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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條件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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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支持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生產,加速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在予科[1998]140號文件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國家制定《火炬計劃重點支持技術領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術範圍細目》(見附件)內的產品。 2、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水平應達到: A類: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試製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 B類:在全省範圍內第一次試製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C類: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產品生產技術是成熟的。 自行研製開發的產品,應正式通過同行業專家參加的鑒定(或視同鑒定); 引進國內技術生產的產品除有鑒定證書外,應有正式技術轉讓合同; 引進國外技術生產的產品應有正式合同或生產許可證; 三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應有出口合同; 專利技術產品應有樣品(或樣機),並有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 計算機軟件產品應達到工程化、標準化、商品化程度。 4、產品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 5、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 第四條 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程序: 1、凡申報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鄭州、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經市地科委、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省科委。 3、經審核合格后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五條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第六條 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有效期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七年。 第七條 省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被認定的A、B類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省級新產品免稅名單的,給予兩年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A類高新技術產品,還可通過省科委上報國家科委,經國家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給予三年以內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依上述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對其中確定仍有困難,需要繼續加以扶持的產品,由省科委嚴格審核確認並列出清單、送省稅務局審核批准后,要再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不定期可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優惠政策。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條件及標準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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