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文件審核簽發制度

文件審核簽發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文件審核簽發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1、縣委、縣委辦公室行文一律要用統一的文件撰制單,所擬文稿應送秘書室按程序處理,不得直接將文稿送縣委領導。

  2、秘書室收到文稿后,先進行核稿,對發文的必要性、內容、文字格式、文種、發文範圍等進行校核修正,打印出清樣后,送分管領導審閱。

  3、文稿按程序由領導簽發后,立即安排印發,無特殊情況,領導簽發后的文件,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分發到有關單位。

  4、縣委文件和以縣委名義發的電報,經分管文字的副主任、常委主任審閱后,由縣委主要領導簽發,縣委辦公室文件由常委主任或縣委副書記簽發;以縣委辦公室名義發的電報,由辦公室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簽發。

您正在瀏覽: 文件審核簽發制度
網友評論
文件審核簽發制度 暫無評論