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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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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 標籤:潛規則 離婚潛規則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國稅局機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市局機關的行政質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實現機關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工作規則》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局機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局、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局內各單位)都要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章 機關人員守則

  第三條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條 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一切從大局出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個人利益服從黨和國家的利益,服從人民群眾和集體的利益。

  第五條 增強法制意識,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稅收政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行使職權,規範執法行為。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勇於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

  第六條 熱愛國稅事業,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開拓創新,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努力鑽研本職業務,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服從組織領導,樹立全局觀念,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條 轉變工作作風,雷厲風行,講求效率。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傾聽基層的意見,為基層和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第九條 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第十條 熱愛集體,團結互助,謙虛謹慎,艱苦樸素,遵守公德,講究衛生,愛護公物。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堅守崗位,文明辦公,禮貌待人,舉止端莊,儀容整潔,嚴格執行着裝規定。

  第十二條 提高警惕,嚴守機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領導班子分工負責制度

  第十三條 市局領導班子在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局長負責制,既堅持民主集中,又實行分工負責。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領導按照分工或受局長委託,協助局長工作,並對局長負責。對重大問題和事項,由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按照集體決策和分工,市局領導班子成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項,由各分管局領導在職權範圍內決策,不需報局長審定或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局長和分管局領導的主要職責

  (一)局長的主要職責範圍: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系統、省局機關的重要工作決策和部署;國家稅務總局、省國稅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級領導指示、批示、過問的重大問題;會議計劃審批;國家重要稅收政策調整的貫徹意見;系統人事和財務管理工作;稅收計劃分配和調整;其他重大問題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領導的主要職責範圍:分管範圍內的重要工作決策和部署;分管範圍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計劃;督促落實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長研究決定的事項;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範圍內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處室決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項。

  (三)局領導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要勇於負責,不等不靠,大膽開展工作,同時對需要局長決策的重要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或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要工作辦理情況,以及分管局領導認為需要局長了解的重要事項,可口頭或以書面材料形式向局長彙報,或在局長碰頭會上彙報。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局領導因公外出時工作不受影響,局長赴外地工作期間,市局的工作由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領導要及時向局長報告。

  第十六條 市局實行局領導每周工作安排制度。辦公室每周五將《局領導擬辦工作請示單》發至局領導,局領導對本人下周工作安排進行書面明示,每周五12時前由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簽批,併發至全系統。

  第十七條 市局實行局長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為局長接待日,由各局領導輪流值班。負責接待來自系統內外反映稅收工作、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的來訪人員。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黨、政、工、青、婦組織齊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領導逐級負責。

  第十九條 堅持思想政治工作和業務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行政領導在布置、檢查工作時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其中,以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 局內各單位每年要召開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會,單位領導與支委成員參加,總結前段工作,分析本單位人員的思想動態,制定工作目標及措施。

  第二十一條 局領導與分管的處級幹部,處級幹部與本單位的人員,應經常開展談心活動;對有思想問題的人員,要及時談話,做好轉化引導工作,並根據幹部的實際情況酌情進行家訪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人員的重要思想情況和重大事件,有關單位領導同志要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三條 局機關黨委每年要對局內各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章 會 議 制 度

  第二十四條 市局機關的會議種類包括: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全市國稅系統工作會議和系統專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局長碰頭會。局長碰頭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星期五召開。局長碰頭會由局長主持,局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參加,秘書人員列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局領導通報本周工作開展和外出活動情況,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條 局長辦公會。

  (一)局長辦公會一般於星期五在局長碰頭會結束后召開,視情況也可以隨時召開。局長辦公會由局長主持召開,局領導、辦公室主任及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秘書人員列席並記錄。局長辦公會的召開時間和主要議題,由局長決定;如局長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決定。

  (二)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稅收計劃;經費預算;有關單位提交的需要局領導集體決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辦法;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彙報,協調安排有關單位的工作;局領導認為需要集體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項。

  (三)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事項,事先必須做好充分準備,一般情況下應於會前徵求相關處室意見,並根據反饋的意見修訂完善。凡準備提交研究的事項與其他單位職權範圍和業務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向分管局領導彙報。分管局領導能作出決定的,不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分管局領導不能決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領導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辦公室。辦公室匯總各單位提交的事項,由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決定是否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各單位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有關材料,應於會議召開前兩天送到會議出席者手中。對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相關部門有明顯不同意見的,應向局長辦公會說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 局務會。局務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召開,局領導和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局務會研究決定的內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機關全體人員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局領導的重要會議講話,重要的工作制度和辦法等。

