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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電(集團)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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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電(集團)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廢舊物資管理,盤活報廢、閑置和積壓物資,降低庫存,杜絕資產流失,維護企業經濟利益,結合集團公司和界溝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界溝煤礦及礦屬所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是指經**煤電集團公司批准報廢的物資或仍在賬、但已無法繼續使用的,造成閑置、積壓的物資。

  具體內容包括: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儀器、備品備件以及生產中所發生的邊角料、殘次廢料爐渣等。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廢舊物資處理是包括銷售、調撥、轉讓、轉換等處置行為。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界溝煤礦廢舊物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廢舊物資的管理工作。

  組 長:公司副總經理

  副組長:黨委副書記、機電礦長、經營礦長

  成 員:公司監察處、審計處、財務處、考核辦。礦材料科、設備科、考核辦、公安科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廢舊物資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材料科。辦公室主任:礦材料科科長(兼職)。

  屬材料性物資的處置,由經營礦長、材料科、使用單位參加;屬機電設備的,由機電礦長(副總)、設備科、使用單位參加。涉及專業部門的,專業部門參加。

  第六條 報廢物資的處理一律由公司負責,凡屬報廢物資必須履行申報、鑒定和批准手續,公司及礦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廢舊物資。

  第三章 廢舊物資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條 礦屬各單位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廢舊物資有回收、保管、修複利用的責任及義務。

  第七條 礦屬各單位所交有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要送至指定地點存放,由礦材料科、礦考核辦共同監督驗收,驗收后出具驗收憑證,並計量登帳、分類存放,以便於修複利用。對集團公司鑒定為報廢設備殘體的,設備科必須造冊登帳。

  第八 對各單位回收的廢舊物資,界溝煤礦能調劑使用的必須調劑使用,實在不能使用須申報批准后再做報廢物資處理。

  第四章 廢舊物資的處理

  第九條 廢舊物資處理程序

  1、礦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廢舊物資保管工作,內容包括廢舊物資的回收、保管、篩查、台賬的建立等,並每月底以申請報告的形式申報(載明名稱、型號、數量、存放地點),經分管副 礦長、礦長簽字后,材料性的報廢物資交礦材料科匯總;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報廢物資交設備科匯總。匯總資料每月底及時報公司招標辦。

  2、公司招標辦根據上報材料進行分門別類,提出初步處置方案,報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核。領導小組副組長按照類別和初步處置方案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認真鑒定,需測試的要嚴格進行測試,得出鑒定和處置意見,報組長(總經理助理)同意。

  3、公司招標辦根據鑒定和處置意見組織招標或商務談判,形成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報總經理批示。

  4、中標通知書要嚴格載明:①中標單位名稱,②中標範圍、③數量、④單價,⑤拉貨期限及處罰措施,⑥貨款收取辦法,⑦監裝及出門手續,⑧中標書的有效期限。界溝煤礦要嚴格按照下發的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執行現場監裝。

  5、處理的廢舊物資出礦:

  ⑴監裝:處理的材料性物資出礦由礦材料科、考核辦、保衛科承辦。處理的機電設備由公司考核辦、監察處、財務處、礦設備科、考核辦、保衛科承辦。經辦人需在出門證上簽字,並承擔監裝責任。需要過磅的,由上述部門開具准予過磅單,磅房依據此單過磅。

  ⑵拉貨單位持過磅交驗單到礦財務室辦理交款手續,並由收款人在待簽出門證上簽字(有印簽的需加蓋印簽或公章)。

  ⑶拉貨單位持過磅單到材料科或設備科開具待簽出門證。不需過磅的,監裝完畢,直接開具待簽出門證。

  ⑷保衛科、礦領導簽字。保衛科要嚴格檢查出礦廢舊物資的種類,出門證簽字齊全方可放行。

  第十條 中標單位必須在中標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拉完指定物資,否則按不低於100元/天在抵押金中扣除,材料科、設備科傳遞扣款單,駐礦財務室辦理。

  第十一條 所有廢舊物資出售時,要求買方在廢舊物資現場看定貨物,售出貨物出門后概不退換,概不承擔物資質量、安全的等義務。

  第十二條 在廢舊物資裝車時,材料科要安排裝卸隊人員在現場重新挑揀一遍,把有修復價值的物資撿出來,盡量減少材料浪費。

  第十三條 根據界溝礦情況,公司對廢舊物資每半年招標處理一次。市場價格發生變動時,價格下浮維持原招標價格不變,價格上浮每季度調整(招標)處理一次。

  第五章 監督與獎罰

  第十四條 由礦材料科負責廢舊材料處理台賬、礦設備科負責廢舊設備處理台賬建立、機電科負責爐渣處理台賬的建立。

  第十五條 公司招標辦應根據界溝礦上報廢舊物資情況,及時安排處理,避免積壓場地。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廢舊物資處理過程中,若發現有違背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中止違規行為,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經舉報或檢查中發現問題,對造成經濟損失或資產流失者,公司紀委、財務、監察等部門將按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煤電(集團)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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