辦單位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科學論證,並經財務處核實經費來源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學校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在採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參與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參與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辦法中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採購。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領導小組成員由校領導和監察審計室、財務處、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領導學校的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二)審查批准學校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研究決定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對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定期向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彙報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辦)是負責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政府採購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學校有關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接受項目承辦單位的採購申請,審核項目承辦單位起草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確定採購方式;

  (三)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有關項目的招標;

  (四)組織學校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的採購活動;

  (五)負責組織對中標、成交候選人的考察;

  (六)對採購及招標投標相關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七)接受項目承辦單位對成交供應商履約表現的反饋意見;

  (八)建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等數據庫;

  (九)完成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負責採購及招標工作的技術性等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採購及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做好採購及招標前期的項目立項、方案設計等準備工作;

  (二)起草參加學校所組織的採購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負責審核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所編製的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

  (三)組織供應商現場考察;

  (四)負責對招標及競爭性談判等文件中技術方面的問題進行答疑和釋義;

  (五)參與評標;

  (六)需要進行考察的採購項目,參與考察;

  (七)負責與供應商洽談、簽訂合同,並報招投標辦備案;

  (八)負責合同的履行及項目完成後的驗收、售後服務等事項;

  (九)項目完成後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章 集中採購的範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採購限額達到以下標準的項目, 必須實行集中採購:

  (一)學校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下同)的項目;

  (二)後勤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後勤工程主要包括學校水、電、暖管線的擴建和改造工程,校園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園環境的綠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維修、改造和裝飾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電、暖、路和綠化工程等;

  (三)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生產和後勤等設備設施的採購,單台(套)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採購項目;

  (四)教材、圖書、大宗物資等批量採購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六)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實行集中採購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 學校集中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和詢價等採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一般不少於5家的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於5家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採購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五)詢價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於5家的供應商,並對其提供的報價、質量、服務等進行比較,確定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採購項目,其採購方式分別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或招投標辦確定:

  (一)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二)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確定;

  (三)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由招投標辦按以下原則確定: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為保證原有採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滿足服務配套的要求,必須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採購項目,由招投標辦確定按詢價的方式採購。

  第十五條 凡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限額以下的採購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參照本辦法確定採購方式,自行組織採購,並報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工作程序:

  (一)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做好招標前期的準備工作;

  2.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直接指定或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3.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按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提供項目材料,並約定招標活動的時間安排;

  4.招投標辦會同項目承辦單位審核招標代理機構所編製的招標文件;

  5.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確定校內評委人選,並授權其參加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開標評標活動確定中標人;

  6.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7.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二)學校所組織的招標工作程序

  1.項目承辦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擬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2.招投標辦審核招標申請書、投標人資格條件及招標文件;

  3.招投標辦發布招標信息;

  4.招投標辦接受投標人的報名,審查投標人資格,發售標書;

  5.項目承辦單位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和釋義並將相關記錄報招投標辦;

  6.招投標辦接受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的投標文件;

  7.按相關規定確定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

  8.招投標辦組織進行開標與評標;

  9.招投標辦根據專家評標意見對投標人進行排序,確定中標候選人,須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時,組織考察;

  10.招投標辦向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彙報項目招標評標情況;

  11.招投標辦根據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定標意見,向中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12.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13.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成員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二)制訂談判文件。談判文件由項目承辦單位擬訂,報招投標辦審核,談判文件中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於5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逐一進行談判,確定擬成交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招投標辦將競爭性談判結果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六)簽訂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與成交供應商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七)履行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評定成交的標準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一般不少於5家的供應商進行詢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場行情的情況下,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出最終報價,確定擬成交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結束后,招投標辦將詢價結果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供應商;

  (五)簽訂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與成交供應商洽談合同,按學校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六)履行合同。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項目,由項目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充分陳述單一來源採購的理由,經招投標辦審核后,由項目承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採購。

  第二十條 項目經採購后,短時間內發生同樣項目採購,且市場行情變化不大的,由項目承辦單位向招投標辦出具書面報告,經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后,可參照前次採購結果組織洽談、簽訂合同。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參加學校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公正廉潔、保守秘密、按章辦事、不徇私情,積極努力地做好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包括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供應商或者與採購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供應商、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採購評審過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條 學校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投標諮詢機構,違反國家招標投標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信息的,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室對採購及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當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採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追究責任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採用集中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擅自變動採購標的的;

  (三)委託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辦採購事務的;

  (四)與委託代理機構或供應商串通的;

  (五)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有本條(一)和(二)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財務處不予結算。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準參與我校採購項目,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代理機構、其他供應商或學校參與採購及招標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的;

  (四)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應商有本條第(一)至(三)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採購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學校招投標辦和監察審計室應及時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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