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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首問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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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首問責任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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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進一步增強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全力打造物價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問責任制是指第一位接聽來電、接觸來訪的本局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負責解答當事人詢問,處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辦理或引導辦理當有關事項的責任制度。

  三、當接觸來訪的本局工作人員有兩人以上時,職位高者為首問責任人。

  四、對諮詢屬於我局制定的物價政策、在我局監測範圍內的商品及服務價格以及我局工作辦事程序的,無論是否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首問責任人都必須負責詳細解答,自己無法解答的,負責為當事人引薦能夠解答相關人員。

  五、對屬於本人、本股室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首問責任人必須無條件受理,並負責辦理;手續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要向服務對象一次性講清楚需要補充的手續、要求等;一時難以辦理的,要向當事人解釋清楚,並約定辦理時間。

  六、對不屬於本股室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首問責任人要在簡要詢問有關情況后,主動引領至相關股室,如相關股室人員不在,要認真做好記錄並做好解釋工作。接待(接聽)時要使用文明用語,嚴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們管”等生硬語言搪塞敷衍。

  七、對涉及本局幾個股室辦理的事項,由局辦公室負責協調、牽頭辦理。各股室不得相互推諉扯皮,不得人為地給外來辦事人員製造麻煩和不便。

  八、對不屬於本局職責範圍內的事,首問責任人應向當事人詳盡說明,並盡自己的所能給予指導和幫助。

  九、對違反上述規定者,由主管領導負責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因人為因素給機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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