  凡需要彙報的事項,一般情況下由處室負責人彙報,對於專項工作彙報,由處室負責人請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彙報。為提高會議效率,彙報人應當做好充分準備,彙報發言要言簡意賅,控制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會議紀錄。局長碰頭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由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要全面、準確,對一個問題的不同意見也應如實記錄。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要由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簽發。

  第二十九條 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

  (一)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由局領導、各市國稅局局長、市內各國稅局局長、市局機關處室、各直屬局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基層局有關科、室負責人參加。

  (二)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的內容,主要總結一個時期或全年的稅收工作情況、經驗、體會、做法及存在的問題;學習貫徹全國、全省稅務工作會議精神,討論研究做好稅收工作任務落實的措施;表彰獎勵稅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等。

  (三)全市國稅系統稅務工作會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和稅收工作的實際情況召開,一般每年兩次。會議召開前,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會議主題、需起草的會議文件等。根據局長辦公會的要求,由辦公室和有關處室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報告,匯總會議材料;會議召開前三天成立會務組,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三十條 系統專業會議。系統專業會議按與會範圍劃分為三種類型:(一)由基層單位一把手參加的會議;(二)由基層單位分管領導參加的會議;(三)部分基層單位參加的研討會、座談會。前兩類會議由局長辦公會或局長碰頭會研究決定召開。第三類會議由分管局領導批准后召開。系統專業會議的有關會議材料由主辦處室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類會議要認真貫徹精減、高效、節約的原則,必須有實質性的內容。召開一類會議,局長可到會講話;召開二、三類會議,必要時,由分管局領導到會講話,局長一般不講話。要盡量縮短會期,控制與會人數。要嚴格執行會議預算,節約會議經費。

  第三十二條 為切實壓縮會議,為基層減負增效,市局實行“會議日”制度。即每周四為市局機關“會議日”,會議地點一般在市局機關會議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處室、直屬局不得安排有基層人員參加的各類會議。特殊情況,要由市局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 各類會議經批准后,由市局辦公室以“青國稅函”或“青國稅辦函”的形式下發會議通知,各級稅務機關只能憑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參加會議。其他局內各單位不得以便函或電話傳真等形式發以上各類會議通知,局內各單位不得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會議。機關服務中心根據會議通知安排會議室。局內各單位組織舉辦的培訓班,視同會議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召開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全市國稅系統工作會議,如無特殊情況,各單位必須由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員的,需事先報告;參加會議者,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局領導批准,不得遲到、早退和缺席。會議參加者必須對會議內容保密,除會議紀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內容可以按照規定傳達外,其餘內容一律不得外傳。

  第三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局長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參加;市委、市政府召開的其他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參加;市直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分管局領導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會議。

  (一)對於市局承接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舉辦的各類會議,有關處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領導審簽,報市局局長批准。

  (二)對於市局承接有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主要領導參加的各類會議,按照《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承接本市以外會議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字[2000]50號)要求,辦公室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

  對於國家稅務總局副司長以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以上領導來青,接到通知的處室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第六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七條 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保證政令暢通。對工作開展情況和遇到的重要情況及問題,下級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不得延誤。

  第三十八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和決定的事項,以及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領導決定的事項,要堅決貫徹執行,認真抓好落實,並及時報告完成情況和效果。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將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及時報告。

  第三十九條 局領導外出活動要事先向局長請示報告,並同時告知辦公室。對出市的,辦公室按照魯國稅辦[200]27號《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請銷假制度的通知》規定程序報省局審批。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長報告,返回局機關后,要將活動情況報告分管局領導,重要情況要向局長報告。

  第四十條 對發生的緊急事項和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涉稅案件,國稅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被盜案件以及發現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苗頭性問題,按照《XX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青國稅發[2001]87號)的程序及要求執行。辦公室在收到情況報告后,於當天整理形成專報,報送市局主要領導批示,由市局領導根據報告事項按職責分工提出擬辦意見,由分管局領導和分管處室落實,並決定是否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一條 外省市國稅系統來我局考察工作,由機關服務中心請示局領導后,按領導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關處室按領導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國稅系統外領導同志來局與局領導商談工作,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后答覆對方;機關服務中心根據局領導意見負責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市局領導集中精力研究和處理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深入一線調查研究,除上級機關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以外,市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外系統及各基層稅務機關召開的會議、禮儀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市局辦公室,由辦公室向局領導報告。

  第七章 簽 報 制 度

  第四十三條 局機關各單位凡需要請示局領導研究決定的事項,或需要提交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以及召開的專業會議、培訓等,均實行簽報制度。

