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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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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公司獎懲制度(一)

  1.0 目的

  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做到“獎懲分明,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3.0 職責

  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行;人事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完善,並及時收集反饋意見。

  4.0 內容

  4.1 員工獎勵

  4.1.1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特制定以下獎勵辦法。獎勵原則:“貢獻大小”、“獎勤罰懶”以及“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4.1.2獎勵的種類及方式:

  ①精神獎勵:指根據不同情況,公司對在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績或作出一定貢獻的員工在精神方面予以鼓勵的一種方式。具體分以下幾種:

  1)通報表揚。

  2)大會表彰。

  3)頒發《榮譽證書》。

  4)記功(記功分: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②物質獎勵:

  1)記特等功(獎勵金額:200—1000元)。

  2)晉級(指對獲獎者在原工資或職務基礎上調升工資或職務)。

  3)嘉獎:指對符合條件的員工,除給予精神鼓勵外,還給予一定物質方面的 獎勵(金額:100—500元)。

  4.1.3獎勵基金的來源及構成:

  ①公司各種經營創收按比例計算提獎勵作為基金。

  ②公司有償服務按比例計提作為獎勵基金。

  ③其他可列為獎勵基金的費用。

  4.1.4獎勵權限:

  ①對部門主任以下人員的獎勵,由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及保安隊長按照規定條件提議(填寫《員工獎勵申報表》並附事迹材料,下同)。經管理處主任或部門經理核實,公司人事行政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由所在部門或管理處協同人事行政部組織實施。

  ②對部門主任 (含)級以上人員的獎勵,由各部門經理提議,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

  4.1.5獎勵的條件:

  ①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后,可給予記特等功、晉級或嘉獎:

  1)對改革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及對公司經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者。

  2)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聲譽並受到了商戶高度讚揚者。

  3)保護商戶及公司財務(價值在3000元及以上)免受重大損失或事迹特別突 出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

  4)管理有方,在員工中具有較高威信並使本部門或本管理處工作業績突出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6)檢舉揭發行賄受賄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為公司挽回損失及名譽者。

  7)尊老愛幼、見義勇為、拾金(物)不昧,品行優良者。

  8)年終評比獲優秀員工、優秀管理幹部稱號者。

  9)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者。

  10)預防機件故障或搶修工作提前完成並保證質量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后,可給予精神獎勵:

  1)服從公司(部門)安排,任勞任怨、顧全大局者。

  2)品行端正、作風正派、不搞小集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者。

  3)嚴格照章辦事,工作勤懇、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者。

  4)精打細算、厲行節約、不貪污腐化、維護公司形象聲譽有功者。

  5)為商戶挽回較大財產損失(1500元以上),並受商戶書面表揚者。

  6)工作效率高,辦事快速、不拖拉推諉者。

  7)眼光敏銳,能及時判斷、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上報,協助解決 取得成效者。

  8)在本職工作中有創新意識,能創造性地完成本職工作並取得成效者。

  9)遵紀守法,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10)工作達到質量標準,無差錯、無庇漏、無投訴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4.1.6各部門一定要嚴格按照獎勵條件及權限實施各項獎勵,禁止按平均主義和假申報。否則,對部門負責人及推薦人予以相應處罰,嚴懲者予以降職、撤職或辭退。

  4.2 員工處罰:為了規範員工行為,做到“獎罰分明,有法可依,公正嚴明”,特制定以下規定。

  4.2.1員工過失處罰類別:

  ①“A類”過失處罰——罰款10—100元(以整數計,下同)。

  ②“B類”過失處罰——罰款50—500元(同上)。

  ③“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4.2.2處罰權限同獎勵權限。

  4.2.3處罰的條件:

  ①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A類”過失處罰(輕者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予以書面警告):

  1)未按規定着裝或不佩戴工作卡者。

  2)代(托)人打卡者。

  3)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批准而私自倒班者。

  4)工作時間扎堆聊天,高聲喧嘩或出言污穢者。

  5)工作時間吃零食,打瞌睡、看小說、雜誌,聽收錄機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 事,情節較輕者。

  6)在公司禁煙區吸煙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廢棄物等者。

  7)怠慢商戶或在與其打過招呼置之不理者。

  8)不按規定使用對講機及用語者。

  9)私自動用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尚未造成損失者。

  10)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以及未做好交接班記錄者。

  11)未經批准擅自將公司物品借給他人使用者。

  12)私藏(拿)公司物品佔為已有者。

  13)破壞物業轄區內公共設施、設備、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以及損壞公司形 象的行為不予制止或知情不報者。

  14)上班時間在電腦上打遊戲或上與工作無關的網站。

  15)違反規定浪費、損壞、丟失公物者。

  16)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於“A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②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B類”過失處罰(嚴重者予以記過、降級、罰款處理):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三次A類過失者。

  2)因工作失誤,工作質量、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客戶的有效投訴。

  3)與公司內外各種檢查人員爭吵、狡辯、無理取鬧、干擾執行公務者。

  4)擅離職守2小時以上者,未對工作造成損失者。

  5)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以及容留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崗位者。

  6)蓄意破壞、損壞、偷竊公物或商戶物品者,或利用公物發泄工作不滿者。

  7)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照價賠償)。

  8)保安人員非當值時間穿保安制服或攜帶保安器材外出公司者。

  9)公司統一安排值班,不到崗或脫崗,以及上班打瞌睡、睡崗未造成嚴重后 果者。

  10)違反操作規程,情節較輕者。

  11)不接受公司處罰者(必須是合理、合適的處罰時)。

  12)未經批准,私自複印或向外傳播公司文件、資料者。

  13)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於“B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③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受到三次“B類”過失處罰者。

  2)月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天者。

  3)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內部團結者。

  4)在公司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消極怠工、玩忽職守,干擾公司正常工作 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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