  第四十四條 提報單位要將請示事項填寫“簽報單”, “簽報單”的文體、格式、編號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簽報單”經提報單位負責同志簽字后,報請局長或者分管局長審批。審批后,送辦公室督查室統一編號、登記、複印、備案,並根據局領導意見進行工作督查或下發有關會議通知。

  第四十五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協商,共同簽署意見后,按前述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 填寫“簽報單”要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局領導要明確簽署意見,如果只簽名或圈閱,則視為同意。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對局領導簽批的意見,要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第八章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條 督查督辦工作是轉變機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實,克服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條 督辦查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其主要內容包括上級轉辦、領導批示、重點工作目標、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等。對督辦查辦的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局內各單位承辦。各單位要對承辦工作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辦公室除直接承辦有關事項外,並負責登記、分辦、督辦、協調、綜合、反饋等工作。

  第五十條 督辦查辦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一)登記。辦公室對督辦查辦事項后,應及時在“督辦查辦事項登記簿”上登記交辦人、事項內容、辦理時間等,以備查詢。局領導對各類文件會議的批示等需要督辦查辦的事項,也列作督辦內容,一併予以登記。

  (二)分辦。辦公室根據督辦查辦事項的內容和領導的具體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經局領導簽署意見后,將“督查通知”和督辦查辦件及相關材料及時送交承辦單位。

  (三)承辦。對督辦查辦事項,各單位要責成有關人員具體辦理。各單位負責同志要及時督促、檢查,對辦理意見要親自審閱,把關。

  承辦單位如認為督辦查辦事項不屬於本單位的職責範圍,於次日前退回辦公室並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

  (四)對兩個以上單位或處室承辦的事項,要分別註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任務範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認真提供有關情況、數據、資料及協辦意見。

  主、協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分歧意見時,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出面協調解決,儘可能地達成一致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主辦單位要列明雙方理據,送分管局長協調解決。

  凡由幾個單位共同辦理且沒有明確主、協辦單位的,可按分辦意見所列順序依次速辦速傳,由最後承辦單位負責在期限內將辦理意見退辦公室。

  (五)督辦。辦公室要按照承辦要求,在辦理時限到達前,對承辦單位或人員進行督辦,並將督辦情況記入“督辦查辦單”。

  督辦查辦工作應根據事項內容和辦理時限,實行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疑難事項反覆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保證需要督辦的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辦好。

  對所督辦查辦的事項因特殊情況逾期未辦結的,要說明原因,並根據簽署意見,經局領導同意后重新明確限辦時限,由辦公室進一步督辦。

  (六)反饋。承辦單位要在辦理時限內,將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反饋給辦公室。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要在匯總各單位的意見后予以反饋。緊急、複雜或重大的事項,辦公室或承辦單位要隨時向局領導彙報辦理情況和結果。

  (七)結辦。對承辦單位或處室上報的情況,由督查部門及時將辦理結果進行整理、匯總,並撰寫《督查專報》,經辦公室主任審閱后,報局領導;對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領導明確要求處理的,要一事一報,對重大、緊急事項的督查情況要隨時反饋,反饋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況,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督查部門要在辦結后,在“督辦查辦事項登記簿”上註銷督辦查辦事項,並歸檔備查。

  第五十一條 市局督查部門對辦理意見和結果要認真把關,嚴格審核,對辦理不認真、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的,要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因工作疏忽而影響辦理進度,不能如期辦理完畢,而貽誤工作,或發生泄密,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追究有關負責同志及具體承辦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為使市局機關和領導同志及時準確地掌握全系統的重要工作情況,辦公室督查部門每周編髮《上周要情》,主要內容有上級及局領導批示情況、局領導參加的會議活動情況、督查督辦情況、一周內的重要發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編;辦公室督查部門每周五將上述內容進行匯總,每周一報分管局長簽批后,發至全系統。

  第九章 “12366在線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條 “12366在線服務中心”主要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政策、法規及辦稅程序方面的諮詢服務;受理納稅人對稅務違 法、違章行為的舉報;受理對XX市國稅系統各級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作風、態度和效能問題的投訴;接受納稅人對國稅工作所提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對納稅人進行電話工作回訪。

  第五十四條 “12366在線服務中心”工作程序:

  (一)人工諮詢業務。受理納稅人對國稅征管範圍的業務諮詢,對通過查找資料、內部求助等方式能夠準確答覆的問題,當場予以答覆;對不能直接答覆的問題,作為疑難問題進行登記,按疑難問題業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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